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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在工地甲方有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4-11-21 05:10:23

① 工程配合費包括什麼費用

施工配合費是總包單位為配合分包單位所發生的現場管理費用。施工單位在營業線上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時,需要運營單位在施工期間參加配合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含安全監督檢查費用)。

施工配合費即總包配合費,通常指由項目甲方發包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的項目施工配合費:含提供水電介面、提供垂直運輸、土建收口、施工腳手架、竣工資料歸檔、成品保護、平行交叉影響、鐵件預埋等總包單位的服務、配合管理責任、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在建築工程裡面,總承包單位一般指土建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指裝飾、設備安裝等其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准予分包的項目工程。甲方將土建、安裝、裝飾等交由承包單位施工,將其它特殊安裝工程或者裝飾工程分包給第三方公司,土建單位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索取的費用即為施工配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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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管理發包過程中產生的)

所謂總包配合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

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總承包人在切實提供了這些配合工作後,向發包人收取的一定費用,有時雙方在合同約定中往往也將其稱之為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施工配合過程中產生的)

② 建築施工配合費如何收取

建築施工配合費的收取標准通常以分項工程結算總額的3%為基準,但具體數額可能會因地區而略有差異,總體上差異不大。這項費用涵蓋了總包單位為配合分包單位進行施工時所需的各種管理和服務,比如提供水電接入、垂直運輸設備、場地管理、工程會議室設施、水電介面、施工指導、垃圾清理、腳手架使用、竣工資料整理等。在工程中,總包單位通常包括土建施工單位,而分包單位可能涉及裝飾、設備安裝等項目。當甲方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時,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收取的這部分費用就構成了施工配合費。

施工配合費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工地內的垂直運輸設備,如塔吊和施工電梯;安排作業面和時間,確保分包單位的順利施工;提供工程會議室並配備基本設施;為指定承包人提供水電介面,但分包單位需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提供標高和定位點線等施工指導;協調使用現有起重機械,可能需要額外費用;清理指定的垃圾堆放點;提供內外腳手架的使用;編制竣工圖和管線綜合布線圖;確保施工順序協調,避免因設計變更產生的額外費用。一般情況下,施工配合費的計取比例在分包總造價的0%到5%之間。

③ 塔吊租賃簡易合同

塔吊租賃合同樣本
出租方(甲方): 簽訂時間:
承租方(乙方): 簽訂日期:
甲方擁有 塔吊 台,由乙方租賃使用,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製定塔吊租賃合同,以便雙方遵照執行,合同條款如下:
一、租賃范圍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結算方式
1、乙方在租賃塔吊進入工地前必須交納押金 元(人民幣)後方可提取塔吊,塔吊的往返運輸費用、拆裝費均由乙方承擔。租金不在押金中扣除,待乙方足額付清租金,送還塔吊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一次性返還。
2、租賃費計算方法:自塔吊進入工地之日起開始計算租賃費,每台每天租金 元(人民幣),三十天結算一次。如乙方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超過三十天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停吊、拆吊,終止租賃合同。由此造成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且每天按已發生租賃費的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3、塔吊租賃期最短為三個月,不足三個月按三個月計算,超過了三個月按實際天數計算租賃費。
4、如果租賃過程中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則押金變為違約金,不予返還。因此造成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註:春節報停 天)。
三、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擁有塔吊的產權,享有出租和終止租賃的經營權,具有收取租金的結算權及對塔吊機具有安全使用的指導建議權。乙方對租用的塔吊不得私自轉租、出售或抵押,否則甲方有權向有關部門報案,期間發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同時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乙方對租用的塔吊享有使用權,負責保管和維修責任。使用時乙方應有專業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塔吊安全使用說明書和特殊工種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帶病作業,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自負。
3、塔吊安裝時乙方必須委託有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安裝,安裝人員安裝前應向施工方遞交塔吊安裝施工方案,得到主管部門許可後方可安裝。如未經塔吊主管部門許可,則視為乙方違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4、安裝前塔吊所有的機件由甲方提供(鋼絲繩除外),試運轉正常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和維修。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丟失、損壞塔吊配件,由乙方購買原廠配件補齊,確保塔吊正常運轉。當乙方送還塔吊時,如塔吊配件與甲方原件不一致或有所丟失、損壞,乙方按原價值的5倍賠償甲方損失。
5、乙方在使用塔吊過程中,如有正常故障,甲方應及時派人免費維修(不包括電器),小修10小時,大修24小時,如超出以上時間,不計算當天租金。如因乙方人為造成的損壞,由乙方自行維修,租金照常收取、如乙方確需甲方派人維修,配件與維修費應由乙方支付。
6、乙方應在拆吊10日前通知甲方,以便於甲方安排接受,如不提前通知,甲方在收取正常租金的基礎上加收10日租金。
四、合同有效期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乙方將塔吊送至甲方指定地點,並經甲方驗收合格,乙方付清租金,退還押金止(如乙方在租用塔吊期間有違約行為,則押金變為違約金不予退還)。本合同自行終止。
五、解決爭議的方式
如發生租賃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負責人: 法人:
聯系電話: 法人聯系電話及手機:
傳真: 法人身份證、住址:
擔保人:
擔保人聯系電話及手機:
擔保人身份證、住址:

簡單的

塔吊租賃合同書

租賃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接受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研究協商共達成如下協議:乙方租賃甲方QTZ(4708)40D 塔吊一台。乙方使用地點: #樓項目部。使用時間從2006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止。約共計( )天。租費每天按現市場價400元,預交押金3萬元,從乙方將塔吊運走第二天至塔吊送回第一天止累計計算租費,實行多退少補的辦法.
一、 塔吊資料:
1、 該塔吊手續齊全,5005年5月11日普通塔式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一份。
2、 起重設備備案手冊一本。
3、 產品合格證明書2份。
4、 塔吊備案證號為:DLJQ-T1673銅牌一個。
5、 威海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頒發合格證書一份。
6、 質量承諾書一份。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在使用期間將吊出租、轉讓、債務抵押,一旦發現將交法律部門處理。
2、 乙方在使用期間,塔機任何部件、任何裝置發生損壞部件要及時更換,不得帶病作業,發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3、 塔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十不弔」操作規程。
4、 乙方將設專人對機械定期檢查、維修、保養。
5、 乙方在租用期間,不論什麼情況報停甲方不予接受。
6、 司機在操作過程中發生超載、斜吊造成主體部件、前後臂拉傷、扭曲、電機燒毀,必須按原廠件更換包賠。

交款人: 簽字:
收款人: 簽字:
經辦人: 簽字:

二○○六年 月 日

以上文本來自<<中華文本庫>>之<<設備租賃合同>>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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