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請執行費用計算,要怎麼算
如果執行金額或價格不超過10000元,每項支付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一、申請執行費用計算,要怎麼算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院強制執行費用的計算方法是: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屬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上所述,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去法院辦理手續時,除了帶好相關材料外,還要准備費用。對於非財產案件,執行成本相對較低,在50-500元之間。如果是要執行的財產,則需要與財產的數量成正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