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額徵收和定率徵收區別
定額徵收和定率徵收區別如下:
1、定額徵收,不用公式,稅務給核定一個營業額,只要你的營業額不超過這個數,就按這個數所生成的稅額交納,每月固定不變。如果超過了,稅務會給你重新核定營業收入。定額的好處是不用建帳;
2、定率徵收,當成本費用不易核算時,稅務給你一個比率,按此比率與收入相乘後得到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戶稅款定期定額徵收,就是指稅務局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方法的要求,對個體戶在必須運營地址、必須運營_期、必須業務范圍內的應繳稅營業額包含運營總數或收入額開展核准,並為此為計稅基礎,明確其應納稅所得額的這種征繳方法。預算定額執行期的實際限期由省稅務局明確,但最多不超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