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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模式怎麼獲得鑽石 2025-04-13 16:21:13

公司不準留小金庫怎麼留經營費用

發布時間: 2025-04-12 15:07:18

❶ 私分單位小金庫的錢(四人分四十萬)算挪用還是貪污罪

主要看公民對這筆錢的用途,靠這個來區分是挪用還是貪污。
私設「小金庫」,就是在財務部門的財會出納之外,不受財務監控,私自收取保存和開支的經費。「小金庫」都是通過不正當、不合法渠道聚斂形成的,常見的來源∶一是預算外收入不入賬;二是擅自處理公物器材後的款項不上交;三是截留挪用應下撥經費;四是單位以經費緊張等名義向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索要的「贊助費」;五是單位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行政收費或其他收入;六是單位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補貼,等等。
對於私分「小金庫」資金如何定性處理,學界主要有違反財經紀律但不構成犯罪、構成貪污罪與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幾種意見。筆者認為,對於單位私分「小金庫」的行為,除不符合10萬元「數額較大」的情形外,應一律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論罪處罰。主要理由是:
(1)「小金庫」內的資金均屬違規資金。國務院及各部委曾三令五申發布有關制止「小金庫」行為,例如1989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中規定: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凡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進行清理和檢查。
(2)私分「小金庫」資金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論處。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1995年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中指出:對私設「小金庫」行為情節嚴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允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放獎金、福利、津貼等,但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1993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發《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各項基金後,已提取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不屬於國有資產。發放的獎金、福利應當是國有單位有權支配的獎金。上繳稅金以後的利潤留成或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按照規定交納稅金、管理費用後,不屬於應當上繳國家的國有資產,單位有權作出分配,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有公司、企業在依法上交利稅以後,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非經營性資金轉經營性資金獲取的收入按規定上交後,對所余留的利潤有自主決策權,將其所獲利潤部分用於發放獎金、福利等,是正當合法的行為。但是,這種發放獎金、福利的范圍和標準是有限度的,如國家對企業利潤如何使用有明確的規定,對發放獎金的條件、發放獎金的額度等也有專門的規定,如果利用這一部分利潤發放福利超過標准和限度的,則應認定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果國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國有公司、企業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對管理、使用的無自由支配權的國有資產進行分配,如將國家撥付給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管理經費予以截留分配,或將明文規定應當上交的利潤、稅費和單位應留存的生產發展基金、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及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基金進行分配,或將固定資產變價轉讓的收入等不屬於可發放福利范圍的財物,通過巧立名目、藏匿、侵吞、違規記賬等手段留存,以獎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給單位個人,則嚴重背離了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使用許可權,應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達到10萬元數額較大的,即應追究刑事責任。

❷ 中國電信「小金庫」是怎麼一回事怎樣解決的為什麼會產生想了解一下,希望各位幫忙解答

對於『小金庫』問題,我們立行立改,重拳整治。同時,進行系統梳理,舉一反三,建立防範『小金庫』的長效機制。」近日,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下稱「中國電信」)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今年3月至4月,中央第十二巡視組對中國電信開展專項巡視期間,發現其北京公司通過虛列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員工交通費等方式,套取資金,形成多個「小金庫」。針對這一問題,巡視組要求中國電信對私設「小金庫」問題進行系統梳理,認真研究並制定糾正和查處措施,務求取得成效。

針對巡視組指出的問題,中國電信黨組多次進行專題研究,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王曉初強調:「要重點整改『小金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普遍性問題,對照廉潔自律要求做好自查自糾,認真反思典型案例,從黨性修養、世界觀改造方面狠下功夫整改。」

目前,集團公司已經查實了北京公司先後20次以會議費結余等形式私設196萬元「小金庫」,以及黑龍江鶴崗分公司、安徽通服蕪湖國瑞公司、河北邢台分公司等單位私設「小金庫」問題,多名企業負責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免職、調離崗位等嚴肅處理。

中國電信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重點從三方面採取措施,治理「小金庫」問題——

「疏、堵、誡」三措並舉,徹底消除北京公司「小金庫」問題和隱患。針對業務發展中確實存在的支出需求,明確合規的費用開支渠道;規范報銷管理,加強稽核檢查;強化典型案例通報警示,從思想認識上根除僥幸心理。截至目前,巡視中發現的北京公司「小金庫」所涉錢物已經全部追繳入賬。

6月26日,中國電信下發《關於進一步開展「小金庫」清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自查自糾的范圍包括集團總部和所屬各級單位,確保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在此基礎上,抽調80人組成10個檢查組,對廣東、陝西、湖南、廣西、雲南、江西、甘肅、遼寧、內蒙古、山西等10個省的分支機構進行重點檢查,抽查憑證9593張。截至7月底,集團所屬各單位已全部完成自查自糾發現的「小金庫」問題整改。

「嚴禁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嚴禁將對外合作中對方給予的各種補償,設立『小金庫』……持續開展財務監督檢查,將『小金庫』檢查工作納入每年財務檢查和內部控制評估的重點……」在認真分析「小金庫」問題及其成因的基礎上,中國電信制定「八項禁令」和「六條舉措」,旨在形成防範和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下一步,我們將強化問責,凡是新設『小金庫』的單位,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免職,再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❸ 公司避稅的常用手段

(1)刻意膨脹「成本、費用和損失」,利用各種虛假支出及列支項目,盡可能地擴大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縮小凈收入,少納所得稅。

(2)膨脹「利息、工資和捐贈」,縮小計稅依據。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明確規范了准予扣除的項目及標准,在這一點上的避稅將會有所收斂。

(3)說服稅務人員,在工資標準的調整上施加有利於企業的影響。

(4)在聯營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轉移利潤,使利潤在稅負最輕的地方沉澱起來。

(5)掛靠所得稅各種優惠等等。

由於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征稅,即純收入征稅,直接涉及各種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企業為自身的利潤必須要尋求各種減輕稅收負擔的途徑。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縮小利潤總額,由於少做銷售收入的避稅方法已述,其內容基本相同,故略。

(一)提高耗用材料單價避稅

實行實際價核算材料的企業,材料發出時,會計制度規定可採用先進先出方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計算其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材料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但一些企業為了少納所得稅,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麼通過變換材料計價方法加大材料發生成本,要麼乾脆不按規定的計價方法計算材料發生成本,而隨意提高材料發出單價,多轉材料成本,造成當期利潤的減少,從而避交所得稅。

按計劃價核算材料成本的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必須將材料的計劃成本通過「材料成本差異」的分配和結轉將其調整為實際成本。但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本期利潤,減少所得稅應納稅額,在計算材料成本時,將材料成本差異賬戶作為企業調節利潤的「調節閥」,在差異額和差異率上做手腳。如在核算差異額時,將材料盤損、無主賬款等直接調增本期利潤的業務記人差異賬戶推遲實現利潤。在計算差異率時不按正確的差異率計算方法計算差異率,而是人為地確定一個差異率,超支差(藍字)按高於正常差異率的比例結轉差異,節約差(紅字)按低於正常差異率比例結轉差異。也有的企業當材料成本差異為節約差時,乾脆長期掛賬,不調整差異賬戶,從而擴大生產成本,擠占利潤,達到減少本期應納所得稅的目的。

(二)在工資問題上的避稅

1.做假工資表,虛報冒領工資,多提福利費個別企業為了加大成本,減少利潤,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同時建立自己的小金庫,多提福利費,弄虛作假以做工資表的手段,用空額工資加大成本,並使提取出來的空額工資形成小金庫,用於一些不合理開支,同時加大了計提福利費的基數,多提福利費進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潤,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稅的繳納。

2.濫發加班津貼,加大成本費用開支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對節假日加班的人員,可按實際加班人數、天數及國家規定的標准發給職工加班津貼。津貼標準是:計時工人節日加班發給日標准工資20%,假日加班發100%;計件工人節日加班發給標准工資100%,假日加班不發津貼。沒有月標准工資的計件職工,按加班前12個月實際所得的平均日工資計算。一些企業在發放加班工資時,弄虛作假,不按實際加班人數、標准發放,擴大發放范圍、發放標准,甚至無加班也虛發加班津貼。這樣,加大了成本,相應沖減了利潤,減少了所得稅的繳納。

(三)人為縮短攤銷期限避稅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待攤費用賬戶應核算企業已經支出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預付保險費、應由銷售產品分攤的中間產品稅金、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票和一次交納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然而,一些企業往往利用待攤費用賬戶,調節企業的產品成本高低,不按規定將攤銷期限、攤銷額轉入「製造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賬戶,而是根據產品成本的高低,人為地縮短攤銷期。特別是在年終月份,往往將應分期攤銷的費用,集中攤入產品成本、加大攤銷額,截留利潤。

(四)虛列預提費用避稅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費用賬戶核算企業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修理費用等。

由於預算費用是預先從各有關費用賬戶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提取時直接加大「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卻不需以正式支付憑證為依據人賬,待實際支付費用後再從預提費用中列支。一些企業正是看中了這一點,為了減少本期應納的所得稅,在使用預提費用賬戶時,人為地擴大預提費用的計提范圍,提高計提標准,甚至有的企業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費等,虛列預提費用,實際上提而不用長期掛賬,或用於其他不合理的開支。其結果是企業利用預提費用提取,或通過加大「製造費用」,加大本期的產品成本;或通過加大「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直接截留利潤,總之直接減少本期應納的所得稅。

(五)高轉成本避稅

高轉成本避稅,指兩種情況:一是高轉完工產品成本;二是高轉產品銷售成本。

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生產費用,既包括完工產品成本,也包括在產品成本,企業應於月末將匯集到「生產成本——基本生產」中的總成本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分配。在總成本一定的條件下,期末在產品成本保留的多與少,直接影響完工產品成本的高低,從而影響銷售成本的高低,影響企業計稅利潤的多少。

由於產品成本計算方法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一般不十分熟悉會計核算的人很難從中發現問題。因此,一些企業利用這一點,在期末在產品的計算中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庫存產品成本,多轉完工產品成本,以隱蔽的方式截留利潤,減少應納所得稅。

在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諸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產品銷售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產品銷售利潤的多少。

產成品採用實際成本核算的企業,產品銷售成本的計價一般採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中途不能改變計價方法,也不能兼用幾種計價方法。然而,納稅人為加大產品銷售成本,減少本期已實現的利潤,要麼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反復變換銷售成本的計價方法,要麼不按規定的計價方法計算產品銷售成本,以達到多轉產品銷售成本,減少實現利潤,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產成品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在結轉產品成本時,應同時結轉產品成本應負擔的產品成本差異。但企業會通過不轉或少轉成本差異的方法,隱匿應實現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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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的監管,以及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特製定此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和控股子公司需利用專項治理工作,遵循綜合治理、糾建並舉、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改革深化、制度完善、監督強化和教育普及入手,強化相關業務管理,完善內部控制,規范會計記錄,強化審計監督,構建防治"小金庫"的長期機制。


第三條 企業需依據國家薪酬政策,完善內部薪酬體系,規范基層單位績效獎金分配,確保由基層單位制定方案,經勞資和財務部門審核後直接發放至個人,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此進行嚴密監督,防止私自留存或挪用。


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明確工程建設項目"趕工費"管理,確保其作為施工單位收入的一部分,納入統一核算,嚴禁以個人或他單位名義留存或用於非合規獎勵。


第五條 企業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過程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需納入企業收入核算,不得私自列支或賬外存放。


第六條 加強改制上市剝離資產管理,明確責任部門,規范業務流程,確保剝離資產全程受控,收益納入法定賬簿。


第七條 企業需強化會議費管理,嚴格控制會議規模與開支,規范報銷程序,防止虛構會議名目或挪用資金。


第八條 輔助經營實體、社會團體的資產財務管理需規范,收入納入企業賬簿,嚴禁賬外資金留存。


第九條 企業廢舊物資管理需嚴謹,作為降本增效手段,廢舊物資處置收入需及時入賬,不得私自留存。


第十條 企業需加強現金和備用金管理,確保現金收付記錄清晰,防止私自存放或挪用,嚴格執行備用金管理規定。


(4)公司不準留小金庫怎麼留經營費用擴展閱讀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經營業務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1月12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發評價〔2012〕5號印發。《規定》共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