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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善後處理費用包含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1-29 04:36:57

1. 火災中的財產損失是如何認定的呢

1、一般依據民法通則來審判。

2、官司中的火災損失確定方式主要有:第一,有關當事人就損失、燒毀的物品、雙方火災責任進行協商,協商一致來確定。第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聘請物價評估部門進行平復來確定。第三,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法院委託物價評估部門進行評估。

3、土地是不需要賠償的,除非土地有特殊用處或者有地上物受損。

2. 安全生產費用包含事故善後賠償嗎

不包括,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在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企[2012]16號)中有明確的規定,請參照該《辦法》予以貫徹!

3. 社工服務項目對11.15火災善後處理

「11.15」火災善後處理社工服務項目已全部啟動

為援助「1115」膠州路火災善後處理工作,市民政局、市社工協會連夜跟有關社工專家討論後形成介入方案,赴火災現場了解情況並與靜安區民政局進行溝通,達成共識。成立了由復旦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大學、上海師范大學、浦東新區社會工作者協會組成的社工服務督導組,並由上海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發起,靜安區社工協會牽頭組建「上海社工服務團」靜安社工服務隊,納入靜安區民政局火災事故處理指揮部的整體工作架構。目前服務隊經培訓已進駐相關安置點和殯儀館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整支隊伍由靜安社工、浦東資深社工和專家督導三部分力量組成,共約60人。統一著「靜安社工」標識,分五組進駐各安置點開展工作。哀傷輔導組(綜合組)服務對象為53戶死亡家庭,靜安寺街道服務組服務對象為除死亡家庭外由靜安寺街道負責的家庭。曹家渡街道服務組服務對象為除死亡家庭外由曹家渡街道負責的家庭。石門二路街道服務組服務對象為除死亡家庭外由石門二路街道負責的家庭。南京西路街道服務組服務對象為除死亡家庭外由南京西路街道負責的家庭。

4. 火災事故善後處理有哪些,賠償或補償有哪些標

所有的賠償費用,交強險賠償後,不足的部分,按責任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 安全生產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哪些

安全生產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主要包括人和物兩個方面:
1、人的方面: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醫療費用、善後處理費用。包括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伙食費、住宿費、經濟補償費、後事處理費、其他費用等等;
2、固定資產損失費用: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凈值-殘值計算,報廢後能修復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修復費用計算。包括機器設備、房產等;
3、流動資產損失費用:原料、燃料、輔助材料按照賬面值-殘值計算;成品、半成品、在製品等按企業實際成本-殘值計算。

其實反過來說,除了間接損失之外的都是直接損失更容易理解,間接損失主要是指因停產或減產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因經濟合同糾紛和企業名譽受損帶來的損失。除此之外全部都是直接經濟損失。 因為包括現場清理,臨時僱工等都應算作直接損失的,很難一一描述。

6. 安全生產的的善後工作指哪些

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後工作重要事項:
1.現場警戒和安全
應急救援結束後,由於以下原因可能還需要繼續隔離事故現場:
(1)事故區域還可能造成人員傷害。
(2)事故調查組需要查明事故原因,因此不能破壞和干擾現場證據。
(3)如果傷亡情況嚴重,需要政府部門進行調查。
(4)其他管理部門也可能要進行調查。
(5)保險公司要確定損壞程度。
(6)工程技術人員需要檢查該區域以確定損壞程度和可搶救的設備。
善後工作人員應該用鮮艷的綵帶或其他設施裝置將被隔離的事故現場區域圍成警戒區。保安人員應防止無關人員人內。管理層要向保安人員提供授權進入此區域的名單,還要通知保安人員如何應對管理部門的檢查。
安全和衛生人員應該確定受破壞區域的污染程度或危險性。如果此區域可能給相關人員帶來危險,安全人員要採取一定安全措施,包括發放個人防護設備、通知所有進入人員受破壞區的安全限制等。
2.員工救助
員工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在完成善後過程中對員工進行救助是極其重要的。然而,在事故 發生時,大部分人員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而無法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員工在重特大事故過後還可能需要救助。
對員工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緊急情況發生後向員工提供充分的醫療救助。
(2)按企業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家屬進行安撫。
(3)如果事故影響到員工的住處,應協助員工對個人住處進行恢復。
除此之外,還應根據損壞情況程度考慮向員工提供現金預付、薪水照常發放、削減工作時間和咨詢服務等方面的幫助。
3.損失狀況評估
損失狀況評估是恢復工作的另一個功能,主要集中在事故後如何修復的問題上,應盡快進行,但也不能幹擾事故調查工作。善後主管一般委派一個專門小組來執行評估任務,組員包括工程、財務、采購和維修人員。只有在完成損壞評估和確定恢復優先順序後,才可以進行清潔和初步恢復生產等活動。損失評估和初步恢復生產密切相關,因而需要評估小組對這些活動進行監督。而長期的房屋建設和復雜的重建工程則需轉交給企業的正常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損失評估小組可使用損失評估檢查表來檢查受影響區域。雖然檢查表中的每一項不一定都適用於某一特別事故,但該表所列各項可作為事故後需要考慮問題的參考。評估組據此確定哪些設備或區域需進行修理或更換及其優先順序。

損失評估完成後,評估組應召開會議進行核對。每個需要立即修理或恢復的項目都應該分派專人或專門部門負責,而采購部門則應該盡快辦理所有重要的申請。
確定恢復、重建的方式和規模時,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確定日程表和造價;僱傭 承包人或分派人員實施恢復重建工作;確定計劃、圖紙和簽約標准等。
善後工作前期,相關人員應確定有關檔案資料的存放工作,包括檔案的搶救和保存狀況、設備的修理情況、動土工程的實施狀況、廢墟的清理工作等。在整個恢復階段要經常進行錄像,便於將來存檔。
4.工藝數據收集
事故後,生產和技術人員的職責之一是收集所有導致事故以及事故期間的工藝數據,這些數據一般包括:
(1)有關物質的存量。
(2)事故前的工藝狀況(溫度、壓力、流量)。
(3)操作人員(或其他人員)觀察到的異常情況(雜訊、泄漏、天氣狀況、地震等)。
另外,計算機內的記錄也必須立刻恢復以免丟失。收集事故工藝數據對於調查事故的原因和預防類似事故發生都是非常重要的。
5.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主要集中在事故如何發生以及為何發生等方面。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找出操作程序、工作環境或安全管理中需要改進的地方,以避免事故再次發生。一般情況下,需要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規定來調查和分析事故。調查小組要在其事故調查報告中詳細記錄調查結果和建議。
6.公共關系和聯絡
在善後工作過程中,善後主管還需要與公眾或其他風險承擔者進行公開對話。這些風險承擔者包括地方應急管理官員、鄰近企業和公眾、其他社區官員、企業員工、企業所有者、顧客以及供應商等。
公開對話的目的是通知他們善後行動的進展狀況。一般情況下,公開對話可採用新聞發布會、電視和電台廣播等向公眾、員工和其他相關組織介紹情況,也可以組織對企業進行參觀視察等。
此外,企業還應該定期向員工和所在社區通報善後工作的最新進展,其主要目的是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並保證公眾所有受損財物都將會得到妥善賠償。
如果事故造成附近居民財物或人身的損害,企業應考慮立即支付修理費用和個人賠償。
7.商業關系
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應將有關的事故情況及其對他們的影響立即通知顧客和供貨商,這樣可使事故對顧客和供貨商的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
處理商業關系的首要任務是確定目前本企業現有供貨量或完成的產品量以及可供調劑的其他企業的供貨量或完成的產品量、產品運輸的資源、恢復生產的估算時間等。
善後主管在與企業管理層共同確定這些信息的同時還要制定出減少生產損失的計劃。善後主管或企業采購部門的代表應通知供應商把貨物發送到其他廠家或及時停止供貨。同時,管理人員應該根據現有協議,考慮停止接收供貨的法律責任。
銷售部門應該通知所有顧客事故對他們的影響。如果企業不能滿足顧客的需求,可能需要臨時安排其他廠家向顧提供產品。在恢復工作進行期間,應定期向顧客和供貨商通報恢復進展狀況以及預計企業重新投產的時間。

7. 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包括

火災事故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因火災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的標准。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計算確定。

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火災損失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導致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火災財產損失一般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類。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間接財產損失是指因火災而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現場施救、善後處理費用(包括清理火場、人身傷亡之後所支出醫療、喪葬、撫恤、補助救濟、歇工工資等費用)。

由火災引起的損害賠償,由各方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如果火災各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各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曹剛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起草人之一。遼寧省自然科學技術成果獎獲得者。北京市煒衡火災爆炸與應急管理法律專委會主任。北京市煒衡(沈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8. 發生火災時,消防部隊救火,企業單位承擔一部分費用,具體怎麼規定的

具體看消防大隊怎麼跟企業算賬了唄,如果企業有能力就支付,沒能力就算了。

9. 火災後財產損失賠償如何計算

主要根據具體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造成的損失來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火災撲滅後,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核定火災損失屬於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職權范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和核定火災損失的證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

具體的損失金額或賠償金額的確定,可以通過經下三種方式來處理:

1、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損的具體物品及相應金額的,則可以要求責任方根據相應的證據進行賠償。

3、如果無法提供損失具體金額的,則可以委託物價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估價,以估價結果作為索賠的依據。

因此應該要求消防部門核定火災損失,認定火災原因,向責任方索賠。


流程:

發生火災後,首先應該由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和責任,然後再根據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賠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通過委託物價部門進行估價的方式確定。

對於賠償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9)火災善後處理費用包含哪些擴展閱讀:

官司中的火災損失確定方式主要有:

第一,有關當事人就損失、燒毀的物品、雙方火災責任進行協商,協商一致來確定。

第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聘請物價評估部門進行平復來確定。

第三,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法院委託物價評估部門進行評估。

10. 失火殃及鄰居賠償標准

因火災造成房屋燒毀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而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火災事故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因火災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的標准。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計算確定。

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火災損失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導致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火災財產損失一般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類。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間接財產損失是指因火災而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現場施救、善後處理費用(包括清理火場、人身傷亡之後所支出醫療、喪葬、撫恤、補助救濟、歇工工資等費用)。

由火災引起的損害賠償,由各方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如果火災各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各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