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充值商家倒閉應該找哪個部門
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雖然您與美容店訂立合同(辦理會員卡)時,載明了「不退不換」條款,但是該格式條款限制了您的主要權利,應屬於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辦理預付費式充值卡即與商家建立了合同關系,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預付款。原告在被告開設的酒店辦理了貴賓充值卡,雙方即形成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後酒店關閉,被告作為經營者理應及時通知原告辦理退還余費。被告未及時履行退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2600元並承擔逾期利息。
法官點評:保護錢包最好的方式是將錢放在自己的手裡,如果抵擋不住商家的營銷誘惑,也要尋找連鎖、知名度高、靠譜的商家,辦理充值卡時最好形成書面協議,出了問題後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
消協:退卡不退錢做法不妥,辦卡充值金額避免過多
「在雙方辦理會員卡的合同裡面,沒有特別明確約 定的情況下,預付卡里的余額應該屬於消費者,商家採取退卡不退卡內余額的做法確實存在不妥之處。」市消協一工作人員說,從以往接到過的一些案例來看,消費 者在使用會員卡消費時,享受優惠也存在風險,比如辦卡容易退錢難,出現問題解釋權歸店家所有,更甚者,當商家跑單後,消費者往往要自己承擔損失。因此,辦 卡需留心,不要充值過多金額。
退卡不退錢或涉嫌霸王條款,不合規定
律師認為:「退卡不退錢」是一種典型的霸王條款。消費者辦理這種提前交款性質會員卡,從法律上講卡內的金額屬於預付款,一旦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出現問題,商家應該向消費者返還卡內全部餘款。
根據商務部制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並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而第二十二條還規定,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律師提醒:
消費者辦卡時最好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預付卡的使用范圍、有效期限、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要特別注意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約定,這是對商家的限制也是對自己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