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EPC項目設計費報價100萬投標報價項目總價應該是多少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即「設計、采購和建造」模式,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當前,EPC模式已成為國際工程中普遍採用的承包模式,國際上排名位居前列的大型工程承包商的主要服務形式是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其中工程總承包服務佔60%~85%,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佔5%~15%。
EPC模式也是當前我國國內建築市場上政府鼓勵和扶持,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積極提倡推廣的一種工程承包模式。目前,各地在石化、供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房屋建築、市政行業及軌道交通領域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應用全面展開,發展前景普遍看好。
二、EPC合同價格影響因素及確定依據
1.EPC合同價格影響因素
EPC工程總承包的合同價格由多種因素構成,與傳統施工總承包相比,其涉及范圍更廣泛,影響價格的因素更復雜。影響價格的主要因素有技術要求的確定、工期的長短、融資成本、支付條件、EPC承包商的管理及技術水平等。
2.EPC合同價的確定依據
根據不同的項目階段,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總價的確定通常依據下列因素。
(1)概算指標法。以成套設備裝置的台(組)或以整個建築物的建築面積、體積為計量單位而規定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的消耗量標准和造價指標。
(2)投資估演算法。通過該方法確定和控制建設項目全過程投資支出的技術經濟指標,常用的估算方法有資金周轉率法、生產能力指數法、指標估演算法、系數估演算法等。
(3)近期類似工程價格。根據收集到的類似工程或設備的生產能力和投資額的資料,分析、比較、調整並確定本項目的價格水平。
(4)項目預算。前三類方法得到的價格數據均為估算數據,而非滿足本項目要求的價格數據。在上述數據的基礎上,還要根據項目投資預算要求,調整和確定本項目的價格目標,一般採用工程量清單或定額計價方法確定合同價格。
三、EPC計價模式現狀及確定原則
1.EPC計價模式現狀
我國傳統的設計—招標—施工(DBB)工程模式,與之相適應的有工程量清單計價,而EPC工程總承包招標是由中標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現有計價模式已不能滿足要求。同時,國內對EPC的計價模式研究較少,且大多為在FIDIC合同模式下對項目管理的探索,缺乏對符合我國國情及合同造價管理階段的研究,理論與實際脫節,造成合同管理與整個項目管理不匹配,以及造價管理與合同管理不匹配。當前,我國還未正式出台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匹配的工程計價規范,而且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中對造價管理存在很多從國家清單計價規范中照搬過來的內容,缺乏可執行性,容易在項目執行時遇到爭議。
我國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後,主要在工業領域進行了實踐,計價方式多採用具有我國定額特色的概算降點計價方式。部分地區採用費率招標,還有一些地區按國標清單格式,由投標單位自行報價。
2.EPC計價模式選擇的原則
計價模式是確定合同標的和項目管理成敗的關鍵,在選擇EPC計價模式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計價模式與項目前期設計階段對應,不能超越項目所處的階段。
(2)計價模式要便於招標及合同履行時的計量及計價,有效進行成本控制及變更簽證、結算的處理。
(3)計價模式要與合同範本及合同模式匹配,EPC合同模式一般有總價包干、單價包干、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合同模式的不同會直接影響計價模式的選擇。
(4)計價模式選擇要與合同雙方管理能力及項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規匹配,且雙方都能接受,以便於項目管理。
⑵ Epc項目怎麼結算最合適
每個項目的結算方式都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特點和方式。
一、epc項目總價合同結算方式
EPC指的就是總承包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傳統的工程項目、普遍在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環節相互脫節,因為沒有統一指揮和協調,容易導致項目運行效率低、效益也差。因此,為了項目能在規定工期建設成功,實際工程中業主寧可以固定價格支付相對較高的費用,從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擔的風險具有更大的確定性。
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
(2)竣工後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要知道這種的結算方式是對承包商有利,按竣工後結對發包方有利。
二、Epc項目總價合同特徵
基於EPC總承包模式較傳統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優勢,其基本特徵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三、Epc項目總價合同推廣
EPC總承包模式在我國推廣的法律及政策、規章依據。
法律依據: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我國現行《建築法》在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築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築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政策、規章依據:為進一步貫徹《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在該規章中,建設部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