⑴ 稅前所得稅調增各費用項目比例
有扣除限額,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一:業務招待費
①業務招待費×60%
②銷售(營業)收入×5‰
扣除限額為兩個指標的較小者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銷售(營業)收入×15%
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職工福利費
工資薪金總額×14%
四:工會經費
工資薪金總額×2%
五:職工教育經費
工資薪金總額×2.5%
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補充養老保險費
工資薪金總額×5%
七:補充醫療保險費
工資薪金總額×5%
八:公益性捐贈支出
年度利潤總額×12%
(1)銷售費用將利潤調增怎麼算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條例 」、 「細則 」)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第四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⑵ 銷售費用調不調增減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的銷售費用是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的,不涉及納稅調增工作。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三項經費需要根據相關比例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