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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出庭作證費用

發布時間: 2024-09-17 21:42:09

A. 鑒定人出庭費用規定

1、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但法律對鑒定人出庭的費用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都是參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證人和專家出庭的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的規定,要求鑒定人出庭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