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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擔保費用怎麼申請

發布時間: 2025-03-09 00:12:54

㈠ 財產保全申請費用標准

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交納兩方面的費用,一是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二是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多少費用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額度與訴訟請求的額度相當。

財產保全的特點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的特點。《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准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准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民事訴訟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後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製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原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4、被保全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最多為五千。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財產保全申請費用標准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㈡ 財產保全的擔保費是多少

財產保全的擔保費如下: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4、對於弱勢群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
財產保全的流程是什麼
財產保全的流程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法律依據】: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㈢ 訴訟保全擔保業務流程是怎樣的

訴訟保全擔保業務流程為向法院提出保全請求、提出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保全申請書等的材料、然後收到請求的法院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審核保全請求並作出決定、請求被批准後申請人需要繳納保全申請費。

一、訴訟保全擔保業務流程是怎樣的?

1、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材料:

(1)財產保全申請書,

(2)被申請人財產線索說明,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書(或保證書)、財產信息、權屬或資信證明等,

(4)起訴基本材料(立案受理後即向立案庭申請的);

2、製作財產保全申請筆錄;

3、等待法院審核,在審核通過後繳納財產保全申請費。

二、財產保全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六條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條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第九條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4)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5)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6)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八條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明確的保全期限屆滿日以及前款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可能會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法院在收到請求之後,需要通過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等的方式判斷申請人是否滿足保全的條件,對於滿足的情形,一般都會同意保全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