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設計圖紙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時按什麼調價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如果設計圖紙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不符,通常需要進行調價。這種情況下,施工方可以通過提交變更申請來調整合同價格,以反映實際施工所需的額外工作量或成本。調價的過程涉及與業主或合同管理方的協商,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變更。
舉例說明:
假設在一個建築項目的施工合同中,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上描述的某個項目為在地基施工中需要挖掘10米深度的坑。然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由於土質等因素,實際挖掘的深度需要達到15米。
在這種情況下,施工方需要進行調價。以下是可能的步驟:
1. 變更申請:施工方需要准備變更申請文件,詳細說明發生的變化,包括實際挖掘深度的增加,以及導致變化的原因。
2. 重新估算成本:施工方需要對實際施工深度的增加進行成本估算。這包括挖掘更多土方的成本、額外所需的材料和勞動力成本等。
3. 提交變更:施工方將變更申請和重新估算的成本提交給業主或合同管理方。
4. 協商與審批:業主或合同管理方會審查變更申請和成本估算,並與施工方進行協商。在雙方達成一致後,變更將得到批准。
5. 調整合同價款:一旦變更得到批准,合同價款將根據實際變更的工作量和成本進行調整。施工方將獲得額外支付以覆蓋額外的工作量和費用。
6. 合同補充協議:最後,雙方應該簽訂一份合同補充協議,明確調整後的合同價款和工作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變更應該是合理且必要的,雙方應當充分協商,並在書面形式上記錄所有變更和調價的細節,以防止未來的爭議。同時,施工方應當在提交變更申請前,確保已獲得必要的批准和許可。
㈡ 建設工程追加合同價款法律怎麼規定的
建設工程追加合同價款法律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應當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即《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追加合同價款是指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照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給承包人增加的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對於以可調價格形式訂立的合同,其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1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等造成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還應注意時效問題。 示範文本規定,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通知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若工程師在收到通知14天後未做答復,則視為已經同意。
索賠的基本程序和時限:
(一)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及應由發包方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生索賠意向通知書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給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生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的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同(3)、(4)規定相同。
(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也可按上述條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