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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不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1-29 18:21:10

Ⅰ 價外費用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應該是對的。
在銷項稅,銷售額確定中價外費用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符合以下三點: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Ⅱ 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Ⅲ 納稅人的哪些項目不屬於價外收費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及發生應稅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3)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4)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Ⅳ 增值視額當中哪些屬於價外費哪些不屬於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Ⅳ 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不包括什麼

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不包括: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Ⅵ 增值稅價外費用不包括

1.增值稅是價外稅,銷項稅額不是收入的組成部分,當然不包括在內.
2.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要交給稅務機關的,只是代收而已,當然能作為收入征稅.
3.代墊運費也不是收入,這個應該好理解,也不能作為收入征稅.

Ⅶ 一般銷售方式下,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不包括哪些

額外不可控費用。
做人先做事。
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
世界上沒有捷徑走,功夫不怕有心人,只要努力,總會成功。
2020,共勉。
羊毛出在羊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