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南省差旅費報銷標准
法律分析:一、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准。到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800元、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450元、其餘人員330元的標准限額執行。
二、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准;省內出差,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三、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天80元。
法律依據:《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准(見附表)。到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800元、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450元、其餘人員330元的標准限額執行。
B. 員工出差,節約歸己應該怎麼實現
一、出差費用內容
1.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於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
2.差旅費補助——不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為了加強經費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單位對員工差旅中發生的除城市間交通費及住宿費外的部分費用實行限額內包干管理。即,員工先自行負擔這部分支出,單位再給予固定標準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2)如單位除實報實銷所有差旅費用外,還另外給予員工差旅費津貼名義的福利,則該部分福利收入屬於應稅收入,應予征稅。
關於差旅費補助的標准由財政部門制定,具體關注各個地方的規定對企業具體標准。
另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請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
超過標準的部分,應並入職工當月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差旅費進項稅額抵扣
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
(1)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滴滴打車等),可以按規定抵扣,其中非本單位員工的交通費不能抵扣進項;
(2)行旅托運費和訂票手續費,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一般情況下行旅托運費很難取得專票;
(3)車輛使用費(公車):油費(專票)、過路過橋費(普票)、停車費(專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險費(專票)、修理費(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
(4)車輛使用費(私車,建議簽合同並支付租金):私車租賃費(不能代開專票,不能抵扣,按月支出且月租金不超過500元)、其他油費(專票)、過路過橋費(普票)、停車費(專票,基本上不可能)、租賃過程中修理費(專票)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和進項稅額抵扣;,保險費和保養費不能稅前扣除且不能進項稅額抵扣,
(5)住宿費,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6)餐飲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建議取得普通發票;
(7)補助、補貼:誤差補助、交通補貼,不需要取得發票,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8)租車的費用: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
2.差旅費核算分類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差旅費不能抵扣。
(2)直接用於一般計稅方法的差旅費,按照上述「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分類,按規定抵扣進項。
(3)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指按照上述「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分類後能抵扣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差旅費的賬務處理
按照發生內容和用途進行分類賬務處理和按具體標准稅前扣除:
1.可能計入「製造費用」
比如,製造型企業產品加工過程中,有一個環節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業又不放心受託加工方的質量控制,決定安排生產技術人員到受託方生產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現場質量控制。
2.可能計入「在建工程」
企業基建部門為施工建設而發生的差旅費。
3.可能計入「研發支出」
企業研發人員為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而發生的差旅費。
4.可能計入「業務宣傳費」
比如,在企業宣傳活動中,承擔了消費者往返企業及工廠等地方的差旅費等。
5.可能計入「業務招待費」
比如,企業為維護客情關系而承擔了客戶到企業的差旅費的。
6.可能計入「董事會經費」
比如,企業獨立董事為行使其獨立董事的職責而發生的差旅費。
7.可能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比如: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中包括「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四、非本單位員工的差旅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沒有相關文件直接規定,實務中建議如下處理,僅供參考:
1、外單位有償提供勞務,如合同約定了差旅費由本單位承擔或報銷,而自己企業承擔或報銷差旅費屬於勞務費支付的一種形式。
如:聘請財稅培訓老師做培訓的差旅費計入職工教育經費,為注冊會計師報銷去外地子公司審計的差旅費等計入審計費。
2、外單位人員提供無償勞務,或雖是有償勞務但是合同並未約定差旅費,而是企業志願承擔或報銷了住宿、交通費的,可以視為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進行稅前扣除。
如:企業組織專家出席專項評審會,發生的差旅費,屬於與你單位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如果符合業務招待費得范疇,相關支出可以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3、只要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如:為已售商品而邀請生產廠商技術人員及其他公司人員一同去外地為客戶調試機器,所發生的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在銷售費用中列支。但企業應對這部分費用書面說明並作為附件,以證明該項支出確屬為銷售商品而發生。
如:單位負擔來面試的外地人員的機票款(不管面試是否成功均負擔,短期用工,大約半年),由單位提供負擔面試人員機票的相關文件、資料,可以稅前扣除,也不予徵收個稅。
4、外單位人員的差旅費,不是本單位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還要按照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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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參考:
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工作人員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魯財行〔2014〕4號)的有關規定,參照其他高校做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臨時到泰安市區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部門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際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出差審批
第四條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且經費來源為部門差旅費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人數在5人及以上,或人員組成跨部門,處級幹部,以及經費來源為專項經費的出差,均由分管校領導或院長審批。
第五條出差人員需填寫出差審批單(一式兩份),一份報組織人事處,一份報財務處備案。
第六條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出差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出差,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七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到泰安市區以外地區乘坐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九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四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省會及直轄城市出差住宿費限額標准校級及正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為400元,其他人員為300元;其他城市出差住宿費限額標准校級及正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為300元,其他人員為200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五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學校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省外出差一律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並由接待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伙食補助費開支。接待單位免費提供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
第六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不分省內省外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並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的交通費用於抵頂交通費開支。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享受交通費補助。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出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差旅費預算及規模,各簽批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各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學校相關部門對差旅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報銷外聘專家差旅費時,需同時附邀請函或其他證明文件;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者(含市內)需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開支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學校工作人員經批准外出參加會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會議統—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會議主辦單位會議費規定統一報銷。
2.會議規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納會務費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
3.會議規定交納會務費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未按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五條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第二十六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員應當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未按規定選擇交通工具所發生的交通費,不超過對應標準的據實報銷;超過對應標準的,按對應標准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泰安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對未經批準的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學校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八條為方便計算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計算出差自然天數時按如下辦法確定:中午12點之前出發的算一天,中午12點以後出發的算半天;中午12點以後回到出發地的算一天,中午12點以前回到出發地的算半天。其中,時間界定以出發及到達所乘車次時間為准。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不允許開私家車出行,由於個人原因確實需要自行開車出行的,需經分管校領導批准。根據出差行駛里程,交通費不分市內外一律按1.5元/公里補貼,住宿費和伙食補貼費照常發放。
第三十條確因工作需要,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超過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標准限額的,由院長批准,可據實報銷。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財政學院東方學院差旅費開支標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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