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繳納社會保險費、應記入會計的什麼科目
在會計處理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科目選擇依據具體的會計處理階段而定。對於個人部分的社會保險費,通常會分別記入應付職工薪酬和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具體來說,當企業計提工資及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等)-工資等稅前工資金額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等)-社會保險費單位承擔金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稅前工資金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單位承擔金額
當發放工資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稅前工資金額
貸:銀行存款實發工資金額
貸:應繳稅費-個人所得稅代扣個稅金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個人負擔金額
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則需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和個人負擔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在會計科目中,按照其所反映的經濟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損益類和成本類五大類。會計科目按其隸屬關系,又可劃分為總賬科目、子目和細目。
例如,原材料這一科目,還需進一步了解其詳細信息,如種類、數量、單價、金額等,這些信息需在原有科目下根據用途和需要具體設置細目。總賬科目是指總括地反映各會計要素的科目,而細目則是詳細地反映各會計要素的科目。
在實際會計處理過程中,有的總賬科目反映的經濟內容較多,還可在總賬科目和細目之間設置子目,子目是對總賬科目的進一步分類,而細目是對子目的進一步分類。
例如,工業企業可在"原材料"總賬科目下設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包裝物"、"外購半成品"、"修理用備件"等子目,然後再依據材料規格、品種或型號等設置細目。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統一的會計制度,這種制度的典型特徵就是由國家規定統一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財政部已於2000年12月29日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並於2001年1月1日起實施。該制度中規定的會計科目和名稱,由三部分組成,即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