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傷誤工費醫療費,陪護費什麼時候結算
工傷誤工費、醫療費和陪護費的結算時間如下:
1、工傷誤工費:在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的工資標准支付其工資總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如果職工因傷勢較重需要休息較長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確定休假期限和工資待遇,但不得少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費用包括住院治療費用、手術費用、葯品費用等。在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就醫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醫療保險政策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如果職工需要進行特殊治療或者使用高端醫療設備,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償。
3、工傷陪護費:如果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接受護理或者照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陪護費用。如果職工需要長期陪護,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償。
工傷行政復議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機關遞交工傷行政復議申請。在遞交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如醫療證明、證人證言等。
2、受理申請: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則會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繳納一定的復議費用。
3、調查核實:行政機關會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如果需要,行政機關還可以向其他部門或單位了解情況。
4、作出決定:在完成調查核實後,行政機關會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果決定變更原工傷認定決定,則會發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如果決定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則會發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綜上所述,工傷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在進行工傷行政復議前,先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Ⅱ 工傷出院後回家休養費用如何算
法律分析:受工傷醫療休息期間,工資待遇不變,工傷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