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典取消公攤水電費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取消公攤水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目前沒有取消公攤水電費,公攤水電費是為了保障小區公共照明、景觀、消防、門禁,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公攤水電費的常見標准和計算方式:
1、水費:公攤水費通常按照建築物的總用水量進行分攤。具體的計算方式可能包括按照建築面積、人均分攤或使用量分攤等。一般來說,公攤水費的計算應該是合理、公正的,遵循相關管理規定。
2、 電費:公攤電費的計算方式也可能因地區和建築類型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常見的計算方式包括按照建築面積、使用量分攤或分攤比例等。一般來說,公攤電費的計算應該是公平合理的,符合相關的管理規定。
公攤水電費作出的規定如下:
1、物業收取公攤水電費是合法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2、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公用水電費是指公用區域內所發生的水電費用,小區公用區域包括:
1、大廳,公眾大廳,走廊,通道;
2、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
3、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通道,管道井;
4、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池間;
5、消防通道,小區內道路,小區景觀的綠化等。
綜上所述,,具體的公攤水電費的標准和計算方式可能會因地區和管理規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可以咨詢所在建築物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或相關部門,了解具體的公攤水電費標准和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