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各地獻血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1.無償獻血累計達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2.無償獻血提倡一次獻血400毫升;參加捐獻血小板一次,按獻血800毫升計算;
3.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享受獻血量五倍的免費用血,五年後等量免費用血;
4.獻血者家庭成員(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內可享受獻血量兩倍免費用血;
5.獻血者和其家庭成員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