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適用加計扣除的7項活動
法律分析:不適用加計扣除的7項活動具體如下: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Ⅱ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中,有哪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因此,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餘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Ⅲ 哪些研發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企業發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屬於稅收意義上的研發活動,其支出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舉的7類活動,僅是採取反列舉的方法,對什麼活動屬於研發活動所做的有助於理解和把握的說明,並不意味著上述7類活動以外的活動都屬於研發活動。企業開展的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必須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件有關研發活動的基本定義等相關條件。
Ⅳ 哪些費用可以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哪些不可以
下列費用可以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參與研究開發的工作人員的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直接投入費用:研發過程中必然會有投入材料燃料動力,使用儀器設別維修檢修費用,使用的儀器設備通過經營租賃,向外租入的租金費用;
三、折舊費用: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五、「三新」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一些技術圖書翻譯的費用,鑒定咨詢的費用,後期注冊成專利權所需要的費用等。
Ⅳ 哪些項目的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普通企業的研發費用也是加計扣除的。
《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並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准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4、企業應於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備案。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