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周六周日加班規定
勞動法周六周日加班規定:周六日上班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加班費為正常工作時間的2倍。
凡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不管該單位是實行計時工資制度還是計件工資制度,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正常工作日加班費用為正常時間的1.5倍,周六日上班的加班費為正常工作時間的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為正常工作時間的3倍計算。加班並不特指在上班場所非上班時間上班。只要勞動者是在非正常上班時間,應用人單位要求,從事於工作或工作有關的活動的即算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加班時指非勞動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時間上班。勞動者的正常上班時間可以是用人單位與之約定的時間,也可以是法律固定的時間。周六周日上班不一定算加班,要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