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 私人倒賣成品油是否合法 倒賣成品油需要什麼資格
不合法。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文件,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關繫到國計民生甚至國家安全,是國家的戰略儲備物資,是一種限制流通物。成品油的生產、銷售、倉儲、運輸需要辦理許可,領取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並經工商登記方可經營。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工業生產和交通運輸對成品油的需求量不斷增加。成品油市場的前景非常廣闊,行業利潤也是相當可觀的。於是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追逐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從事成品油的經營,嚴重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和合法經營者的權益,破壞了經濟發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監管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執法機關,對打擊各種成品油違法行為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1、未取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擅自倒賣成品油。 成品油是專項控制的物資,使用不當容易燃燒、爆炸,對社會造成危害,它也是一種危險品。必須同時取得兩證才能從事銷售行為。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由經貿委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在2002年版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汽油、煤油是納入管理的,不包括柴油,但是《江蘇省成品油管理辦法》和省安監局《關於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發放中有關問題的函》規定,成品油經營單位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供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因此經營柴油也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兩證擅自倒賣成品油的現象在一些經銷潤滑油、化工原料的流通企業中較為突出,徐州是工業城市,徐州地區有不少大型的機械加工、製造和工程機械的銷售、租賃企業,而這些企業往往需要成品油作為溶劑、洗滌劑或新車的啟動燃料油,另外一些餐飲企業也用成品油作為燃料,需求量是不小的。這些信息很容易被給他們供應潤滑油、化工原料的供貨商所掌握。而上述企業到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購買時,運輸不方便,結款的方式不靈活,供貨商卻可以送貨上門,事後結款,價格也比正規企業便宜,基於上述原因為擅自倒賣成品油提供了一個很大的需方市場。 汽油、柴油、煤油屬於化學危險品,另外一些石油化工產品如:溶劑油也是化學危險品。對於均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或已經取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成品油及屬於危險品的石油化工產品的。這類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據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定性處理;對於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未取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處罰時可適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按超范圍經營處罰或根據國家局工商公字[2001]第90號的答復「無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構成投機倒把行為,可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定性處罰。」本人認為定性為「投機倒把行為」更准確,但要報省局個案認定。 2、成品油經營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雖然成品油是許可經營的物資,但在市場上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仍然很多,競爭日趨激烈。一些經營者為了佔領市場份額,爭取交易機會,不擇手段地通過各種方式來推銷自己的油品,採用財物等方法進行賄賂,對象主要是采購單位中對成品油的購買具有決定權或對采購有影響作用的人。例如:2004年,某石油公司制定了累積積分制度,對在其下屬加油站加油的用戶發放加油卡,用以計錄加油量,根據加油量制定了相應的兌獎標准,獎品從手電筒、飲水機、VCD、自行車到彩電等等。獎品的發放對象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經營單位的車輛司機、采購人員。在我們查實的證據中,僅一個物流公司一年就從該公司的加油站購買了近百萬元的成品油,采購人員也從加油站領取了彩電、皮帶、襯衣的物品。我們根據查清的違法事實認定其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對其依法作出了處罰。 對於成品油經營者在經營中採用財務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和個人的,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定性處理;其中上述某石油公司利用加油卡累積積分向所有用戶贈送獎品的行為是《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的「商業附贈行為,視為商業賄賂行為」,仍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定性處理 。 3、 攙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 石油化工產品有一個基本的特徵:可調和。在化工輕油、溶劑油等產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學添加劑就可以變成類似於成品油的非標准油品或在低標號的油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學添加劑冒充高標號的油品對外出售。例如:化工輕油加入甲基叔丁基醚可調和成汽油,0#柴油加入煤油可調和成-10#柴油。使用非標油品會損壞車輛的發動機、機械的零部件,但其部分物理指標與正品近似,短期使用很難發現其危害。配製、經銷的調和油利潤巨大,在郊區和農村的私人加油站此種行為比較猖獗。 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有《產品質量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根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我更傾向於適用《產品質量法》定性處理。 二、查處的技巧 任何行為都會在時空環境中留下痕跡,倒賣成品油的行為也是一樣,要善於捕捉行為人的蛛絲馬跡,往往一個不起眼的環節可能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下面重點講一下倒賣成品油的取證技巧。 1、 從當事人的會計資料、電腦開票系統入手(從內查)。 在當事人比較配合,容易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可以調閱會計帳冊時採取。對於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其購進成品油需要對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用來抵扣,銷售時需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入方作為記帳和抵扣使用。在其電腦開票系統、原始記帳憑證或經稅務部門認證的抵扣聯上會明確記載其購銷的貨物的品種、價格、數量等詳細情況,若從此入手,則當事人無資質倒賣成品油的行為會在其發票上暴露出來。另外,通過軋當事人的購銷記錄,可以查處是否攙雜使假、以次充好。假設當事人購進了100噸-10#柴油和100噸0#柴油,但買出了200噸-10#柴油,而沒有0#柴油的銷售或銷售很少,那麼說明當事人有將-10#和0#相互勾兌冒充-10#柴油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 2、從當事人的銷售網路入手(從外查)。 有一些狡猾的經營者為了逃避執法人員檢查與法律的制裁,往往在自己的會計記帳憑證、發票上虛假記載或根本不記入財務帳,意圖掩蓋倒賣成品油的事實真相。如:在增值稅發票上作模糊的記錄,使用與成品油近似的用語「油料」、「燃料」或使用增值稅發票弄虛作假。然而購入方入帳時一定會如實反映真實情況,因此,通過反查對方的財務帳就可以揪出狐狸的尾巴。我們查處的某一化工企業,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上標注「材料一批」並附有對應的增值稅發票銷貨清單,清單上列出的都是普通的原材料。在查處中我們轉換了思路,從外圍反查,結果大吃一驚,購方入帳的銷貨清單上清晰地列出了「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增值稅發票管理比較嚴格,不易做手腳,但銷貨清單可由企業隨意列印。該企業正是利用了這一發票管理上的漏洞來掩蓋其行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從外圍入手更能接近事實真相。 3、從國稅局的發票管理系統入手(從國稅查)。 在掌握一定的線索,當事人拒不配合,很難調取會計資料,使取證工作無法開展時,可以從國稅局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入手,避免被動。從該系統可以調出企業某一時間段的增值稅發票的抵扣或存根的目錄清單,清單上有一組重要的數據:購方的納稅人識別碼。通過該識別碼可以調出企業的銷貨單位的名單,掌握了其銷售網路,取得了主動權,可從外圍取證,迅速查清違法事實,甚至在當事人毫不察覺的情況下,取得其違法經營的第一手證據。 4、從當事人的銀行帳戶入手(從銀行查)。 成品油的價格較貴,一噸3、4千元,當事人倒賣成品油的運營資金少說也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上千萬。如果我們能控制其非法資金,則將會有力地促進案件的查結。因此,尋找當事人的銀行帳號是關鍵。一從當事人的會計憑證中的銀行記錄或增值稅發票上查找用於倒賣成品油的帳號;二當事人的銀行帳號比較多、隱蔽,無法查找時,可從購方的會計憑證上查找線索。企業之間的貨款結算禁止使用現金,一般都用匯票或支票給付。如對方使用匯票給付,則在票據的存根上會直接記載受票人的帳號;若用支票給付,則麻煩些,因為支票存根上是不記載受票人的帳號的,只能通過出票人的出票銀行查找票據交換中心交換回來的票據,在該票據上受票人會背書記載自己的銀行帳戶用來收款,這個帳號是最真實、最有價值的的帳號。我們正是通過上述方法查找出了兩戶非法經營者的暗帳號,並對帳號內的340多萬的資金予以暫停支付,使得案件的各項查處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三、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 成品油案件中,強制措施的種類涉及到查封、扣押、暫停支付。案件的查處中爭議比較多的是暫停支付。《商業銀行法》第三十條「對單位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對單位的存款的凍結、扣劃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七條「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我們查處的一個案件中,暫停支付了當事人銀行帳戶內的270萬元。銀行和當事人均提出異議,認為工商機關無權暫停支付,是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而我方認為:暫停支付的強度、期限與凍結是不同的,兩者不是同一種強制措施,《商業銀行法》只對凍結、扣劃兩種強制措施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並不包含暫停支付,因此,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採取暫停支付沒有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況且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也明確了工商機關的「暫停結算」的強制措施,該規定是在《商業銀行法》實施後才制定的,相信作為金融行業的權威管理機關是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的。所以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沒有廢止以前,是可以作為執法依據使用的,尤其是在工商執法權力日益縮減,手段日益落後的情況下,我們更要用活、用足法律法規賦予我們的執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