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休幹部遺屬每月補助金是由民政部門發放嗎
法律主觀:
1、離退休老幹部去世後,遺孀及子女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遺孀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還可以按月得到撫恤金。2、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根據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非病故,即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3、遺孀的月撫金標准,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❷ 軍休所遺屬生活補助
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又稱定期撫恤費(金),它是指為照顧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生活,由犧牲、病故軍人所在部隊發給遺屬的生活補助費,以保障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軍人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軍休所遺屬生活補助相關內容,歡迎閱讀與收藏。
軍休所遺屬生活補助
根據政干(2015)31號關於《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和生活補助標准以及地區生活津貼實施范圍的通知》和《政干(2015)32號《關於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遺屬和1955年前後復原女同志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精神,市軍休所在第一時間把遺屬調整生活補助的文件送到遺屬手中,針對文件內容進行一對一解答。
「五一」前對53名軍休幹部和13名軍休幹部遺屬一次性補發2014年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生活補貼、軍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102萬元。
離休、傷病殘軍休幹部的離退休費和生活補助都由所指派專人送到軍休幹部家中。
使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遺屬生活待遇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對軍隊退休幹部隨軍遺屬的生活補助有哪些規定?
(1)生活補助標准:
軍隊退休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給6個月的軍隊退休幹部生前退休費。
(2)定期撫恤金發放程序:
軍隊退休幹部隨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從軍休幹部病故之月起,按以下辦法領取定期撫恤金: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憑青島警備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休幹部病故通知書》,到其戶口所在區(市)民政部門辦理申領撫恤金相關手續。
區(市)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休幹部病故證明書》、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隨軍遺屬憑證按時領取定期撫恤金。
(3)定期生活補助標准及程序:
軍隊退休幹部隨軍遺屬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達不到參照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隨軍遺屬和1995年前後復員女同志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7]後財字第22號)標準的,發給定期生活補助:
隨軍遺孀:退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分別為團職以下、師職、軍職(含相當級別)的,每人每月生活補助,與定期撫恤金之和分別不超過700元、800元、900元。
定期生活補助標准隨定期撫恤金標準的調整每年核定1次。
隨軍遺屬中,未滿18周歲或仍在校讀書或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及經批准投靠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領取定期撫恤金後,不再給予定期補助。
遺屬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從軍隊退休幹部去世後第七個月起,由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發給。
享受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隨軍遺孀去世後,區(市)民政部門發給其生前6個月定期撫恤金,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一次性發給生前6個月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一並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
(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②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07]37號);
③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08〕21號);
④青島市民政局《關於軍隊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的'隨軍家屬、遺屬醫療補助的通知》(青民安[2006]141號);
⑤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衛生局、青島警備區政治部、青島警備區後勤部《關於轉發[2004]政干字第285、286號文件認真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及無經濟收入的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青民安[2005]253號)
拓展:軍休人員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六級以上傷殘的退休幹部(含士官)醫療費符合報銷范圍內的費用實報實銷。
2、師職(含技術7級別並有高級職稱)及師職以上的退休幹部個人負擔屬於公費報銷的全部醫療費用的5%(單項自費金額除外)。
3、團職(含技術7級以下並有中、初級職稱)及團職以下退休幹部(含士官)個人負擔屬於公費報銷的全部醫療費用的10%(單項自費金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