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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xa怎麼調出左邊工具條 2025-01-10 21:36:23

接待客戶參觀工廠屬於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5-01-10 17:32:43

⑴ 商業企業成本核算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貿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根據行業財務制度和本企業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流通企業、旅遊、飲食服務企業。
第三條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條 企業在成本管理中,必須遵守財經紀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第五條 企業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廠長(經理)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效果負完全責任。商貿企業財務負責人、主管會計協助經理組織領導本企業的成本管理,正確執行成本計劃,准確核算成本。
第六條 各商貿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商貿企業的成本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 企業的成本和費用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包括商品進價、直接材料、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費用和為經營(含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費用。
第二章 成本開支的范圍和內容
第八條 商品進價成本分為國內購進商品進價成本和國外購進商品進價成本。
1.國內購進商品進價成本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進用於國內銷售或出口的商品稱為國內購進商品。包括:
(l)國內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國內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或市場價格等實際支付給供貨單位的進貨價款。
(2)購入環節交納的稅金。企業在購入環節交納的稅金是指在收購不含稅農副產品時所支付的稅金。
(3)企業在國內購進並已用於出口的商品所收的退稅款,即出口退稅款,應沖減當期出口商品進價成本。
2.國外購進商品進價成本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採取自營進口用其他方法購進的商品,稱為國外購進商品。其進價成本是指進口商品在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發生的各種支出,包括:
(l)進價。進價是指進口商品按對外承付貨款之日銀行公布牌價結算的到岸價(C.I.F)。如進口合同價格不是到岸價,在商品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由企業以外匯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加入進價。
(2)進口稅金。即商品進口報關時應繳納的稅金,包括進口關稅、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進口商品銷售環節交納的營業稅,不包括在進口稅金之內。
3.購進商品進價成本調整
企業在購進商品過程中供貨方給的折扣、退回和折讓及購進商品發生的經營確認的索賠收入沖減商品進價成本。發生的進口傭金調增商品進價成本。
第九條 直接材料耗費計入營業成本
旅遊、飲食服務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調料、配料、輔料、燃料等直接材料計入營業成本,包括:
(l)飯店餐飲部和餐館耗用的食品、飲料及原材料、調料、配料成本。
(2)餐館、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
(3)飯店、洗衣房、照相館、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輔料成本。
第十條 旅遊企業中旅行社已計入營業收入總額,但屬於代收代付的有關費用是直接用於旅遊者的,應作為企業的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這部分成本共有14項,分別為:
1.簽證費:指為海外旅遊者代辦簽證所支付的費用。
2.保險費:指為旅遊者支付的人身保險費用。
3.餐費:指為旅遊者支付的餐費、風味餐費、餐差費、退餐損失、旅遊途中飲料費。
4.房費:指為旅遊者支付的房費、夜房費、房差費、退房損失費。
5.票務費:指支付給交通部門的訂票手續費、包車費用、退票損失等。
6.行李托運費(搬運費):指為旅遊者托運和搬運行李而支付給交通部門或其他部門的費用。
7.文娛費:指旅遊者觀看文藝節目、參加娛樂活動而支付給文化或其他部門的費用。
8.門票費:指旅遊者參觀風景旅遊點所支付的費用。
9.交通費:指為旅遊者支付的市內和市郊車船費、超公里費、游江游湖費等。
10.機場費:指為旅遊者支付的機場費用。
11.勞務費:指借調聘用翻譯導遊人員的勞務報酬。
12.專業活動費:指旅遊者參觀工廠、學校等而支付的費用。
13.宣傳費:指按規定上交旅遊主管部門的宣傳費。
14.陪同費:指陪同人員的房費、交通費、伙食補貼、郵電費等。
第十一條 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是指除以上各項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如企業出售無形資產,出售除商品以外的存貨的實際成本。旅遊、飲食服務企業主要以提供勞務為主,人工費用理應計人營業成本,為便於操作,這類費用直接計入營業費用。
第三章 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計價原則和方法
第十二條 存貨計價原則。凡為銷售而儲備的商品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即商品進價成本計價;材料物資、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按其取得時的實際進價成本加由企業負擔的可直接認定的運雜費等計價。
第十三條 存貨的計價方法。企業可選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確定各類存貨的成本。
1.先進先出法。即假定成本流轉是依照最早購入商品的成本作為出售商品的成本,每次發出的商品都假定是庫存最久的商品,期末存貨則為最近購入的商品。這樣存貨的價值就接近於最近購入的商品的成本。先進先出法適合於商品流通企業中需要保鮮、容易變質、時令性強的商品的計價,但永續盤存制下,期末存貨常會出現幾個不同單價,計算時較麻煩。
2.加權平均法。是平均成本法的一種形式,即根據可供銷售商品的各批平均單位成本對存貨進行計價的方法。具體計算公式為:期末存期末存貨價值=(期末存貨數量+本期購貨成本)/(期初存貨數量+本期購入數量)
3.移動平均法。也是平均成本法的一種形式,即在每次進貨之後,根據庫存數量及總成本算出新的平均單位成本,再將隨後發出商品數量按新的平均單位成本計算出發出商品成本,以此求得每次發出後的存貨價值。
4.個別計價法。是按某些存貨項目的個別成本計價的方法。適用於為一個特定的項目專門購入並且單獨存放的貨物。
5.後進先出法。即假定成本流轉是依據最遲購入商品的成本作為出售或發出商品的成本,這就是假定發出的是最近人庫的商品。期末存貨則是最早購入的商品,這樣,期末存貨的價值反映了最早的購人商品成本。
6.毛利率法。毛利率是一種估價成本計價方法。用毛利率法估計存貨價值,就是用毛利率先確定商品銷售成本,再在可供銷售的商品成本(即期初存貨加本期購貨的成本)中減去由此確定的商品銷售成本,從而得出期末存貨成本。這種估計成本計價方法在批發商業企業中經常運用。
第四章 費用開支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 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商品流通企業經營費用及旅遊飲食服務企業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經營(營業)費用是指各經營(營業)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
1.運輸費:指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各種運輸工具所支付的運費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搬運費以及同運輸有關的各種雜費,凡商品流通企業在當地購進的商品和從外地購進商品由銷貨方負擔的運費,不能在運輸費項目中列支。內部不獨立核算的車隊發生的燃料費、養路費,也計入運輸費。
2.裝卸費:指由車站、碼頭、倉庫、貨場發生付給裝卸單位的費用。
3.整理費:指用於專門進行挑選整理商品,如商品的分類、分等和其他整理工作所僱用的臨時工的工資、修理用材料、工具消耗費用及其他零星費用。
4.包裝費:是指為商品調撥、儲存而支付的有關合理費用。
(l)下列費用列入包裝費:包裝或改變包裝所支付的包裝用品費(如麻袋、油桶、酒桶、木箱、瓶子、紙箱、紙盒、紙袋、包裝紙、塑料袋、捆紮用繩、用布、竹板等)。包裝物折損(一次使用即廢棄的草袋等)與修理費。包裝物挑選、整理、洗刷、修補費。包裝用品租用費以及不能列入包裝物進價的運雜費。委託外單位改進商品包裝裝滿的設計費,採用外單位設計商品包裝裝潢分攤的合理費用。
(2)下列費用不列入包裝費:商品加工支付的包裝費,購進或調出包裝用品支付的運費、裝卸搬運費,包裝物押金及專為儲存商品而購置的包裝物的開支費用,本企業開展裝潢設計業務發生的支出。
(3)出租包裝物的租賃收入及回收包裝物的收入,沖減包裝費。
5.保險費:是指企業向保險企業投保商品和固定資產等而支付的保險費。保險賠償收人用於彌補保險財產的損失,不足的差額列人營業外支出,多餘的差額沖減保險費支出。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實際交納保險費數額列入保險費,保險企業給予企業的保險費優待,應沖減保險費支出。
6.展覽費:指企業為開展促銷活動或宣傳商品等舉辦商品展覽、展銷會所支出的各項費用。
7.保管費:指商品在儲存過程中所支付的保管費用。包括倒庫、晾曬、冷藏、保暖、消防、護倉、照明用品、委託保管費、養護商品、勞動保護所購置的物品以及倉庫保管人員的工資等費用。
8.檢驗費:指企業按規定支付給商品檢驗局檢驗時所收取的檢驗費、鑒定費、委託化驗或自行化驗商品的化驗費和進出口商品的簽訂費。
9.中轉費:指商品中轉、企業中轉商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中轉商品人庫後在保管、分撥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10.勞務手續費:指企業為向社會宣傳商品而設置的宣傳欄、櫥窗、板報,印刷宣傳資料和購置適量宣傳品,在報刊、電台、電視台刊登,廣播業務廣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專項業務宣傳事項所支付的費用。
11.商品損耗:指商品在運輸、保管(含代保管)、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自然損耗。
12.差旅費:指企業按規定支付給因業務、工作需要出差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等費用。
13.進出口商品累計傭金:指買方或賣方的代理人因介紹買賣而取得的報酬,把不能直接認定到某個商品上的傭金累計起來叫累計傭金。能夠直接認定到某個商品上的傭金,作調整商品的進價處理。
14.水電暖氣費:指營業部門耗用的水費、電費、取暖費、液化天然氣費。規模較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水電暖氣費可計入經營(營業)費用。
15.洗滌費:指營業部門洗滌工作服和日常用品(如針棉織品與餐具、塑料製品、衛生用品等)而發生的洗滌費。
16.低值易耗品攤銷:指旅遊、飲食服務企業營業部門領用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用。
17.物料消耗:指企業營業部門領用物料用品而發生的費用。物料用品主要包括日常用品(如針棉織品、餐具、塑料製品、衛生用品、印刷品等)、辦公用品(如辦公用具、紙張等)、包裝物品、日常維修用材料、零配件等。
18.工作餐費:指旅遊飯店按規定為職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費用。
19.服裝費:指旅遊企業按規定為職工製作工作服而支付的費用。
20.經營人員的工資:是指企業支付給直接從事經營人員的工資(不包括列入運輸費、保管費、包裝費、修理費的部分)。
21.經營人員福利費:按經營人員工資總額的14%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企業統一負擔公共性的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員的工資:指企業從事管理和組織經營人員的工資。
2.管理人員福利費:指按管理和組織經營人員工資總額的14%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3.業務招待費: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有關業務交際費用。商貿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應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
(l)年營業收人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人的5‰;
(2)年營業收人在1500萬--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營業收人的3‰;
(3)年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1億元(不含l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營業收人的2‰
(4)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1‰。
4.技術開發費: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所發生的費用。
5.董事會會費: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履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6.工會經費: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
7.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8.勞動保險費:指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價格補貼(不含財政負擔的7.5元)、醫葯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休金、撫恤金、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統籌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9.涉外費:指企業按國家規定支付的因業務需要必須列支的有關費用,包括人員出國費用、接待外賓費用和駐外代表及駐外機構辦公費用等開支。
10.租賃費:指企業租賃辦公用房、經營用房、倉庫、場地、低值易耗品租賃費用。
11.咨詢費: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咨詢時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具體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律師以及為取得咨詢服務等支付的費用。
12.訴訟費:指企業因經濟糾紛起訴或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13.商標注冊費:指企業為了取得某種商標的專利權,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時所支付的費用。
14.技術轉讓費: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時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以技術轉讓為前提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開支等。
15.低值易耗品攤銷:指企業按規定的標准和攤銷辦法的攤銷(不含旅遊、飲食服務企業營業部門所領用的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費用。低值易耗品攤銷原則上實行一次性攤銷法,數額較大的可實行分期攤銷法。
16.折舊費:指企業按規定資產(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價值和規定的分類折舊率計算提取的折舊。
17.無形資產攤銷:指企業購置無形資產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額:無形資產有規定使用(或受益)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或受益)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或受益)年限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18.遞延資產攤銷:指企業不能全部計人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開辦費用攤銷,是指企業按規定期限攤銷的因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籌建期向所發生的有關支出。企業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不得低於5年。
19.水電暖費:指除營業部分之外的其他部門開支的水費、電費、取暖費。
20.修理費:指企業為修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等財產時所支出的費用。
21.上交上級管理費:指企業按規定計提的上級管理機構經費。
22.職工待業保險金:指企業按國家規定交納的職工待業保險金。
23.土地使用費:指企業使用土地時按規定支付的費用。
24.綠化費:指企業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25.房產稅:指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房產稅。
26.土地使用稅: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土地使用稅。
27.印花稅:指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印花稅。
28.車船使用稅:指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車船使用稅。
29.審計費: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30.壞賬准備金:指企業用於抵補無法收回應收賬款所造成的損失而提取的費用。
第十七條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外匯調劑手續費、加息、支付的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1.利息凈支出:指企業支付流動負債和經營期間長期負債應計的利息。
(l)下列費用開支可列人利息凈支出:短期借款利息(也稱經營性借款利息)。
主要包括:短期銀行借款利息,即企業向銀行借人和各種短期借款支付的利息;其他借款利息、應付票據貼現利息,包括商業匯票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等。實行銀行存貸款分戶管理的企業,存款的利息收入,應沖減銀行借款利息支出;實行存貸合戶管理的企業,應按利息凈支出列人該項目。
(2)企業下列利息支出,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企業用自籌資金代理進口時,自對外付款之日起至委託進口單位付款止,按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由委託方支付。企業外貿業務開出結算憑證後,因委託進口單位沒有按合同協議規定付款而支付銀行的利息、加息和罰息,應由委託進口單位承擔。因有關銀行未執行國家有關結算紀律,而造成的利息、加息和罰息,應由有關銀行承擔支付。企業如採取向委託進口單位預收資金進口的,自收到之日起至對外付款止收到銀行支付給的存款利息應返還給委託進口單位。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在轉換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轉換成股本之後,只付股利(股利在稅後利潤中列支),不再計付利息。
2.加息:指企業逾期歸還銀行貸款時,銀行在國家規定的正常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3.支付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指企業與金融機構往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主要包括企業通過金融機構以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匯兌、銀行本票、支票、定額支票、委託收款、托收承付等方式結算以及為保證所需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債券時,按國家規定向銀行或受託印製債券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五章 成本與費用和其他開支的界限
第十八條 為保證成本核算的真實性,防止和杜絕亂擠和亂攤成本、費用現象發生,企業的一切成本、費用開支都應以國家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作為控制的准則。屬於成本、費用開支范圍的,均應計入企業的成本或費用不應少計、漏計;不屬於成本、費用開支范圍的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的下列開支不得列入成本、費用:
1.為購置、自行研製、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發生的支出。
2.對外投資的支出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
3.贊助和捐贈支出。企業自願對社會公益、教育、福利設施等項目的贊助和捐贈。
4.支付的賠償金、違約金、罰款、滯納金等。是指企業因違反合同和違反國家財政、稅收、金融、物價、工商行政、海關、商檢等政策規定被處罰時所支付的有關開支。
5.被沒收的財產。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等依法處理的罰沒財物。
6.按國家規定不得列人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成本核算原則
第十九條 企業的成本費用核算必須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費用與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
1.成本費用核算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凡是應由本期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應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凡是不應由本期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付,也不應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2.劃清本期成本費用與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應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應預提計人當期成本費用;凡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通過一定的方法分期攤銷計人以後各期成本費用中去。
3.劃分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的界限。能直接計人有關成本核算對象中去而不能直接認定的費用,採用一定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核算對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