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地產營銷誇大宣傳
房地產為營銷誇大宣傳,消費者維權時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由於售樓廣告就開發出售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由此對買受人決定訂立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故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開發商違反該內容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