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醫療糾紛賠幾萬
醫療糾紛一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具體的賠償數額要根據雙方的協商和實際的損害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B. 腸穿孔醫療事故賠償
腸穿孔醫療事故賠償如下:
1、協商,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協商賠償問題,而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調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3、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誤工費賠償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農業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
2、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證明,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
3、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對無收入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其計算依據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綜上所述,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協商賠償問題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C. 醫療事故賠償標准及計算方法
醫療事故賠償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對於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乘以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鑒定醫療事故:事故發生後,患者或家屬應及時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由專業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據病歷資料、現場實物等,按照診療規范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及事故等級、責任程度。這是後續賠償的關鍵前提,只有確定為醫療事故,才能依標准索賠,鑒定結果具有權威性,雙方可依此協商賠償或進入司法程序。
協商賠償:醫患雙方在明確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後,可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醫療機構應秉持坦誠、負責態度,患者或家屬理性表達訴求,依據賠償標准逐一核對項目、金額,達成一致後簽訂書面賠償協議,明確付款方式、期限等細節,確保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權益受保護。協商過程中,可邀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介入,利用其專業知識、調解技巧,促進溝通,化解矛盾,提高協商成功率。
司法訴訟:若協商無果,患者或家屬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中,要准確提交病歷、鑒定報告、費用票據等證據,證明醫療事故存在、損害後果及賠償依據,法院依據法律、證據公正裁判,判決生效後,醫療機構若未按規定期限履行賠償義務,患者可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制手段保障賠償落實,維護自身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