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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醫療費用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5-01-24 05:52:07

㈠ 後續治療費怎麼賠償標准

後續治療費怎麼賠償標准
後續治療費的賠償標准因具體情況而異,需要根據患者的病情、治療方案、治療費用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一般來說,後續治療費的賠償標准應該遵循公平、合理、實際的原則,既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又要避免過度賠償。
在確定後續治療費的賠償標准時,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方案: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方案是確定後續治療費的基礎。如果患者的病情較重,需要接受長期的治療和康復,那麼後續治療費也會相應較高。
2.治療費用和葯品費用:後續治療費包括治療費用和葯品費用。治療費用包括手術費、檢查費、護理費等;葯品費用包括中葯費、西葯費等。這些費用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和計算。
3.醫院等級和醫生資質:不同等級的醫院和不同資質的醫生,其治療費用也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三甲醫院的費用會比二甲醫院高,而專家醫生的費用也會相應較高。
綜上所述,後續治療費的賠償標准需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既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又要避免過度賠償。在確定賠償標准時,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實際的原則,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㈡ 後續治療費法律規定

後續治療費也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支付。根據相關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一、在遭受人激橡身損害後,下列費用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1、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在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後,在一個短期的治療周期內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進行並完成某個治療後要求致害人支付。
2、適當的整容費用。某些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面容毀損,但在治療周期內整容尚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整容發生後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
3、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續治療費用通常情況下為某些較大的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損害時,在某些醫療周期內這些治療無法完成,因此只有上述治療發生後,受害人可以要求致害人支付。
二、後續治療費怎麼計算?
1、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4、繼續治療費的計算。《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鑒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咐廳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明簡旁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㈢ 後續治療費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
一、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用的支付方式:
1.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2.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3.繼續治療費的計算。該部分的計算較為復雜,該費用是指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是二期手術費,也可以是因醫療依賴所產生的必然醫療開支。在實踐中,該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准進行計算。
二、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准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准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衍生問題: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目前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精神損失費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規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應注意的是,對精神損害金錢救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錢賠償對於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後果的案件中,侵權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