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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出差沒報銷哪些費用

發布時間: 2024-10-21 16:24:04

① 機關人員出差後如何報銷差旅費

按照中央精神和新的差旅費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等費用如何報銷?哪些能報哪些不能報?就此,財政部辦公廳日前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我們梳理了一些干貨,和小夥伴們分享一下。
安排食宿也要交伙食費
問: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費?
答:除接待單位按照《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就餐應當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內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招待費支出。
坐了接待單位的車要付交通費
問:出差人員由嘩手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內交通費?
答:市內交通應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內向接待單位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市內交通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車輛運行支出。
無住宿發票報銷差旅費有難度
問: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答: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裡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部門領導批准,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開會、培訓不報銷
問: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開展公務活動如何報銷差旅費?
答: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參加會議、培訓的,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到遠郊區縣開展其他公務活動且實際發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費用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標准報銷。統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北京市遠郊區縣是指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延慶縣。
調動搬遷路費報銷,家屬和清宴傢具自理
問:工作人員調動搬遷路費如何報銷?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傢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交通工具等級是上限,未達到不補助
問: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而改乘軟座的是否給予補助?
答: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交通工具等級是出差人員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等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而改乘軟座的,不給予補助。
出差期間回家,順道可報銷路費,伙食交通不報銷
問:經單位領導批准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答: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於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准予以報銷。
到外地參加會議、培訓按規定報銷
問: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答:到常駐地以外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和培訓費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往返機場交通費不另報銷
問: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如何報銷?
答: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方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夕發朝至列車超6小時、連續乘車超12小時可報銷軟卧
問:出差人員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卧?
答: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乘坐軟卧,按照軟卧車票報銷。
從2015年起,財政部不再組織招標采購出差的定點飯店
問: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是否還要入住定點飯店?
答: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不要求出差人員必須入住定點飯店,從2015年起,財政部也不再組織招標采購出差的定點飯店。
對2人住亂正嫌1間房不做硬性規定
問:司局級以下級別人員是否要求2人住1間房?
答: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實行分地區按級別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費開支標准,在規定標准之內出差人員可以自行選擇與其級別相適應的房間類型,對2人住1間房不再做硬性規定。

② 公務員出差報銷差旅費標准

公務員住宿費為330元,動車二等座,伙食補助100元/天,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80元。出差補助指的是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准、市內交通費標准、伙食補貼(或誤餐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如遠離家人,公司給予一定補貼等)。企事業單位出差補助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視企業規模大小及公司意願而定,補助金額參次不齊。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即分項目如住宿標準是多少錢一天,市內交通是多少錢一天等,也有的單位實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錢,不再承擔住宿、市內交通費及餐飲費。
報銷出差費用方面注意什麼?
1、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2、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3、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③ 國家工作人員外出公務報銷有關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外出公務報銷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3)公務人員出差沒報銷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