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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買賣合同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2-01-22 14:32:11

① 石油合同與管理是什麼

在國際石油合作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租讓、對抗和合作三個不同性質的階段,在三個階段演變的過程中,國際石油合作合同也發生了質的變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政治形勢的變化,國際石油合作合同逐步體現了公平合理、雙方平等、雙贏互利的原則,並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幾種相對固定的模式。
租讓制合同 租讓制合同是世界上進行石油勘探開發最早使用的一種合同形式,這種形式目前被稱作許可證協議(License Agreement)。由於在這種合同形式下,資源國政府的收益主要來自外國石油公司交納的稅收和礦區使用費,因此也被稱作「稅收和礦區使用費合同」(Tax and Roya1ty Contract)。
這種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外國石油公司通過談判或競標與資源國政府達成協議,獲得租讓礦區。
(2)外國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讓礦區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的專營權,並對礦區內所產石油擁有所有權。
(3)外國石油公司單獨承擔風險並投資。
(4)外國石油公司向資源國交付礦區地租。
(5)一旦礦區內開始生產石油,外國石油公司以實物或現金形式向資源國政府交納礦區使用費。
(6)外國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將向資源國政府交納所得稅。
產量分成合同 20世紀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亞首創了產量分成合同。後來,這種合同逐漸被一些石油資源主權國和一些國際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種較為通用的合同類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石油合作採用這種模式。
這種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資源國擁有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其指定機構(政府主管部門或國家石油公司)擁有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的專營權。
(2)外國石油公司與資源國政府(或其他國家石油公司)簽訂合同,作為承包商在合同區內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
(3)承包商要承擔勘探風險,若有商業性發現,還要承擔開發和生產費用。
(4)合同區內發現的油田投產後,全部產量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東道國政府與承包商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
(5)資源國政府(或國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權和監督權,而日常作業管理由承包商負責。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將向資源國交納所得稅。
(7)用於合同區內石油作業的全部設備和設施通常屬資源國所有。
風險服務合同 20世紀60年代後期,比較標準的風險服務合同出現於中東一些產油國和拉丁美洲一些國家。目前全世界約有十餘個國家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這種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資源國擁有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和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的經營管理權。
(2)外國石油公司作為資源國的承包商,提供技術、金融等服務。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資金,並承擔勘探風險。如果發現石油,承包商還要提供全部開發資金。
(4)油田投產後,資源國將按合同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承包商的投資費用,並支付風險服務費。償付通常用現金,有些也用原油。
純服務合同 純服務合同又稱無風險服務合同。與風險服務合同相比,在這種合同形式下,資源國僱用外國石油公司作為承包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向承包商支付服務費,承包商不承擔任何風險,風險由國家承擔,任何發現均是國家獨有的財產。
聯合經營合同 聯合經營合同方式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當時西方一些獨立石油公司為了能夠進入某些第三世界產油國進行石油勘探開發,便採用了該合同。與租讓制相比,這種合同對產油國較為有利。
聯合經營有兩種不同類型:
(1)合資經營。
由資源國(或其國家石油公司)為一方,外國石油公司為另一方,共同組建一個新公司,負責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等經營活動。雙方各參與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潤。雙方共同承擔勘探風險和納稅責任。
(2)聯合作業。
雙方不需組建獨立經營的公司,而是藉助合同協議,共同出資、共同作業、共同分享權益,但雙方各自核算開支和收入,單獨納稅。
非傳統類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來,出現了一些不屬於上述五種類型的石油合同,這些合同被統稱為非傳統類型石油合同。採用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來沒有對外開放,全部上游業務都由本國國家石油公司經營的國家。到目前為止,這些合同的數量還很少,這類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將一個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給外國石油公司進行生產(如阿根廷、阿爾及利亞)。
(2)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由外國石油公司來開發那些由國家石油公司發現,但尚未開發的油田(如印度、土庫曼)。
(3)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由外國石油公司對那些已經開發,但又已停產的油田進行重新開發生產(如委內瑞拉、緬甸)。
(4)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由外國石油公司在投產油田進行提高採收率作業(如印度尼西亞、緬甸、阿爾及利亞、羅馬尼亞)。
石油合同的選擇 石油合同是資源國政府實現其在國際石油合作中利益的載體,也是石油公司參與國際油氣勘探開發並獲得收益的基礎。因此,任何合同的選擇與談判都是資源國與石油公司之間的雙向選擇。對於石油資源的佔有國而言,引入外國投資者參與石油的勘探與開發主要謀求長期的合作並達到以下目的:
(1)經濟方面,由於缺少足夠的資金,很多資源國政府希望通過引入外國投資參與石油勘探開發獲得一部分啟動資金,從而積累資本以投資於其他資本密集型項目。如果項目成功,資源國可以通過訂立合同獲取來自於石油生產的可觀經濟效益,並以此作為再投資的基礎。
(2)政治方面,為避免對外國的依賴,資源國希望通過合同控制項目以及產品,並成為開發中積極地參與者而不是被動的受益人,這樣能夠保障自然資源的開采最有利於國家利益。
(3)技術方面,通過引入外國石油公司,資源國能夠使用先進技術,從而提高作業水平,減少勘探風險。同時,資源國也希望通過與外國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強研發實力,學習先進技術,提高本國勘探開發水平以及對自然資源的管理水平。
與此相對,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加看重短期目標,且目標較為單一。即希望獲得盡量多的實物或貨幣報酬並能將利潤自由返回本國,同時在最大限度上減少風險。此外,靈活的開發方案、可用的區塊資料等也是石油公司所希望的。作為石油公司,為了在國際合作中取得滿意的結果,應在選擇合同模式時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自身的專業領域、實力與目標。自身的專業領域是石油公司所選擇合同模式的前提條件。由於石油行業上游投資隨市場供需變化而起伏,區塊情況各異,更涉及紛繁復雜的各種技術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圍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甚至是最大的綜合性石油公司都無法一包到底,而必然有專業領域側重不同的多家公司參與其中。對於專業、實力各不相同的公司來說,首先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合同。如專業的工程服務公司必然以工程服務合同為切入點,一般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企業才能夠承擔EPC工程總承包的形式。此外,石油公司的目標也是選擇的前提,如希望通過海外投資獲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較傾向於產量分成合同而不熱衷於風險服務合同等。
(2)資源國政治經濟概況和法律政策環境。由於任何國際石油合同中都體現了「平衡原則」,即石油合同條款、資源前景和政治風險之間是平衡的。也就是說,在石油資源前景好的地區或國家,要麼合同條款苛刻,要麼政治風險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選擇合同時,必須認真研究資源國國情以及法律政策環境。
(3)參與項目的各方面情況,如投資區塊的地質條件、儲量及產量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國投資者都要承擔勘探風險,區塊的儲、產量前景直接關繫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選擇不能脫離區塊的資源前景。
(4)合同核心條款及經濟效益。經濟收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主要目標之一。明確項目風險、收益、資金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特點,根據合同進行項目的經濟性評價,是選擇投資合同的直接基礎,也是石油公司決定採用何種方式進入資源國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
十 頗具影響的國際石油組織和會議幾乎國際上所有的長期能源需求預測均認為,由於世界人口的增長、經濟的發展、工業化以及越來越大的流動性、全球化及能源行業的相互依賴,未來能源需求都將顯著增長。為了妥善應付不斷增長和變化的世界能源需求的挑戰,一個國家或政府單獨行動常常會無能為力,加強國際能源合作將是關鍵。因而,迫切需要調動各方力量進行國際間的對話和達成有關協議,以避免對能源市場的武斷的政治干預及其所造成的能源市場的動盪,消除國際貿易障礙,實現能源供應的多樣化,使能源供應朝著可持續的趨勢發展。在此背景下,國際石油舞台上,新老國際石油組織都十分活躍,紛紛通過機構開會和頻繁召開各種論壇來交流信息、分享經驗、達成共識,以推動不同層次、不同區域范圍內的國際能源合作。

② 買賣合同是什麼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特徵

買賣合同漫畫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賣財產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或賣方,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或買方。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最經常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紀人、代理人、擔保物權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當然,對某些特殊物為標的物的買賣,法律亦對主體進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
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即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其中賣方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買方付價金並取得價金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權利是請求賣方交付貨物並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權利對應於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除履行買賣合同的總義務即給付義務外,尚需承擔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付隨義務。

標的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賣方所出賣的貨物。買賣合同廣義上的標的物不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永佃權等。中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標的物採取狹義標准,指實物,不包括權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中國,土地、山脈、河流、海洋只能由國家依法確定使用主體,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③ 買賣合同與購銷合同有什麼區別

購銷合同與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一致。購銷合同包括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屬於買賣合同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④ 石油買賣合同翻譯

很嚴謹的合同啊,你列出來的是一個一個的名詞解釋,具體如下:

季度
連續的三個月-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

ASTM美國材料實驗協會
美國材料實驗協會,是專門的、國際公認的機構,批准石油工業中使用的所有的標准、試驗和程序,在至今有效的最新修訂版協議中被提及。

產量
產品被確定的數量和質量,依據ASTM的程序,卸貨操作後完結。因此而定的產量的數量和質量是基於哪個數字轉交給買家、用來有效計算產品的付款的。

提單
官方文件,起運港裝運操作完成後開具,正式的,其中,船的裝載量在這里根據定義用立方米和公噸表示。此文本必須在正本上由船東簽字,並且要填寫一致,沒有協議下文指定的指令。(這句吃不準。)

卸貨港
由買家指定的安全的卸貨港作為最終收貨目的地。

⑤ 什麼是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