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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領導哪些費用可報銷

發布時間: 2025-04-24 16:18:04

㈠ 公務接待費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接待及招待費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科學、有效地利用辦公經費,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經鎮班子會研究決定,現就公務接待及招待費作如下規定:
一、接待范圍
1、到本單位指導檢查工作的縣、市機關部門領導同志;
2、各兄弟鄉鎮單位領導;
3、市縣相關部門領導;
4、外出接待上級有關領導。
二、公務接待內容
1、公務接待費用包括餐飲、接待煙、住宿等費用。
2、因處理緊急、重大以及突發性事件,造成工作人員誤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3、黨代會、人代會等重大會議,上級臨時安排的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所發生的公務接待,其費用支出可以計入會議或活動費用,但入帳時必須要有會議或活動通知、簽到表。其他會議及活動不得搞任何形式的聚餐,可按每人每天(20-50元)的標准發放會議、活動伙食補貼,該項支出不作為接待費統計。
4、購送土特產支出需嚴格控制,財務科目單列,另行統計;縣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購送土特產。
三、公務接待標准
1、用餐:機關部門到鄉鎮指導檢查工作或鄉鎮之間交流工作原則上安排工作餐,標准控制每桌400元。因上級重要來賓或重大工作活動,確實需要宴請的,應遵循熱情務實儉朴、厲行節約原則。
2、住宿:工作人員因公外出的住宿費用,一律帶回原單位報銷。
四、審批程序
1、按照來賓實行對口接待的原則,由接待領導或科室告知鎮辦公室並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後,由鎮辦公室統一安排。自行安排的,接待費用自理,鎮辦公室負責人員不得違規事後補充手續。
2、出差外地招待,亦按以上規定辦理。
五、接待工作的管理
1、煙酒由鎮辦公室統一管理,按照來賓級別核定招待煙酒檔次,接待人員按核定的標准領取煙酒,自購煙酒一律不予報銷。
2、接待人員要嚴格按標准執行,不準隨意擴大接待范圍,提高接待標准,否則超標部分費用自理。
六、招待費管理規定
1、系統內來客一般不予招待。確因特殊原因需招待的,按照接待審批程序,由主要領導同意後,鎮辦公室安排工作餐。
2、鎮本級工作人員確因工作不能離開崗位,需要在外就餐的,如搞宣傳活動等,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由鎮辦公室統一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餐30元標准執行。
七、招待費實行集體審核,各口於每季季未將招待費票據,送鎮辦公室集中登記後上交鎮財政監督領導小組審核,鎮長簽署核銷。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辦事處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准、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准。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准。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並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准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准,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准。接待開支標准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