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療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該怎麼理解
什麼是「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中對於「合理且必要」給出具體的定義,一般會包含以下幾方面:1.治療意外傷害及疾病所必須的項目2.不超過安全、足量治療原則的項目3.由醫生開具的處方葯4.非實驗性的、非研究性的項目5.與接受治療當地普遍接受的醫療專業實踐標准一致的項目首先我們都知道,醫療險是報銷補償型的保險產品。(實際花費了多少錢,則提供相應的報銷補償,並不能獲利,其報銷金額無法超過實際花費的金額)同時,醫療險以補償性原則為依據,也無法實現通過多家不同保險公司進行重復報銷方式。比如某個因為骨折需要進行鋼板植入手術,一般的治療費用在3萬元左右,但是如果該患者在實際報銷時提供10萬的報銷金額,明顯就超出了平均治療費用,保險公司肯定不會認為這是「合理且必要的」。還有的明明是摔傷住院,報銷單上確有一些不相關的葯物;或者本來說治療的是高血壓,可是卻提供了別的病種的葯物發票進行報銷。這些在必要性上也缺乏合理的解釋。結合以上幾點來看,合理且必要並不是我們主觀的判斷,也並不依附於保險公司的理賠推斷。主要看的還是看醫生怎麼說,畢竟醫生才是專業的,需按醫囑賠付。安全、足量治療是每一名有資質的醫師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醫生不會為一名病人開出超量的用葯。保險公司不會因為投保對象主觀上認為的醫療項目和葯品使用的需要,而認定為合理且必要。而是根據醫生開出的處方葯以及住院小結的描述來進行理賠的。舉個例子:比如有的患者認為有醫療險,建議醫生給他配價格更高的進口葯,但是醫生認為國產葯的效果是一樣的。所以醫生很可能會在病例報告上寫:經與患者溝通,患者選用某進口葯物進行治療。因為是患者自己要求的,所以就不屬於「合理且必須的」范疇了。但是如果醫生病歷本上寫的是:經診斷,需要服用某進口葯進行治療。這個時候盡管治療費用更貴,但是因為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保險公司也會報銷。醫療險報銷為什麼要「合理且必要」?為什麼醫療保險合同內要規定「合理且必要」呢?其實主要是為了防止有的被保險人「一處受傷,全身檢查」、「一次住院,全身治療」、「一個處方,全家帶葯」的情況出現。另外,也要避免因為患者的主觀意願,濫用葯物,造成不必要的保險理賠的消耗。保險理賠講的是,白紙黑字,有據可循,有法可依,並且,保險公司是商業的金融機構,不是慈善機構,也要考慮總體的盈利,並不可能不計賠付條件的隨意進行理賠。所以,醫療險中的「合理且必要」,並非如我們所想只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也並不存在所謂的「套路」之說,而是建立在雙方相互誠信的基礎上,以合同條款作為法律的約束,達成的共識。B. 醫療保險七吻合四合理是什麼意思
七吻合四合理具體指的意思如下:
四合理指的是,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葯、合理收費。七吻合指的是:住院病歷應清晰、准確、完整,做到發票、費用清單、處方、住院醫囑、檢查報告單、治療單記錄和病程記錄「七吻合」。
簡介: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C. 保險法中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什麼
拿保險合同來說,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履行的、說明義務是保險人履行的
義務主體不同、內容不同、法律規定不同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對哪些必要合理費用須承擔支付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要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包括如下內容:第一,對保險標的所遭到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即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按實際受損范圍和程度進行賠償,未遭損失部分則不予賠償;第二,為施救保險財產而發生的費用;這種費用既包括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而採取必要措施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又包括為施救、保護、整理保險財產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第三訴訟費用;第四,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對施救、整理、檢驗、訴訟費用支出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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