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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交房要交哪些費用

發布時間: 2025-02-16 17:10:52

㈠ 交房需要交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交房需要交的費用有:按房款2%至3%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按業主的產權面積交納物業費;部分城市冬季交房需要交納供暖費;面積正負百分之三,金額多退少補的房屋面積差價等。

1、契稅。房屋是帶有商品屬性的,所以購房也需要繳納稅款,契稅的計算跟房屋的價格有直接的關系,並且是按照國家指定的具體標准收取的。這筆費用必不可少,如果購房者沒有交契稅就無法辦理房產證,在實際操作中,還是要先繳稅,然後憑拆遷協議再到當地的稅收部門辦理退稅。

2、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跟契稅一樣都是屬於買房必不可少的一筆費用,一般繳納這兩項費用都不會存在什麼爭議。通常情況下,購房者是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全體業主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會存入專項賬戶中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物業費。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經常產生矛盾,所以針對物管費的繳納還是有很多爭議的。物業費的計算是從業主接房的時候開始的,所以業主收房後就要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了,物業費一般是半年或者是一年為單位交納。房子越大費用就越多,業主最好提前准備好,另外,還要注意之前簽訂的物業合同,具體的物業管理費用要以合同約定為准。

4、其他費用。除了上述三筆佔比比較大的費用外,根據不同的情況接房的時候業主可能還會交納其他的一些費用。如開發商會要求業主交納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等初裝費、開通費等等。但這些費用不是必須要交的,業主可以自願選擇。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契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㈡ 房子交房需要交什麼費用

法律分析
交房的時候,業主源只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一旦收房,就開始計算管理費用,所以交房時,一般按月或者按季度提前繳納一部分管理費用。但是,收樓前後還有2項的費用。收房之前,往往在網簽的時候就要交公共維修基金。而辦房產證的時候,需要繳交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㈢ 房子交房時需要交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新房後交房時需要交,契稅、住房維修基金、房屋產權登記費、證照印花稅、工本費。

1、契稅:普通住房標准為按1、5%徵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徵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准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房屋產權登記費: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5、工本費:10元/本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