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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以物抵債如何收取執行費用

發布時間: 2024-12-21 13:51:00

1. 執行費收取標准

執行費收取標准如下: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十四條: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拓展資料

有些人是可以申請減免執行費的,被執行人為下列人員或單位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

(一)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六)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2. 以物抵債執行費的收取

法律分析: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並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

第四條以物抵債工作,應當注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3. 以物抵債後執行費誰承擔

法律分析: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後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並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並執行。

4. 法院執行以物抵債過戶費用誰承擔

您好:執行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