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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屋面維修費用如何做賬

發布時間: 2024-11-27 21:17:03

① 求助建築企業收到項目部管理費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及如何將項目部的經營收入納入建築企業的賬面的技巧

嚴格說這種掛靠是不合法的,但是的確是不可避免的現象,要我回答這類問題還真有點勉強,不和法規的事項做出來也很難符合法律法規。在網上看到一篇相關文章,感覺可以說明一些問題,轉發給你
一個建築企業,收到工程款,作預收,要不要交營業稅,扣下管理費,餘下的錢給了掛靠的項目組,怎麼做分錄
先扣下稅金及管理費,等他提供了發票過來後再把稅金還給他
我看過有些企業是在預收賬款里專門核算掛靠工程 在應付賬款中核算自營工程的應付款 所得稅還分查賬徵收和帶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區別的
不過不管是自營和掛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營來進行會計處理。建築行業只要收到款項就要交稅。若是掛靠項目應先扣下稅款、管理費、其他代付費用後讓掛靠單位憑發票或造小部分工資來抵賬,否則你無法處理賬務,再說你要是先把錢付給他了,再讓他拿發票就困難了。
建築企業收掛靠公司管理費如何做賬

【問】我公司是建築企業,現有另一公司(沒有資質)掛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資質承包一建築工程,我公司收受該公司管理費,建築發票由我公司開給發包公司,我公司應該如何做賬?

【答】您說的這種情況,應該作為您公司的施工項目核算,一般有兩種核算方法。 一是將工程轉包給該公司,按您公司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另一公司到
稅務局代開發票(或是自開)給您公司作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費用發票作為成本。

【問】我公司屬於建築企業,主要業務就是承接工程在轉包出去,收取管理費。這樣收入應該怎樣確定?不做主營業務收入只確定其他業務收入-管理費合理嗎?在帳面上這樣體現稅務那裡可以嗎
不合理吧?

這個掛靠本身就是不允許操作的,雖然建築單位都這么操作,但放到檯面上是不允許的。應該承包人到你那領取資金的時候,要做成本處理的,所余差額即管理費就是這個工程的利潤不合理,貴公司這種情況可以考慮以分包的形式來核算,即貴公司作為總包商承接業務,再由貴公司將業務轉包給其他公司進行建造。在稅務處理時根據營業 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如果是轉包的,總包方應當按全額確認收入,按分包成本計入成本,但計算營業稅時,應當以總承包額減去分款後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另外對於掛靠方式經營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人有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問】請問承包人來我公司拿工程款時做成本處理,只有人工費沒有材料費,這樣核算不行吧!企業所得稅稅務局是按收入讓我們納稅的,如果把收到的工程款都確認為收入,那我們所得稅豈不是要交很多
請問承包人來我公司拿資金時做成本處理,成本只有人工費,沒有材料費(因工地購料單都無正式發票),如果是按之間的利潤即管理費確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務局是按收入讓我們納稅的,這要怎麼處理?還有承包人自己交的稅金或甲方代扣的稅金怎樣處理?這里好像有很多地方都矛盾啊?

【答】關於掛靠的工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現在社會上實際有許多項目都是由包工頭掛靠在一家或多家建築公司,然後通過圍標等各種方法方式再承接下來的,承接下來以後一般是按工程結算價格的 0.8%~1%交納管理費給建築公司。
一般包工頭是不做帳的,因為自己的工程發了多少工資,用了多少材料,租賃了多少機械台班,交了多少的稅金,工程做下來形成了多少利潤,自己心裏面都是有數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建築公司的賬務處理。 一般包工頭承接工程時發生的投標費用,購買標書費用都是包工頭自己出的,建築公司無須賬務處理。
然後主要是正式施工的時候了,我們這里只講跨年度的工程,不跨年的比較簡單。這里就不多說!
資格預先審前,包工頭到建築公司開具介紹信,此時一般往往要交納300~幾千元不等的開介紹信費用給建築公司,一般3 級資質建築企業開介紹信的費用是 300~500
元不等,2 級資質的建築企業開介紹信的費用是500~3000
元不等,如果標的值大的話會更多點。此時建築公司按收到的介紹信費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略)。包工頭中標後開工後發生工程直接費用等都由包工頭自行處理,建築公司此時可以不做賬務處理。到了期末(一般是當年的12 月31
日)根據工程的施工進度確認收入、成本(當然是所有權不屬於建築公司的了,但是由於1、建築公司要資質年檢需要有業績 2、建築公司做為乙方是要承擔合同義務的,即使合同義務是要由包工頭承擔)

假設一項工程預算為100
萬的土建工程,工期為8 個月,2010 年9 月1 日開工,2011 年4 月30
日完工。

建築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10 年12 月31 日按照工程完工百分比(假設是 50%)確認存貨

借:主營業務成本-XX項目 49.5

工程施工-XX項目-毛利(管理費)
100*1%*50%=0.5

貸:主營業務收入-XX項目 50

2006
年4 月30 日完工

借:主營業務成本-XX項目 49.5

工程施工-XX項目-毛利(管理費)
100*1%*50%=0.5

貸:主營業務收入-XX項目 50

收到包工頭交來管理費

借:現金 1

貸:工程結算-XX項目 1

借:工程結算-XX項目 1

貸:工程施工-XX項目-毛利(管理費) 1

有人會問了為什麼會沒有營業稅金及附加呢,因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由包工頭找稅務局代開建築安裝發票時已經 由包工頭交納了所以不需要計提稅金及附加。

以上是個人對掛靠在建築公司的項目的一點心得,歡迎各位多提意見與扳磚。

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稅收征管問題及對策-財務管理

隨著近幾年建築行業的迅猛發展,建築業已成為我區最重要的稅源之一,然而,由於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不規范,出現了如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問題,對這些問題目前稅務機關還缺乏對其有效的稅源管理手段。就從稅收角度探討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稅收征管問題並提出建議


一、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概念、表現形式及會計核算 方 式 所謂建築工程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並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被掛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義的建築施工企業,一般都辦有稅務登記證,以查帳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則是掛靠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辦理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另一種是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築戶、個人合夥組織、無證施工隊等,一般不辦理工商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這一種因流動性較大,使稅務部門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徵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 二
)掛靠經營的表現形式。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掛靠經營的存在著以下幾種表 現形


1
.名為聯營承包,實為掛靠經營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達到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標後,與建設單位(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後又與無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項目聯營承包合同書。而中標的建築施工企業退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之後,也不進行實際施工,也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由聯營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
.名為投資開發,實為掛靠經營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開發商個人為了不失去建築工程中的利潤,增大更多的利潤空間,尋找一家有資質的建築單位作為掛靠單位,自己既是發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項目負責人,自己聘任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只向掛名的承包單位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後,開發商將建築物處置後,便溜之大吉 。

3
.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在建築領域表現最多,主要指掛靠人與中標的被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由被掛靠人將掛靠人編成內部的一個項目部或施工隊,由掛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賺取的利潤由掛靠人獲得,並以此來規避法律,逃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4
.名為分包工程,實為掛靠經營此形式主要表現為,中標的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並在該合同中約定,由掛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礎、主體、水、暖、電、衛、門窗製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項,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個工程,實際上還是掛靠人在管理整個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進度撥付款,技術質量及債權、債務等經濟責任由掛靠人來承擔,被掛靠人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此類表現形式在建築領域也表現甚 多。

從以上四種表現形式,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建築施工企業與掛靠方無論簽訂什麼形式的協議(合同),內容大致都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施工,掛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程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被掛靠方收取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後,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金,其餘支付給掛靠方,用以購買材料和工資費 用支 出 。

(三)掛靠經營的會計核算方式。在掛靠經營方式下,建築公司的會計核算一般採取「倒扒」方式,即以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作為工程結算收入,以工程結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費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後的余額作為工程結算成本。這種核算方式,以被掛靠方自營工程的形 式進行會計核算,致使掛靠工程利潤大量向掛靠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築公司的會計核算更為簡單,工程資金不在建築公司賬上反映,也不進行工程結算收入及工程結算成本、營業稅金的核算,建築公司賬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費收入。這些都給稅收管 理 帶 來 了 困 難


二、建築工程掛靠經營存在的稅收問題 建築工程掛靠經營因其項目生產周期長、作業地域流動性強、施工企業多而雜且良莠不齊,內部管理規范程度不一等特點,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問題:

(一)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的特殊運作影響稅收監控 。
建築企業向這些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私營經濟建築企業、個體建築戶、無證包工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後,就放任自流,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的情況也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在實際中,掛靠雙方對外都不會承認掛靠關系,帳務上也未反映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等項目。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取得掛靠雙方的協議(最有可能是從被掛靠方取得),憑協議內的有關工程造價、結算標准、承包形式、上繳管理費等條款,來確定掛靠方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對其所得進行征稅。假如掛靠雙方沒有簽訂此種協議,或者建築公司(被掛靠方)拒絕提供這些協議,特別是被掛靠方為持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外來建築公司,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工程的成本費用。這些都使地稅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徵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

(二)掛靠造成建築安裝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

1、對只核算管理費收入的建築公司來說,工程項目的實際損益在建築公司的賬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費用開支後,賬面上就反映虧損或微利,而建築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都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管理,結果必然是企業申報繳納的所得稅很少


2、對會計核算採取「倒扒」方式的建築企業,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企業負責人的納稅意識意識比較淡薄,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所以在建築業企業的費用中含有大量為企業負責人開銷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如向企業負責人支付房貸車貸、子女入學費用,家屬的生活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列支造成企業所得稅嚴重流失,而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項目經理領款後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築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入了項目經 理 的個人口袋


3、長期以來,建築業普遍虧損或微利,致使檢查人員在對建安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在主觀上已形成了一種建築業無所得稅的觀念,所以並不把所得稅作為檢查的重點,通常只對建安營業稅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進行結算,而所得稅往往只是就表結表,基本上無所得稅款查補入庫


4、建築工程一般周期較長,許多工程項目長期掛賬,有時建築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進行工程決算,造成稅務機關在對其檢查時無法結算工程項目利潤,也就無法計算徵收所得稅。更有部分建築企業,虛開建築企業發票,虛增建築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於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而這種偷稅方式由於要涉及兩個或幾個單位,稅務機關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5、各地的帶征率有所不同,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所得稅核定徵收標准不一致,導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 工程項目後,掛靠到徵收標准較低的建築企業,或掛靠到外地建築企業,致使本地企業所得稅稅源外流,引發了建築業稅源的無序游動


(三)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於多數企業採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究其原因:

一是個體建築戶、無證包工隊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個體建築戶、無證包工隊的個人所得稅;

二是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還有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工程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建築公司出面,包工頭在「幕後」,所以對工程是否屬個人承包難以界定。總之,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 。

(四)掛靠造成營業稅徵收的減少。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建築企業應該是營業稅的納
稅義務人。但是在掛靠經營下,建築企業只是表面上的納稅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他們才真正知道工程進展到什麼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項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結算等工程情況。這種隱蔽性給掛靠人偷逃稅款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有些掛靠單位向建築企業直接領取現金時不入賬,致使部分應作工程收入的款項長期收入不入賬,造 成了營業稅減 少 。

三、完善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促進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有力地進行稅源控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 一
)實行項目跟蹤管理 建築行業稅收實行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賬,所有的建築安裝工程在中標或合同簽定後,都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建議對一些大的工程項目施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項後,建設單位須向建委報送其最終確定的承接工程 的建安企業名稱、工程承包總金額、承包方式等資料,由建安企業將資料輸入電腦;另一方面建安企業須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了一定規模的項目的承包合同、完工進度等資料。稅務部門進行歸檔,並將資料及時輸入電腦。這樣兩份資料的同時存在,給稅務機關對項目實際情況及建安企業的完工進度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提供了方便,將會減少檢查中的難度。稅收管理員也應對工程多巡查,到實地多了解情況,對掛靠人多作納稅宣傳,對頑固不肯提供掛靠資料的建築施工企業,可採取強制措施或依法進行處罰


(二)嚴格被掛靠單位的管理。應加強對市內大中型建築安裝企業的管控,檢查是否有掛靠施工的現象,一旦發現,責令掛靠方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告知被掛靠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項,避免一些建安企業隨意注冊、施工隊伍隨意掛靠、企業少繳稅款等問題。建安企業要規范對承包(掛靠)本企業的建安工程及開發項目的財務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賬務,按照承包(掛靠)建安工程項目實際收入,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 繳
納企業所得稅, 扣繳個人所得稅 。

(三)加強對個人承包建築工程的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在目前建築工程項目普遍採取掛靠、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建築公司賬面基本都反映虧損,無企業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潤的真正所有者:包工頭,從幕後推到前台,嚴格按照個人承包建築工程的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對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 項目的真正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所得稅徵收到位。
建議對下列建築業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一律實行定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各建築安裝企業代扣代繳:

1、自行承攬建築工程並掛靠建築安裝企業的工程承包人,不論其如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

2、建築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

3、建築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 方式的


4、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定額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餘均歸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築安裝企業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或利潤的 。

( 四
)加強發票管理 掛靠單位所以能夠「以料抵工」,開「大頭小尾」發票等,歸根結底還是在鑽我們發票把關不嚴的空子。除了加強稅務機關對發票領、購、存、用的管理,還要實行監管代開制度。各建安企業在工程結算、付款時,必須由該企業財務人員到稅務部門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建設單位在結算或支付工程款時,必須以建築業專用發票 作為結算或支付憑證。不定期組織建築業專用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不按規定出具正規稅務發票或以非 正規發票或白條入帳等行為 。

(五)協同有關部門攜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場管理。
建立與財政機關的信息交換制度和協作機制,對由財政預算負擔的建安工程項目採取由財政部門審核,憑稅務部門開具建築安裝發票付款和進行結算,從而保證公共財政支出項目的稅收應收盡收。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聯系,聯合加強建築業稅收的檢查與監督,加大對建築企業的稽查力度,檢查方式不應只停留在對建築企業憑證、報表、帳冊的核對上,還要到工地現場進行抽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格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促使建築企業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規范經營管理。如此以來,既遏制了建築工程掛靠經營納稅人連續欠稅的發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
築單位鑽偷稅的空子,從源頭管住建築行業的稅收。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