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石油礦藏 » 石油資源稅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擴展閱讀
價格由什麼因素 2024-10-22 22:57:53

石油資源稅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發布時間: 2022-02-13 07:40:18

Ⅰ 石油類資源稅稅率多少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三、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實施

為便於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採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根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6%)÷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6%-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表》(以下簡稱附表)執行。今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狀況、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等情況對附表內容進行調整。附表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區域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比照附表中鄰近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惠規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據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四、關於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並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同時廢止。

專題推薦:資源稅


作為全球領先的財經證書網路教育領導品牌,高頓財經集財經教育核心資源於一身,旗下擁有高頓網校、公開課、在線直播、網站聯盟、財經題庫、高頓部落會計論壇、APP客戶端等平台資源,為全球財經界人士提供優質的服務及全面的解決方案。


高頓網校將始終秉承"成就年輕夢想,開創新商業文明"的企業使命,加快國際化進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財經網路學習平台!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問,歡迎向高頓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Ⅱ 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徵收資源稅嗎

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征要收資源稅。我國資源稅的特點有:
1、對特定資源征稅。資源的含義比較廣泛,人們提到的資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物質內容非常豐富;
2、具有對絕對地租和級差收人征稅的性質。資源稅的立法原則是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對從事應稅資源產品開採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成本高低、利潤多少,都要依法徵收資源稅,實行有償開采,以保證國有資源價值的補償,體現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
3、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稅負不受企業資本有機構成、經營管理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資源稅能真正調節企業因客觀開采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Ⅲ 資源稅改革的產生背景

中國的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征資源稅,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徵收。1984年資源稅主要是為了調節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對資源產品開征的稅種。《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以實際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按照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其宗旨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公開資料顯示,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對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徵收。但是,十幾年過去了,目前資源稅依然採取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以煤炭行業為例,原煤每噸徵收資源稅2-5元,焦煤8元,綜合起來平均每噸3.5元。

Ⅳ 資源稅的產生發展

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稅。鑒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征稅。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佔用稅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稅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2011年10月28日,財政部公布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兩個文件都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制的原洫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徵稅。

Ⅳ 資源稅征稅范圍

資源稅徵收范圍如下所示: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范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目前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Ⅵ 新的稅率制度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增值稅稅率沒有變化,徵收率自2009.01.01起3%。
所得稅稅率25%自2008.01.01執行。
消費稅中的個別應稅消費品稅率已多次調整。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調整正在討論。
您的問題太籠統了,現在在徵收的稅種大概16個,各自都有不同的稅率。調整也不是同步的。

Ⅶ 石油開采出來但是未銷售交不交資源稅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銷售了才發生納稅義務.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CA%AF%D3%CD

Ⅷ 什麼是油氣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一般是對稀有資源或不可再生資源開采時征稅(不知道為什麼要對鹽徵收哈,自古以來都對鹽單獨征稅的)。

資源稅范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范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目前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Ⅸ 資源稅是什麼

1、資源稅的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2、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