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費用明細 » 檢察團發生的各類費用計入哪裡
擴展閱讀
中學生應該怎麼節約資源 2025-01-04 07:10:34
如何更改現有庫存價格 2025-01-04 07:05:01

檢察團發生的各類費用計入哪裡

發布時間: 2025-01-01 09:48:04

⑴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在我們的學習時代,大家都沒少背知識點吧?知識點在教育實踐中,是指對某一個知識的泛稱。還在為沒有系統的知識點而發愁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檢察官職業道德建設,正確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條 檢察官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職責、行使檢察權的各個方面和職務外活動中恪守職業道德要求。

第四條 對模範踐行檢察官職業道德,品德高尚,業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予以批評譴責,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法律和檢察人員紀律規定予以懲戒。

第二章 忠 誠

第五條 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

第六條 尊崇憲法和法律,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第七條 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務群眾,親民、為民、利民、便民。

第八條 熱愛人民檢察事業,珍惜檢察官榮譽,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制約,維護檢察機關的形象和檢察權的公信力。

第九條 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堅持檢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統一,努力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嚴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第十一條 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覺,嚴守政治紀律,不參加危害國家安全、帶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質等非法組織及其活動。

第十二條 初任檢察官、檢察官晉升,應當進行宣誓,牢記誓詞,弘揚職業精神,踐行從業誓言。

第十三條 勤勉敬業,盡心竭力,不因個人事務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

第三章 公 正

第十四條 樹立忠於職守、秉公辦案的觀念,堅守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良知,保持客觀公正、維護人權的立場,養成正直善良、謙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剛正不阿、嚴謹細致的作風。

第十五條 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不為金錢所誘惑,不為人情所動搖,不為權勢所屈服。

第十六條 自覺遵守法定迴避制度,對法定迴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眾對辦案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主動請求迴避。

第十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不偏不倚,不漠視法律,正確行使檢察裁量權。

第十八條 樹立證據意識,依法客觀全面地收集、審查證據,不偽造、隱瞞、毀損證據,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嚴格把好事實關、證據關。

第十九條 樹立程序意識,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維護程序正義。

第二十條 樹立人權的保護意識,尊重訴訟當事人、參與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人格,保障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尊重律師的職業尊嚴,支持律師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保障和維護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出席法庭審理活動,應當尊重庭審法官,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審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檢察紀律,不違反規定過問、干預其他檢察官、其他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詢其他檢察官、其他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和有關信息,不泄露案件的辦理情況及案件承辦人的有關信息,不違反規定會見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辦案水平,嚴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執法過錯行為,要實事求是,敢於及時糾正,勇於承擔責任。

第四章 清 廉

第二十六條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的職業價值取向,遵紀守法,嚴格自律,並教育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員模範執行有關廉政規定,秉持清正廉潔的情操。

第二十七條 不用權謀私,以案謀利,借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第二十八條 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檢察官的身份、聲譽及影響,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從事、參與經商辦企業、違法違規營利活動,以及其他可能有損檢察官廉潔形象的商業、經營活動;不參加營利性或者可能借檢察官影響力營利的社團組織。

第二十九條 不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案件利害關系人或者單位及其所委託的人以任何名義饋贈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購物憑證以及乾股等;不參加其安排的宴請、娛樂休閑、旅遊度假等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活動;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種費用報銷,出借的錢款、交通通訊工具、貴重物品及其他利益。

第三十條 不兼任律師、法律顧問等職務,不私下為所辦案件的當事人介紹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在職務外活動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開的檢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職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非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妥善處理個人事務,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如實申報收入;保持與合法收入、財產相當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三十三條 退休檢察官應當繼續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檢察官身份、職務,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響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活動,為承攬律師業務或者其他請託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當言行給檢察機關帶來不良影響。

第五章 文 明

第三十四條 注重學習,精研法律,精通檢察業務,培養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文化素養,增強法律監督能力和做群眾工作的本領。

第三十五條 堅持打擊與保護並重、懲罰與教育並重、懲治與預防並重,寬嚴相濟,以人為本。

第三十六條 弘揚人文精神,體現人文關懷。做到執法理念文明,執法行為文明,執法作風文明,執法語言文明。

第三十七條 遵守各項檢察禮儀規范,注重職業禮儀約束,儀表莊重、舉止大方、態度公允、用語文明,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風范,維護檢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條 執行公務、參加政務活動時,按照檢察人員著裝規定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標識徽章,嚴格守時,遵守活動紀律。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及新聞媒體上,不發表有損法律嚴肅性、權威性,有損檢察機關形象的言論。未經批准,不對正在辦理的案件發表個人意見或者進行評論。

第四十條 熱愛集體,團結協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力戒獨斷專行,共同營造健康、有序、和諧的工作環境。

第四十一條 明禮誠信,在社會交往中尊重、理解、關心他人,講誠實、守信用、踐承諾,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第四十二條 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恪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慎獨慎微,行為檢點,培養高尚的道德操守。

第四十三條 不穿著檢察正裝、佩戴檢察標識到營業性娛樂場所進行娛樂、休閑活動或者在公共場所飲酒,不參與賭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不耍特權、逞威風、蠻橫無理。本人或者親屬與他人發生矛盾、沖突,應當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不應以檢察官身份尋求特殊照顧,不要惡化事態釀成事端。

第四十五條 在職務外活動中應當約束言行,避免公眾對檢察官公正執法和清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對履行職責產生負面作用,避免對檢察機關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四十七條 本准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檢察官職責

(一)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

(三)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四)收集、調取、核實證據;

(五)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

(六)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

(七)協助檢察官主持刑事和解;

(八)接收公民舉報、控告、申訴和犯罪嫌疑人自首,並進行初步審查;

(九)接收群眾信訪,協助檢察官做好息訴調解等工作;

(十)開展調查工作,辦理委託鑒定、評估等工作及召開聽證會;

(十一)開展業務統計、分析、監管和調研等工作;

(十二)宣傳法治,預防犯罪;

(十三)指導書記員依法開展工作;

(十四)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

;

⑵ 政府支出中的行政管理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管理支出是指用於國家各級政權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職能所支付的經費。它屬於非生產性支出。它包括行政支出、政法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和外交支出等。其中行政支出,包括黨政機關經費、行政業務費、幹部訓練費及其他行政費等。主要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經費支出,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經費支出;

國家行政機關經費支出,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行政管理機關的經費支出;

國家各級審判、檢察機關的經費支出;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機關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機關的經費支出;

黨派、團體經費支出,即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和各級地方組織機構機關的經費支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央機關和各級地方組織機構機關的經費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五條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⑶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4-5]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交通工具級別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輪船(不包括旅遊船)飛機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一等艙頭等艙憑據報銷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二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其餘人員火車硬席(硬座、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三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4-5]第三章住宿費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第十二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4-6]第四章伙食補助費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4-5]第五章市內交通費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4-5]第六章報銷管理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4-5]第七章監督問責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部報告。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五)轉嫁差旅費的;(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5]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4-5]新標准編輯2016年1月1日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准。(1)住宿費:根據新調整的住宿標准,省部級官員在北京、上海兩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標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級和處級及以下幹部的住宿標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財政部表示,調整的原因是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住宿費價格變動,以及實際工作需要。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標准可上浮20%-50%。拿青島來說,夏天這里遊客眾多,酒店一房難求,適當提高標准,保證順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誤事。這一調整,也是從實際出發的務實之舉。(2)交通費:省部級才能坐頭等艙,市內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費:每天補助100元,不能吃魚翅燕窩等高檔菜伙食標准,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自主規定。我們梳理各地標准可以發現,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准大多為100元。《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指出,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⑷ 哪些費用屬於會議費的列支范圍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稅函[2009]3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4)檢察團發生的各類費用計入哪裡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葯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