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訴訟費預繳通知單是什麼意思
訴訟費預繳通知單是指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通過發送預交訴訟費。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嚴格實行收繳分離。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適用的訴訟費標准確定具體數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當事人憑人民法院開具的交費通知到當地指定銀行交費,並以銀行開具的收據作為已交(預交)訴訟費的憑據,到人民法院換領訴訟費專用票據。人民法院開具的交費通知書必須分別明確當事人應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的數額。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依法審查決定移送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移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以及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指定管轄的,由原受理案件並收取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材料的同時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轉至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並通過指定銀行繳入國庫。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需要異地執行並決定委託實際執行地法院代為執行的,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委託執行地法院代為執行的同時,將當事人預交的執行費用轉至受委託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並通過指定銀行繳入國庫。
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入繳入國庫後,其履行職能所需的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本級人民法院經費時,應當充分考慮人民法院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保證人民法院開展正常業務的各項經費,不能因經費不足影響人民法院的辦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經費用於補助轄區內貧困地區人民法院的辦案經費不足。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需退庫的各項費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實際發生數定期匯總上報,經財政部審核並發文確認後退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需退庫的各項費用,按當地財政部門確定的退庫辦法退付。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應及時保證退還當事人的案件申請費、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及移送其他法院的訴訟費支出的經費需求。
第十五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按照裁判文書確定的訴訟費負擔數額同當事人進行結算。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的負擔與其他訴訟費的負擔應分別結算,其他訴訟費的結算應有詳細支出清單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其他訴訟費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不得隨意擴大支出范圍、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出標准,不得將人民法院正常的業務經費在其他訴訟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因訴訟費收入納入預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設債務,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由各級人民法院商財政及有關部門統籌解決。
『貳』 開庭以後法官要求補交訴訟費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在我國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將審理程序分為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普通程序的一半。因此,當訴訟程序由簡易轉為普通時,就要補交訴訟費。民事訴訟是要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的,訴訟費的收取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計算。訴訟費一般是由原告在立案時墊付,那麼很多原告很疑惑在立案時交了訴訟費怎麼結案時又要補交,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立案時交了訴訟費怎麼結案時又要補交
原告在起訴立案的階段要對訴訟費進行墊付,在訴訟終結以後根據判決內容來確定由誰承擔訴訟費。但是有時候在結案時會補交訴訟費,補交訴訟費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1、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在我國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將審理程序分為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普通程序的一半。因此,當訴訟程序由簡易轉為普通時,就要補交訴訟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條件是:
(1)、適用簡易程序後在三個月的期限內不能結案的;
(2)、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
(3)、就是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當事人在訴訟的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需要根據增加的訴訟請求具體計算補交的訴訟費用。
3、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需要補交訴訟費。
二、訴訟費用的交納與退還
1、訴訟費的交納:
(1)、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的,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2)、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2、訴訟費用的退還: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2)、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3、訴訟費用的免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免交訴訟費: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為您介紹了訴訟費交納與退換的情形以及訴訟費免交的條件。如果您在訴訟費方面還有任何疑問的話,請您來電咨詢,我們的律師將會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