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9個與材料費調差有關的問題梳理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標[2013]44號)的規定,工程價款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材料費調整文件後,合同約定的材料費能否調差呢?以下是對與材料費調差相關問題的梳理:
一、合同有效,約定材料費調差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無效,約定材料費調差的,可以參照約定執行。
三、合同有效,約定材料費不予調差的,從其約定。
四、合同無效,約定材料費不予調差的,可以參照約定不予調差。
五、合同有效,未約定材料費是否調差的或者材料費調差約定不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調差文件後,可以按照調差文件對材料費進行調差。
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50%的價格風險,承包人承擔50%的價格風險,從其約定。
七、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材料價格上漲的,承包人可以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調價文件向發包人主張該期間的材料差價。
八、約定材料費不調差,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承包人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材料調差的一般不予支持。
九、約定材料費不調差,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承包人以公平和誠信原則主張材料調差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綜合考量後可能會支持。
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的有效性、材料費調差的約定以及材料價格上漲的情況會直接影響材料費的調整。承包人與發包人需在合同中明確材料費調差的條款,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保護。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調差文件也可能會成為材料費調整的重要依據。
Ⅱ 湖南2020定額材料調差應計哪些費用
是稅金。定額材價差只計取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