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液化石油氣鋼瓶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什麼
液化石油氣鋼瓶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什麼
您在使用液化氣時,應當熟知以下常識。
一、液化氣鋼瓶必須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未經檢驗的不能充裝使用。換氣時用戶應對鋼瓶進行安全檢查並協助服務站對鋼瓶角閥進行動態試漏。
二、液化氣鋼瓶不能存放在卧室內,人更不能在放有液化氣鋼瓶的房內就寢。
三、液化氣鋼瓶要遠離明火和高溫,嚴禁液化氣與其他火源同室使用。
四、連接鋼瓶與灶具的膠管兩端必須用喉箍箍緊,燃氣灶擺成水平狀,鋼瓶與灶具外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5米,膠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
五、燃氣灶具點火時,先全部打開鋼瓶上的角閥,再點燃灶具。使用完畢後,應關閉燃氣灶具和液化氣鋼瓶角閥。
六、當換氣時,裝卸調壓器要仔細檢查調壓器前端的密封膠圈應完好,否則不可使用,安裝調壓器時,應擰緊調壓器手輪,並應打開鋼瓶角閥檢查各介面是否漏氣。
七、液化氣灶具使用時,應有人照看,避免沸湯、沸水澆滅灶火或被風吹滅灶火,造成液化氣泄漏。
八、液化氣鋼瓶因瓶內液體減少,壓力小,火焰不旺時切勿用火烤或用熱水等加熱液化氣鋼瓶。當液化氣壓力不足不能正常燃燒時,要將鋼瓶送到供氣單位處理殘液,用戶不得自行將殘液倒在室外或下水道,這樣做很容易發生火災事故。
九、要經常檢查鋼瓶、灶具等是否漏氣,可將肥皂水塗在鋼瓶的角閥、調壓器、灶具開關和膠管等處檢查,如果塗抹處冒出氣泡,應立即關閉鋼瓶角閥,並向供氣單位報修。
十、當嗅到液化氣氣味時,說明有漏氣的地方,應立即關閉鋼瓶角閥,同時斷絕一切明火,不準開、關一切電器,要打開門窗通風,並向供氣單位報修。
十一、遇到鋼瓶與調壓器連接部位等處著火或不慎將鋼瓶碰倒而火勢擴大時,要立即抓住鋼瓶的護欄將鋼瓶扶起,爾後用濕毛巾等蓋在鋼瓶護欄上,關閉鋼瓶角閥,火即滅。或用「乾粉滅火劑」向著火處迅速噴射,滅火後馬上關閉鋼瓶角閥,並向供氣單位報修。
十二、外界著火威脅液化氣鋼瓶時,要立即關閉鋼瓶角閥,摘掉調壓器,並立即將鋼瓶挪到室外安全處。
十三、當遇到鋼瓶的開關失靈,關閉不嚴,燃氣灶具火焰不能熄滅時,要立即停止旋轉鋼瓶角閥,以免嚴重損壞角閥,造成火災事故,可直接關閉灶具閥門,並迅速報供氣單位維修。
2. 液化石油氣空瓶和滿瓶存放問題
一、空重瓶氣體質量不同,危險等級不同
若發生漏氣等情況可盡快排除解決,如若發生緊急情況可立即優先轉移重瓶至安全區域。混放會造成危急情況空重瓶分辨不清,影響救援速度與時間。
二、方便管理
空瓶需要重新充氣,而且每個鋼瓶都有編碼,流動情況均需登記在案,分開擺放有助於日常管理。
3. 如何做好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管理工作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氣站進出管理制度
①非本站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生產區內。確因工作需要進入生產區時,須經站長(經理)批准,並由本站工作人員陪同,經門衛檢查登記後方可進入。
②進入生產區的工作人員、外來人員不得攜帶火種(火柴、打火機、煙頭等),不得穿著化纖衣物和帶釘鞋,操作人員上崗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
③酒後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嚴禁孩童或領小孩進入生產區。經批准進入生產區內的非工作人員,要服從站內安全管理人員的安排。
④汽車罐車和本站的運瓶汽車進入生產區,必須配裝可靠的防火帽和滅火器等有關的消防器材,並經門衛檢查合格後方准進出。
⑤電瓶車、拖拉機、畜力車及外來車輛不得進入生產區。
⑥門衛及安全檢查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對進出站人員和車輛的檢查登記工作,如實記錄液化石油氣站進出檢查登記表(見表2-1-1)中的內容,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①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保護財產和公民的安全。根據本單位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特製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站長(經理)為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車間、班組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崗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安全消防員協助站長做好全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③安全消防員和從事液化石油氣操作的人員要經消防安全培訓,並取得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合格證後,方准上崗作業。安全消防員應結合本站具體情況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每年對全站人員進行4次安全消防和知識培訓教育,並將考核情況記人職工個人技術檔案。
④本單位建立由站長和安全消防員任正隊長、副隊長,全站40歲以下男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安全消防員要針對本單位特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要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兩次消防滅火演練。
⑤站內所有的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裝置,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齊全,並應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器材和設置,裝置在便於使用的指定位置。值班巡查員在每日安全巡查中,應將對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防火檢查作為一項主要的內容。
⑥安全消防員要會同有關人員定期做好消防設施和器材檢驗與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滅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
⑦站內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立「進站須知」、「嚴禁煙火」和「危險場所,閑人免進」 等消防安全標志。嚴禁攜明火或穿戴化纖衣物和帶釘鞋進入生產區內。因特殊情況確需動用明火作業時,要事先按規定程序辦理動火許可審批手續,並嚴格履行科學的隔離、置換和分析化驗方法,做好動火准備工作。動火現場要有監護人,動火作業結束後要及時將動火設備撤離生產區。
⑧當站內出現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中最高職務者要擔負起領導責任,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疏散無關人員、車輛和氣瓶,任何人都有撥打「119」電話報告火警的義務。火災撲滅後,要保護好事故現場,接受事故調查。
3.生產區巡迴檢查制度
①為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杜絕違章行為的發生,特製定生產區巡迴檢查制度。
②巡迴檢查分為單位值班領導組織的每日安全巡查和操作人員對本崗位的操作巡查。站內領導實行輪班制,每日應有一名站領導負責做好當日的安全巡查工作。
③值班領導每4小時應帶領消防員、設備員和維修人員對生產設備、工藝管路的運行狀況;操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各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完好等情況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和防火巡查,並將巡查結果填入液化石油氣站安全巡查記錄表。④機、泵操作員每1小時對運轉設備的電機溫度、電流、聲音和機器的溫度、聲音、壓力、液位、油位、油壓與振動情況,以及與機器相關的系統設備和附件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巡查,巡查結果如實填入機、烴泵操作記錄表。
⑤儲罐操作人員每小時對罐區內儲罐的壓力、液位、溫度和安全裝置,及主要操作控制閥門進行一次安全巡查。夏季要根據儲罐溫度變化,及時開啟噴淋冷卻裝置,冬季要注意排水防凍,並按時填寫儲罐運行記錄表。
⑥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按裝卸操作規程的規定,做好對裝卸罐車的安全巡查,並加強與機、泵和儲罐操作人員的聯系配合,嚴防罐車或儲罐超裝。
⑦鋼瓶充灌作業前,操作人員要對待裝瓶、充槍、計量秤和系統壓力進行檢查核驗,並定期對操作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對已裝瓶、待裝瓶的清驗盤點。
⑧安全巡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問題,有關人員要及時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對需要檢修或動火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嚴禁設備和系統帶故障使用與運行。
4.設備儀器管理制度
①為加強設備儀器的購置、使用、維護保養、修理、檢驗等管理工作,使設備儀器保持完好狀態,特製定設備儀器管理制度。
②設備儀器實行站級管理和崗位管理。設備技術員負責全站設備儀器的更新、修理、檢驗和資料檔案的管理,操作人員負責所使用設備儀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
③站內壓縮機、烴泵、自動灌裝秤、鍋爐、儲罐及其他壓力容器應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其中鍋爐和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④操作人員對所操作的設備要做到「四懂、三會」(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使用和停車,並按規定做好設備潤滑加油、防銹工作,認真落實巡迴檢查制度,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⑤操作人員對本崗位的設備、管線、閥門、儀表等裝置實行責任制,要保持設備整潔,及時消除冒、滴、漏,並做好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工作。維護人員要對設備的修理質量負責,保證檢修後設備的完好使用。設備技術員會同安全員每周對設備按「完好、不完好、修理、停用」4個檔次進行一次檢查評定,每月將4次檢查結果作為對設備的評定依據掛牌公示。
⑥全站生產設備每年進行一次大修,每月進行一次小修。設備技術員要預先提出設備儀器的檢修內容和備品配件計劃,制定合理的檢修定額,嚴格控制修理費用。
⑦設備技術員要按規定做好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的安排和落實。鍋爐每年進行一次運行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每6 年進行一次檢驗,3級的每3年進行一次檢驗。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年要校驗一次;接地裝置每年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
⑧設備儀器應建立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a.設備、儀器的隨機技術文件、產品合格證、監制證書、裝箱清單等資料;
b.安裝施工技術資料和安裝檢測驗收資料文件;
c.修理、改造記錄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d.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e.壓力表、安全閥、接地電阻等安全附件的校驗、修理、更換記錄和資料;
f.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以及報廢報告資料。
⑨外購設備、儀器(包括備品配件)先由需用班組提出申請,經設備技術員審核、分析,並提出購置的型號參數和數量等具體計劃,報站長審批。購置計劃經批准後,由有關專業人員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選購。所購進的設備、儀器必須是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相應產品,並附有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還需附監檢證書。設備儀器到貨後,由設備技術員、使用班組、購置經辦人和財務人員共同開箱驗收,對質量、數量和技術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經辦人負責落實。
⑩由於人為過失造成的設備儀器(包括零部件)丟失、報廢,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者處罰。對需報廢和淘汰的設備儀器,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由站長批准後,在設備檔案和財務固定資產台賬上注銷。
5.汽車罐車使用管理制度
①為加強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的管理,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本單位實際,制定汽車罐車使用管理制度。
②本單位汽車罐車的使用管理除執行本制度外,還應執行《設備儀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③汽車罐車投入使用前,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使用、危險物品准運和汽車罐車行駛牌照等使用登記手續。並將核發的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准運證、行車證等證件隨車攜帶。
④汽車罐車的駕駛員、押運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汽車罐車准駕證》和《汽車罐車押運員證》後,方可從事汽車罐車的駕駛和行車押運工作。未具有相應資格的不得隨意駕駛罐車和承擔押運工作。
⑤汽車罐車的駕駛員應按汽車日常檢查和保養要求每天對汽車發動機、底盤和運行部分進行一次檢查與維護。押運員要對罐體及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導靜電裝置及滅火器材等附件的性能與完好狀況每天進行一次檢查維護。發現故障和異常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並予以排除。保證汽車罐車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罐車的清潔衛生和漆色完好。
⑥每次出車前,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按第5條檢查內容對罐車進行全面檢查,並帶齊各種證件資料和維修工器具。行車中,要做好對罐車和安全附件的經常性檢查保養,嚴禁罐車帶故障行駛。
⑦新汽車罐車或經檢修後的汽車罐車,在首次充裝液化石油氣前,必須經抽真空或充氮氣置換處理合格[真空度不小於86.7kPa(650mmHg)或含氧量小於3%],並有處理單位的證明文件,方可進行充液。
⑧汽車罐車返回單位要及時卸液,不得帶液入庫停放。罐車不得兼作儲罐使用,禁止直接向鋼瓶灌裝。卸液時不準採用空氣加壓或蒸汽加熱等提高卸液速度的辦法。卸液罐車應留有不低於0.4MPa的剩餘壓力。
⑨遇有雷雨天或附近有明火,周圍有易燃易爆介質泄漏,罐體內壓力異常或其他不安全的情況時,要立即停止裝卸作業,並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⑩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罐車或儲罐超裝。裝卸作業完畢後,要及時填寫裝卸作業記錄表。⑾汽車罐車行駛中,應遵守交通規則,聽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距離,嚴禁違章超車。要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b.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c.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d.車上禁止吸煙。
e.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必須注意標高並減速行駛。
f.當罐內液溫達到40℃時,應及時採取遮陽或罐外水冷等降溫措施。
⑿汽車罐車途中停放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b.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10m內不得有明火和建築物。
c.停車檢修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d.途中停車若超過6h,應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按其指定的安全地點停放。
e.途中發生故障,若檢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並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f.重新行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行車。
g.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⒀罐車罐體及其安全附件應按《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相關規定,定期報送檢驗機構檢驗。凡超檢驗周期未檢驗的,不應繼續使用。
⒁汽車罐車的外借使用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並由該車駕駛員、押運員隨同操作。液化石油氣罐車不得用於充裝其他介質。
6.鋼瓶充裝管理制度
①為加強鋼瓶充裝的檢查管理,杜絕不合格鋼瓶充裝和鋼瓶超裝,特製定鋼瓶充裝管理制度。
②凡需充裝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實行灌前檢查、充灌過程檢查和灌後復檢責任制。檢查員和充裝員應嚴格把關,並做好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等工作見證。
③鋼瓶充裝前,由質量檢查員逐只進行檢查登記,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充裝。
a.無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鋼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准認可的進口鋼瓶,以及經檢驗單位判定報廢的鋼瓶。
b.鋼瓶鋼印標志、顏色標記不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c.用戶自行改裝或塗敷漆色的鋼瓶。
d.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e.鋼瓶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f.超過檢驗周期的鋼瓶。
g.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鋼瓶。
h.首次充裝的鋼瓶,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④對經檢查不予充裝的鋼瓶,檢查員要及時通知用戶作相應的處理。需抽真空或抽殘液的鋼瓶,先進行抽空、抽殘處理。符合充裝條件的鋼瓶,質量檢查員作空瓶稱重和核定充裝量,並填好檢查登記表後,將鋼瓶轉送充裝崗位。
⑤充裝崗位的待裝瓶應按不同質量、型號分類存放,並與已裝瓶區用標志相互分開放置。充裝員要按該鋼瓶核定的充裝量和充裝操作規程認真進行充裝操作,如實填寫充裝記錄,嚴禁過量充裝。YSP-10、YSP-15型鋼瓶允許充裝誤差不大於±0.5kg,YSP -50型鋼瓶允許充裝誤差不大於1kg。
⑥充裝計量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為保證稱重衡器的准確可靠,每2個月應校驗一次,校驗報告要記錄存檔。
⑦充灌過程中,充裝員隨時注意對充裝鋼瓶的角閥、瓶底、焊縫等部位的檢查,並做好稱重衡器量稱的調整檢查。若發現鋼瓶出現泄漏,要立即停止灌氣,並將瓶內氣體回收。對超允許充裝量的,要及時將超出量回收。
⑧充裝後的鋼瓶,由質量檢查員逐只進行重量復驗稱檢,復檢結果和檢查員姓名等內容要如實記錄到鋼瓶檢查登記表中。復檢合格的已裝瓶,轉運工要及時發放給用戶或送瓶庫暫存。
⑨檢查員、充裝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嚴禁外來人員動用充裝設備和工具。非充裝員、檢查員不得從事鋼瓶的充裝檢查工作。
⑩鋼瓶檢查記錄表(見表2-1-7)和鋼瓶充裝操作記錄表(見表2-1-8)每天由站技術負責人收集並存檔備查。
4. 求液化氣存放的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氣瓶儲存使用管理制度
一、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間、公共場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內。鋼瓶嚴防高溫和日光暴曬,其環境溫度不得大於35℃,使用中,鋼瓶與爐灶之間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並保證室內空氣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氣爐灶與其它爐灶在同一房間內使用。
二、爐灶各部位要經常檢查,發現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要及時修理.如出現角閥壓蓋松動、絲扣上反、手輪關閉上升等現象,應及時聯系修理。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要立即停用氣罐,打開門窗,嚴禁在室內吸煙、劃火柴或開、關電氣設備,並要關閉相鄰房間的門窗進行隔離,必要時相鄰房間也要熄滅火源等。檢查泄漏點時,一般採用抹肥皂水的方法,嚴禁用明火試漏。
三、液化石油氣爐灶點火時,要先開角閥,然後劃火柴從側面接近爐盤火孔,再開啟爐具開關。如一次沒有點著,要及時關閉爐具開關。用完爐火後應先關閉氣罐角閥,再關閉爐具開關。
四、使用液化氣爐灶不要離人,鍋、壺等不要盛水太滿,以防開水溢出熄滅火焰,石油氣擴散發生火災事故。
五、液化氣鋼瓶嚴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熱源,嚴禁烘烤、火燒等方法對氣瓶加熱。不能傾倒、倒置使用。嚴禁在室內將液化氣從一個鋼瓶導入另一個鋼瓶。液化氣使用完後,瓶內殘液嚴禁擅自處理。
5. 液化氣鋼瓶怎樣才能打開
液化氣開關如何安裝:
1、首先要准備的需要部件有:銅管,總程,墊片,螺絲,進氣管和按鈕,一項也不能少,仔細檢查,這些都需要用到的。
2、先把總程上的兩個短的進氣口擰下,然後用螺絲加墊片把另一端的堵住,留下中間的口。
3、接下來就是中間的口要連接上出氣銅管,注意這個地方一定要擰緊喔,不然會漏氣的。
4、然後把總程反過來可以看到下面是一個圓形的進氣孔,這時候要把墊片墊上去,注意招牌凸出來的部分面向外面,然後把進氣管連接處壓到墊片上面,用螺絲固定住,擰緊即可。
5、最後,把按鈕直接按到總程開關的把手處,即可組裝完成。
液化氣如何正確使用:
1、連接減壓閥與灶具進氣口的耐油膠管兩端要上緊,防止脫落。膠管接好後應處於自然下垂狀態,用戶應經常檢查耐油膠管是否老化,及時更換。
2、每次裝卸減壓閥前一定要把鋼瓶角閥關緊,並檢查減壓閥連接桿頭部的密封圈是否完好,如脫落或損壞應立即重新安裝或更換。(不能自行用膠皮代用)
3、鋼瓶應直立放臵,遠離熱源。不得把鋼瓶放在桌子底下或櫃子里,鋼瓶上也不要堆放雜物,這樣一旦發生事故,便於及時處理。
4、使用液化石油氣時不要把角閥開得太大,一般開一至二圈即可,這樣關閉時稍一轉動就可關緊。發現角閥閥芯漏氣或其它故障,應立即與氣站聯系。
5、用戶在使用液化氣時,人最好不要離開,以便隨時注意燃燒情況。因為湯水沸溢出來,會澆滅火焰;使用小火時,火焰容易被風吹滅,導致液化氣泄漏。
6、嚴禁把鋼瓶卧放或倒放,這樣容易造成瓶內雜質進入減壓閥導致減壓閥失靈,發生危險。減壓閥一旦失靈,應立即到專業維修部門調試、維修或更換,切不可自行拆卸,以免發生事故。
7、嚴禁用火或開水燙鋼瓶,實際上就是直接對液化氣加溫。液態液化氣受熱急劇膨脹,鋼瓶內的壓力急劇上升,超過鋼瓶的爆破壓力,使鋼瓶爆炸。流出的液化氣遇到明火,將會造成嚴重事故。
8、如果您進入廚房,聞到刺鼻的液化氣味道,說明發生了液化氣泄漏,首先要立即將門窗打開,加強室內外空氣對流,降低室內液化氣濃度。嚴禁將明火帶進室內,也不要開關電燈及其它電器。立即關閉鋼瓶角閥,迅速切斷氣源,查明泄漏原因。
6. 如何正確使用液化氣鋼瓶
使用液化氣鋼瓶時注意:
1、不得倒置、傾斜使用,要豎立使用,不得大力撞擊鋼瓶;
2、不得對鋼瓶加熱或在太陽下暴曬,工作溫度不得超過45度;
3、從出廠時間起要遵守4年一次檢測,15年自動報廢;
4、不是專業人士不得私自拆裝或維修鋼瓶。
7. 煤氣罐的管理措施
1995年8月,廣東省勞動廳專門發出了《關於落實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的通知》,明確要求經營液化氣的公司、貯灌站、銷售點要做好充裝前的鋼瓶檢驗工作。1997年初,為加強充裝站的管理,廣東省勞動廳還建立了充裝站的現場監察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廣州市燃氣管理處也對燃氣市場的安全經營、市民的安全用氣作出規定,要求各煤氣貯罐廠(站)充裝點不得充裝沒有合格證的鋼瓶和超期鋼瓶。這些規定和措施的出台和實施,對規范液化氣充裝和銷售市場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因執法手段上的限制,很多條條框框只是一紙空文無法落實。因此,事過之後,非法充裝、銷售現象又死灰復燃。
梅州市勞動局1996年通過市場調查發現,造成該市液化氣銷售和充裝市場混亂局面的直接原因,是銷售點的主管公司管理不善,便召集市區4 家專營液化氣的大公司進行協商,最終達成一份協議,協議中明確了各自的競爭手段、充裝范圍、銷售點的布點和增加情況,角閥上貼有充裝封口標簽和有關違約責任等。在鋼瓶的角閥上貼上公司的封條,既可知道氣體是哪家充裝的,又可監督充裝銷售單位的服務質量,從而形成了一種自我管理機制,杜絕了惡性競爭帶來混亂局面。
珠海市為切實加強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管理,有關部門聯合作出具體規定:鋼瓶銷售必須由有液化石油氣儲存裝充資格的單位統一銷售;鋼瓶代充必須是本市有儲存充裝資格的液化石油氣貯灌站派出機構,並應取得市建委和市公安消防局的審查同意,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各貯灌站必須嚴格執行鋼瓶充裝管理制度;不得為超過檢驗周期和不合格的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要真正使液化氣銷售、充裝的混亂局面得到遏止,除要有堅決的措施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還得積極配合,避免多頭管理帶來的影響;同時也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廣大用戶的安全保護意識。
8. 怎麼樣管理液化氣瓶的使用
液化氣瓶一般分為5公斤、15公斤、50公斤三種,家庭使用的液化氣瓶通常為15公斤裝。液化氣瓶屬於一種壓力容器,帶有一定的危險性,使用不當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液化氣瓶納入特種設備管理范圍。
按《GB8334》國家標准,5公斤、15公斤液化氣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50公斤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任何類型的氣瓶均應按強制報廢處理。
9. 液化石油氣鋼瓶怎麼備案
你要做一個鋼瓶管理呀,您是氣站嗎?可以用蘭洋的氣瓶管理,很方便的
10. 求助液化石油氣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頒布日期】950118
【實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綜合
【名稱】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標准號】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建設,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的灌裝、運輸、貯
存、使用及定期檢驗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所有石油企(事)業單位及用戶。
2 引用標准
GBJ 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氣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J 140-9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SY 5984-9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
3 貯灌廠(站)的建設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前,應辦理建站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a.建站設計規劃報告;
b.建站地址平面圖;
c.液化石油氣來源。
以上資料備齊經石油企業局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當地城建、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3.2貯灌廠(站)的設計應由省、部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設計單位承擔,並嚴格按
GBJ 16和GB 50183進行設計。
3.3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備資料,由局級建
設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公安、消防、環保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
行。
3.4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投產前應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
a.設備的操作規程;
b.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迴檢查制;
f.設備運行記錄;
g.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應配齊熟悉液化石油氣灌裝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
人員,做到持證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
3.6貯罐區、灌裝間應按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頒發的《油氣田生產設施選用與安裝可燃氣體報
警器暫行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3.7貯罐廠(站)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手續。
3.8貯灌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應符合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8號文發布的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
3.9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
3.10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任意排放,罐區排水口處應設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氣貯罐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其他降溫隔熱設施,並加強定期檢查和維修
,隨時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
3.12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直接與火炬相連通,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
設施。
3.13除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以下簡稱槽車)和專用運瓶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貯
存灌裝區。進入貯存灌裝區的機動車,排氣管出口必須裝有消火裝置,車速不得超過5km/h。
3.14設在地面上的貯罐、設備和管道應按SY 5984的規定,採取可靠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防感應雷接地電阻不大於30歐,防靜電接地電阻小於100歐。
3.15操作和維修應採用防爆工具,動火作業按SY 5858規定。
3.16貯灌廠(站)內消防水源應可靠,能確保事故狀態斷電時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應,消防系統應能隨時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總控制水閥應設置在罐區以外的
安全地區。
3.17貯灌廠(站)及瓶庫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GBJ 140規定,各種消防用品和器材專人負責,每
季檢查一次。
3.18貯灌廠(站)內人員,應懂得液化石油氣的特性和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緊急事故狀態的處置方法。
3.19貯灌廠(站)應設專職門衛,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警示標志,站內工作人員應穿防靜
電工作服,嚴禁攜帶火種和穿釘子鞋出入貯灌廠(站)。
4 液化石油氣的灌裝
4.1貯罐
貯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內含氧量小於3%。首次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先開啟氣相閥
門待兩罐壓力平衡後,緩慢進行灌裝。
4.2鋼瓶
4.2.1灌裝前的檢查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單位在灌裝前必須設專人對鋼瓶逐只進行檢查,並
填好檢查記錄,當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進行灌裝:
a.首次灌裝的鋼瓶,事先未經抽真空的;
b.未經省級勞動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生產的鋼瓶;
c.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d.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e.鋼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f.超過檢驗期限的;
g.外觀檢查中發現有明顯損傷或有懷疑而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h.沒有帶橡膠圈的;
I.發現有火燒痕跡的。
4.2.2 灌裝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 0.5kg;YSP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1.0kg。應實
行嚴格的鋼瓶復檢制度,嚴禁過量灌裝。
4.2.2.2稱重衡器應保持准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
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天灌裝前要對稱重衡器進行一次校準,稱得衡器宜設有超裝警報
和自動切斷氣源裝置。
4.2.2.3嚴禁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
4.2.2.4對灌裝後的鋼瓶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4.2.2.5灌裝接頭應保證可靠的嚴密性。
4.3槽車
4.3.1灌裝檢查
槽車的灌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在灌裝前對槽車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屬下列情況之一的
,嚴禁灌裝:
a.槽車超過有效檢驗期的;
b.槽車的漆色、銘牌和標志不符合規定,或與所裝介質不符,或脫落不易識別的;
c.滅火裝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的;
d.未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餘壓的;
e.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車無使用證,駕駛員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的;
g.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的;
h.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的。
4.3.2裝卸作業
4.3.2.1槽車應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閘制動,並熄滅發動機。
4.3.2.2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業前應接好接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
4.3.2.4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4.3.2.5新槽車或檢修後首次灌裝的槽車,灌裝前應做抽真空或進行氮氣置換處理,嚴禁直接灌
裝。處理後罐內真空度應不小於0.0866MPa,或氣體含氧量不大於3%。
4.3.2.6槽車的灌裝量不應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灌裝量,嚴禁超裝。灌裝完畢,應復檢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裝,應立即處理。
4.3.2.7槽車灌裝應認真填寫灌裝記錄,其內容包括:槽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灌裝日期、
實際灌裝量及灌裝者、復檢者和押運員的簽名等。
4.3.2.8槽車到廠(站)後,應及時往貯罐卸液,固定式槽車不得兼作貯罐用。
4.3.2.9禁止採用蒸氣直接注入槽車罐體升壓,或直接加熱槽車罐體卸液。
4.3.2.10槽車卸液後,罐內應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餘壓力。
4.3.2.11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槽車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並作妥善處理:
a.雷擊天氣;
b.附近發生火災;
c.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d.液壓異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氣貯罐、槽車和鋼瓶的定期檢驗
5.1貯罐的定期檢驗
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3
號文發布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執行。
5.2槽車的定期檢驗
5.2.1槽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5年進
行一次,但新槽車在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時如發現嚴重缺陷
,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5.2.2槽車的年度檢驗由企業檢驗所進行,槽車的全面檢驗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
5.3鋼瓶的定期檢驗
5.3.1承擔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取得檢驗資格證書。從事鋼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氣瓶
檢驗員資格證書。
5.3.2鋼瓶使用未超過20年,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5.3.3新購鋼瓶應進行抽檢,經編號、建卡後方准投入使用。
5.3.4鋼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及時進行檢驗。
5.3.5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3.6鋼瓶定期檢驗,應符合GB 8334的要求,經檢驗合格的鋼瓶,檢驗單位應出具《鋼瓶檢驗
合格證》。
5.3.7經檢驗報廢的鋼瓶,檢驗單位要及時進行破壞性處理,並填寫《鋼瓶判廢通知書》,通知
鋼瓶使用單位,同時上報局級安全部門。
6 鋼瓶的貯存與管理
6.1鋼瓶庫建築應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規定。
6.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志,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氣鋼瓶庫總貯量不宜超過10m3。
6.4鋼瓶庫內地面應為不發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導除靜電。
6.5鋼瓶庫必須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泄漏報警器,所有電氣設備一律採用防爆型,電器開關的熔斷
器應裝在室外。
6.6鋼瓶擺放時,實瓶單層,空瓶不得超過兩層,實瓶擺放不宜超過6排,並留有不小於800mm
的通道。
6.7局廠兩級安全部門要加強對鋼瓶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鋼瓶的安全
監督檢查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
6.8所購鋼瓶應是國家定點廠產品,購新鋼瓶時應徵得局級安全部門同意。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
鋼瓶的各項資料台帳,並負責安排定期檢驗。
6.9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用火源試漏,如發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b. 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c.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d.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e.嚴禁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g.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於1m;
h.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嚴禁鋼瓶互相導氣;
I.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運輸鋼瓶的車輛應固定,駕駛員和押運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安全部門對司機和押運員要定
期進行安全教育。
6.11運輸車輛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
6.12車裝YSP型和YSP型鋼瓶應正置豎放,且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有非金屬隔板。YSP型鋼瓶
只准單層碼放,鋼瓶露出車箱高度部分不應大於瓶高的1/3。
6.13運輸鋼瓶車輛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車內嚴禁吸煙。
6.14鋼瓶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6.15所有客運車輛,一律不準捎帶鋼瓶。
7 槽車運輸
7.1槽車運輸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按指定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準其他人員搭乘,不
准隨車拖運其他貨物。
7.2槽車停放應有專用車庫,駕駛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駕駛槽車辦其他事情。
7.3槽車及運瓶車的每側至少應有一隻5kg以上的乾粉滅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滅火器。
7.4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固定,並熟悉本規定和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a.液化石油氣體的物理、化學特性;
b.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c.槽車的技術性能、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發生事故的處理辦法,能熟練
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7.5槽車應按規定的位置單獨停放,充液的槽車不得進入車庫。
7.6槽車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
、倉庫及人員稠密的地方,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10m以內不應有建築物,途中停車檢修時,
要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明火作業。
7.7槽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上嚴禁吸煙。行駛途中應注意觀察貯罐的壓力和
溫度,當液溫達到40度時,應採取遮陽降溫措施,夏季白天氣溫較高時,可改在夜間運輸。
7.8槽車在惡劣路面上行駛時,應減速前進,減輕震動和沖擊,槽車運輸途中,如發現各種異常
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