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安全生產費用賬務處理的問題。有沒有行業中實際可操作的例子。
老標准自07年實施,新標准即將出台,供參考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安監總局〔2006〕47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畝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築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
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國家對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
礦山和河道采砂、採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迅扒手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和生產、閉坑及
有關活動。建築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六條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
場,每噸0.5元。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第七條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准,但增加的提取標准不得超過此敬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 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 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四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況。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徵求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2011年01月17日11:38 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安監總財函〔201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安全監管總局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相繼制定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6〕180號)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等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調研。安全費用在稅前提取和使用政策對高危行業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附件: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築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製造、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築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海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航空運輸是指以飛機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電力是指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和電力建設等活動。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軋製成材有關活動,包括:鋼鐵、有色、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製造特指各種動力機械、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的製造活動。
第四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五條 (煤礦企業提取標准)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井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提取標准)非煤礦山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井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井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
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提取標准)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概預算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為: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和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提取標准)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存儲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軍工危險化學品(火化工品)單位按照0.7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准)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業務按照1%提取;
(二)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電力企業提取標准)電力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企業提取標准)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製造企業提取標准)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企業提取標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條(提取必要條款)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企業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的,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可提高標準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業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並報省級財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按上述標准分別計提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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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服務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下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⑶ 工程安全監督費是什麼意思
這個政府規費,工程施工的時候需要在當地的工程監督站進行備案,開工後,質監站、安監站會到工地檢查工程的質量,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