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撫育費和撫養費的區別在哪裡
在法律范疇,撫育費與撫養費並無根本性質差異。
在我國現行法框架下,「撫養費」常被使用,意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無法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必要開支,包括生活、教育及醫療開銷。
二者皆是父母法定撫養責任的具體體現。
數額定價兼顧子女需求、家長經濟實力及當地生活水準等多重考量。
支付方式多樣化,既可按期支付,亦可一次性支付完畢。
總的來說,不論稱之為「撫育費」抑或是「撫養費」,其核心宗旨在於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健康、穩定的環境中茁壯成長。
㈡ 撫養費屬於什麼糾紛類型
撫養費問題屬於民事糾紛。民法典關於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什麼是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權向其父母領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資助,直至其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許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學生的情況下,會將該時間界限上再延續一年或兩年。在父母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仍然必須撫養其子女。通常情況下,享有子女監護權一方父母通過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而另一方父母則必須通過向該監護父母支付一定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撫養費一般是現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但當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方式為共同生活監護時,法院也可能命令具有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不足時的處理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適當增加子女撫養費;
2、雙方就子女撫養費問題協商不成的,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起訴法院增加撫養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所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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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