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肺結核住院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去鎮衛生院就醫,報銷比埋笑例是60%;二級醫院是40%;三級醫院是30%。如果住院花銷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高於5000元的就要分段進行報銷,5001-10000元可支付的比例65%,10001-18000元可獲70%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謹瞎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彎晌含省人民政府確定。
Ⅱ 肺結核住院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
1、門診報銷:
(1)普通門診報銷比例行祥50%,每人每年報銷封頂80元;
(2)門診觀察每日最多可報銷30元,每年最多可報銷1000元;
(3)門診大病報銷比例50%。
2、住院報銷:
(1)鄉鎮級(一級)住院報銷起付線200元,報銷比例85%。
(2)縣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500元,報銷比例70%。
(3)市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700元,報銷比例55%。
(4)省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起付線1000元,報銷比例50%。
(5)經縣級新農合管理機構同意轉診備案,並在縣域外除市級、省級定點的醫療機構住院的,統一報銷起付線1000元,報銷比例40%,保底報銷比例20%。
3、大病報銷:國家確定的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葯肺結核、血友病;
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旦帶彎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20類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經新農合報銷後;
剩餘合規費用8000元以下部分報銷17%,超過8000元以上部分報銷73%,個人最高年補償限額2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模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