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執行人為什麼還要交執行費
執行悄祥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應交納的費用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在案件執行成功之後,被執行人需要上交執行費。
當自己被執行的時候可能會承擔一切強制執行費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對自己進行強制執行的,除非是自己有能力償還但是不償還的時候。
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中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的,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通過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方式,如果被執行人具有法律規定的以下情形的,還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法院進行信用懲戒:
1、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通過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准: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強制執行的費用計算
根據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現在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申請費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直接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 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但是仍然有個慶運巧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譽鍵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② 法院執行留生活費的標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執行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