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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險費用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4-11-28 11:48:40

⑴ 可以稅前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但以下兩種商業保險可以扣除: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
對於上述可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的范圍,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根據相關的規定及企業常見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
(一)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解釋,這類保險費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而不是企業自願為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
例如:
《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二十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按國家規定必須或應當為職工辦理的人身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對於哪些屬於「特殊工種職工」,部分地方稅務機關認為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工種名錄》。如北京市平谷區國家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二)其他商業保險
對於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參照企便函[2009]33號文第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相關行業的規定購買的保險,參照企便函[2009]33號文的解釋,屬於按國家規定購買的保險,應可以稅前扣除。例如員工出差乘坐長途客車購買的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很重要的一點,購買這些意外險,是公司經營的需要,而不是單純員工個人受益。
二、常見問題分析
(一)企業購買的僱主責任險等各種意外保險、財產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為降低經營風險購買的各種意外保險和財產保險,是為減輕企業的負擔而購買的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對所雇員工在受雇期間,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造成人身傷殘或死亡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企業購買該險種是為了降低經營風險,減輕在員工發生意外時企業的財務壓力,實際是國家規定工傷險的一種補充,不屬於員工的福利,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可參考江蘇省蘇州市地方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商業保險能否計入福利費、工資稅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以外,為全體員工購買的其他商業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使計入福利費、工資並為員工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也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可考慮向員工發放補貼,員工自己購買或者由公司統一代為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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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報銷力的其他費用指的是什麼

保險費率是什麼意思?包括什麼內容?

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就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比例,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構成。

保險費率是什麼?

1、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也就是應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具體的計算方式如下:

費率=保險費÷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也就是保險人按單位保險金額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標准。保險人承保一筆保險業務,用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就得出該筆業務應收取的保險費。

2、純費率

純費率,又稱凈費率,是保險費率的主要部分,它主要是根據損失概率進行確定的。

純保費,也就是按照純費率進行收取的保險費,主要是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保險人的賠償和給付。

保險費率的構成內容

保險費率一般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習慣上,將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的費率稱為毛費率。純費率也稱凈費率,是保險費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據損失概率確定的。按純費率收取的保險費叫純保費,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和給付。附加費率是保險費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費率收取的保險費叫附加保費。它是以保險人的營業費用為基礎計算的,用於保險人的業務費用支出、手續費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險利潤等。

保險人在釐定費率時的基本原則

保險人在釐定費率時要貫徹權利與義務相等的原則,具體而言,厘訂保險費率的基本原則為充分、公平、合理、穩定靈活以及促進防損原則。

1、充分性

指所收取的保險費足以支付保險金的賠付及合理的營業費用、稅收和公司的預期利潤,充分性原則的核心是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公平性

指一方面保費收入必須與預期的支付相對稱;另—方面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保費應與其所獲得的保險權利相一致,保費的多寡應與保險的種類、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等相對稱,風險性質相同的被保險人應承擔相同的保險費率,風險性質不同的被保險人,則應承擔有差別的保險費率。

3、合理性

指保險費率應盡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險費率過高而使保險人獲得超額利潤。

4、穩定靈活

指保險費率應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以保證保險公司的信譽;同時,也要隨著風險的變化、保險責任的變化和市場需求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5、促進防損

指保險費率的制定有利於促進被保險人加強防災防損,對防災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險人降低其費率;對無損或損失少的被保險人,實行優惠費率;而對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險人實行高費率或續保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