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液化氣站離居民區多少米
主要依據是《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安全距離是以儲罐外壁為基點,且與氣站的總設計容量和單罐容量相關。
1、氣站總容積小於等於5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於等於2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築的安全距離不小於40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築(最外側建、構築物外牆)45米;
2、氣站總容積大於50立方米小於等於20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於等於5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築的安全距離不小於45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築(最外側建、構築物外牆)50米;
3、氣站總容積大於200立方米小於等於50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於等於10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築的安全距離不小於50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築(最外側建、構築物外牆)70米;
4、氣站總容積大於500立方米小於等於100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於等於20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築的安全距離不小於55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築(最外側建、構築物外牆)90米;
液化氣站的建設:
需要硬體方面有:消防水池、環路消防供水管路、噴淋降溫系統、市政消防接撥系統、消防泵、備用發電機、ABC乾粉滅火器、消防水迴流系統、燃感報警系統、應急裝備和堵漏工具等。
軟體方面有:安全管理制度手冊、安全培訓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演練記錄等。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的公告
❷ 建設石油庫要離小區多遠
加油站離小區圍牆50米以外
❸ 強夯機施工應離住宅樓多少米
強夯時所發作的巨大沖擊波,對場所鄰近的建(構)築物有或許形成振害,《強夯地基技術規程》定,當單擊夯擊能為1000 kN時,安全間隔應大於15m;當單擊夯擊能大於1 000 kN時,對外表車間及靈敏度高的建(構)築物的安全間隔,尚應經過試夯實測的成果進行調整與批改。
❹ 石油庫周圍建築的設置有何要求。多遠范圍內不應設居住建築
根據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按照油庫的大小,油庫分成5級,分別對應容量為大於10萬,3-10萬,1-3萬,1000-10000,1000以下。對應的不允許設置居住區的距離分別為100,90,80,70,,50米。
❺ 中國石油加油站多少米不準建築房屋住宅
要根據加油站的級別來判斷。二級加油站(儲罐容積在31~45立方米)的油罐離居民區的最小距離應在12米以上;三級加油站(儲罐容積的上限為30立方米)的油罐離居民區至少在10米以上;一級加油(氣)站一般都不設在市區,而對加油站與學校、體育館、醫院等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要求更高。
❻ 中石油油庫附近多少米內不能有居民居住
一般來說是在油庫發生爆炸情況下不被波及的距離,目前國家標准為100-150米。
❼ 根據辦法規定,埋地石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15米,這條規定哪個網站有具體說明,謝謝
有兩個:一個是GB50253-2003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這個網路上有。
一個是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辦法,下面部分內容。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已經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管轄范圍內輸送石油、天然氣、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的保護。
輸送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部管網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道包括: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場、油庫、裝卸棧橋和各類閥室;
(三)管道防腐設施;
(四)管道水工防護、防風、抗震、通訊等設施,以及管堤、管橋和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五)管道標志、標識;
(六)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管道保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實行專業維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安全全面負責,應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管道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侵佔、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保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管道保護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對在管道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建設
第八條管道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並與鐵路、公路、水運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徵求省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管道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在開工30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及臨時用地、用工、補償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管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管道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管道工程建設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管道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建設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築管道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防洪、通航標准。
第十二條設計和建設管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15米,天然氣、成品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30米;
(二)地面敷設或者架空敷設石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30米,天然氣、成品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60米;
(三)埋設管道,在農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於1.5米;在山區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於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頂距離河床不得少於7米。
在海底敷設管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新建管道達不到安全距離要求且無法避讓,或者管道覆土厚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安全保護方案,經專家評審並報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管道建設需要徵收徵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需要辦理土地徵收徵用手續且無法避讓的養殖水域、蔬菜大棚、溫室、經濟作物、家畜棚圈、果園、林場等區域,管道建設單位應當與土地使用人簽訂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應當按照後開工建設的工程項目服從先開工建設和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的原則,由管道企業與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所有權人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同時施工並相遇時,雙方應當共同協商制定相遇區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同時施工並相遇的區段,一方按照其設計規范或者標准,要求對方採取特殊防護措施的,所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擔。
第十七條管道企業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工程投產試運行60日前,將有關規劃建設資料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管道規劃建設資料,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送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部門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報送。
第十八條管道建設單位應當在下列地點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標識: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管道線路的地段;
(三)易被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管道沿線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地段;
(七)管道經過的路口、村莊;
(八)其他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地區。
第三章保護
第十九條管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協調解決有關管道保護以及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用工等事項。
管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管道企業的事故搶修和群眾護線等工作。
第二十條管道企業是管道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管道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管道運輸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護制度,完善維修保養措施,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檢驗。
檢測檢驗單位應當對檢測檢驗結論負責;管道企業應當將檢測檢驗報告報省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需要配置相應的專職護線隊伍,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維修保養和事故搶修。專職護線人員發現有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管道企業進行日常巡查、維修保養和事故搶修。
第二十三條鼓勵管道企業開展群眾護線工作。管道企業可以與管道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將管道委託其負責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管道企業開展群眾護線工作給予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管道發生泄漏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為己有。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佔、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
(二)移動、拆除管道以及為保護管道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以及修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場外或者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管道中心線兩側50米以外500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爆破的,應當向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協調,經管道企業同意後,雙方簽訂安全協議。
爆破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開工10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由管道企業指派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在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施工,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事先報告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由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管道企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橋梁、河渠;
(二)架空、埋設電力線路或者埋設地下電(光)纜;
(三)設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體;
(四)進行河道、溝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國家明令取締的以石油、天然氣為原料的土煉油場(點)、小化工廠以及原油收購站(點)。
第二十九條管道企業進行事故搶修,可以優先使用相鄰土地或者設施進行作業,但應當及時告知該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採伐林木的,可以先行採伐,但應當在事故搶修完成後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因管道日常巡查、維護保養或者事故搶修作業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經管道企業同意,當地農民可以在管道企業已徵收或者已徵用的土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在日常巡查、維修保養或者事故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報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管道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向當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道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管道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管道保護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管道保護和安全運行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違法運輸的石油、天然氣和成品油有權查封、扣押。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管道沿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侵佔、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環境監測,及時處理涉及管道企業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應當兼顧管道的安全保護;需要在管道通過的區域泄洪的,應當在泄洪方案確定後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管道企業和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道沿線居民進行重特大事故應急措施和安全常識的宣傳;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單位和居民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❽ 地面油庫安全距離是多少,需要離辦公樓有多遠
首先根據《石油庫設計規范》分清油庫級別,再查《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中的表 4.0.7 ,從石油庫的罐區或油品裝卸區算起,距離居住區或公共建築物,如1級油庫應達到100米以上.
❾ 石油儲備庫與居民區距離
最少100米。
石油儲備庫屬於一級油氣場站,根據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4,4.0.4條區域布置要求,與100人以上居民區的安全距離為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