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官司打贏了怎麼退訴訟費
法律主觀: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起訴時原告通常需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然而,訴訟費的退還制度詳盡且勝訴後的退費流程有所規定。以下是關於官司打贏後如何退還訴訟費的說明。
1. 民事訴訟的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若原告勝訴,法院將返還其預繳的訴訟費,然後由敗訴方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原告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的訴訟費用。
2. 共同訴訟當事人中若有人敗訴,法院會根據他們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來決定各自應負擔的訴訟費用。
3. 訴訟費的交納標准如下:
- 財產案件:
-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50元;
-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 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 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 非財產案件:
- 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如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費;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 侵害人格權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如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交費;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額,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按財產案件標准交納。
-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 行政案件,按標准交納:
-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每件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規定范圍內制定具體的交納標准。
綜上,民事訴訟中,原告勝訴時,法院將退還其已繳訴訟費,並要求敗訴方承擔相應費用。
② 訴訟費怎麼退給原告
訴訟費法院會在原告勝訴後退還給原告。
民事訴訟宣判後,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告預先交納的,如果勝訴了,法院會退還訴訟費用,然後由敗訴方承擔。原告勝訴後訴訟費應由敗訴方被告承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人民法院應當退還。
勝訴方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後帶好相關材料到法院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手續。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何時截止或必須在什麼期限內到法院辦理退費手續,各地法院執行可能不一,詳細的可電話咨詢當地法院。為保護勝訴方權益,勝訴方應在判決生效後盡快到人民法院辦理退費手續。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