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油氣產能開發項目收益預測
對油氣產能開發項目進行收益預測,就是估算油氣產出以後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和費用、繳納各種稅金後的實際收益。
(一)銷售收入、營業收入
產品銷售收入是項目銷售產品(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其年銷售收入為:
年銷售收入=年油氣產量×油氣商品率×銷售價格
油氣商品率按照項目要求,參照本油氣田或相似油氣田的統計資料確定。
營業收入為管道輸油氣所取得的收入,其年營業收入為:
年營業收入=年輸油氣量×輸油氣收費標准
我國石油天然氣的價格預測歷來是個難題,這主要取決於我國油氣流通體制。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油氣流通體制的變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50~70年代,這期間國家對原油及石油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和計劃供應的管理體制;第二階段:80年代,按照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方針,油氣流通體制開始由完全的計劃統配向以計劃分配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管理體制過渡,原油產量包幹部分實行平價銷售,增產和節約部分議價銷售;第三階段:90年代,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正式減少指令性計劃的油品種,大部分石油產品價格放開,除大慶、遼河、勝利三個油田外,其他油田的原油也放開經營,允許部分原油價格隨市場浮動;1994年5月起為穩定市場,加強宏觀調控,取消了價格雙軌機制,改為國家統一定價,確定合理的地方差價和批零差價,對原油和成品油價格實行國家管制,出口由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法公司三個部門協調配額。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石油價格受政策變動影響大,因此,在技術經濟評價中應同時考慮市場變動和國家政策導向,如果缺乏足夠的政策依據,計算價格應以現行價格為准。
(二)銷售稅金及附加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
1.增值稅
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所謂增值額是指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它的基本特點是: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同時又准許從稅額中扣除已稅部分的稅額,以其餘額為應納稅額。其具體計算方法採取「價外稅、價內扣」的辦法處理。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
油氣工業技術經濟評價方法及應用(第3版)
據有關的規定,在現今階段,原油增值稅率為17%,天然氣增值稅率為13%。油田內部生產的自用產品、內部調撥材料和設備、提供的勞務以及產品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免交增值稅。
(2)進項稅
原油、天然氣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油氣田企業始終圍繞不斷尋找資源、開采資源,循環進行生產經營。在尋找資源、開發資源過程中消耗的外購材料、動力等所支付的進項稅,都應該予以扣除。特別是為緩解原油、天然氣產量遞減所進行的各種油田維護、井下作業等,是屬於措施性工作,其消耗的材料、動力等本身就構成採油采氣成本的一部分,其進項稅更應扣除。為簡化計算,現劃分為三個檔次對「進項稅」進行扣除:
第一類:材料費、燃料費、動力費按100%的比例從費用中扣除進項稅;
第二類:修理費、油田維護費、熱采費、輕烴回收費按50%的比例從費用中扣除進項稅;
第三類:井下作業費、注水注氣費、測井試井費、油氣處理費按30%的比例從費用中扣除進項稅。
2.營業稅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管道運輸企業營業稅率為5%,即
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稅率
3.城市維護建設稅
由現行流轉稅額附加徵收改為以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改變現行不太合理的稅率結構,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市區為0.6%,縣、鎮為0.4%,市區、縣、鎮以外為0.2%。此稅暫不實施,暫以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原稅率計征。
4.教育費附加
據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算基礎,稅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等同時繳納。
5.資源稅
據國家有關規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課稅數量為實際產量和自用量。其中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油氣在儲存集輸過程中的損耗免稅。
(三)利潤及其分配
利潤是銷售收入中除去成本和費用以及銷售稅金及附加之後所得的部分,是評價油氣田的主要指標之一。利潤除去上交企業所得稅後餘下的稅後利潤可以再分配。
1.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對一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33%統一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應交稅額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為生產經營收入減去成本和費用,彌補上年度虧損等之後的企業留利總額。
企業繳納所得稅後不再繳納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調節稅。
優惠稅收政策及地方收取的稅費,按項目所在地區有關的規定執行。
2.稅後利潤
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a)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b)彌補企業以前的年度虧損。
(c)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的50%時可不再提取。
(d)提取公益金。
(e)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後,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a)支付優先股股利。
(b)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c)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5年未彌補完虧損時,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盈餘公積金中用於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不低於注冊資金的25%。
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為簡化計算,公益金和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5%計算。
思考題
1.什麼是沉沒成本、遞延資產、固定成本、可變成本、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利潤?
2.固定資產投資由幾部分構成?
3.投資預備費用包括哪些?如何估算?
4.等額償還本金和利息之還款方式與等額還本、利息照付之還款方式在年度還本、付息額上有何不同?
5.投資估算的方法有哪些?
6.油氣田開採的成本和費用指什麼?包括哪幾項具體的成本和費用?
7.成本和費用、經營成本和費用之間有何關系?總成本、固定成本、可變成本之間有何關系?
8.在油氣田內哪些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哪些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9.固定資產折舊有幾種方法?
10.什麼是「價外稅、價內扣」的納稅方法?其計算公式是什麼?
11.什麼是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利潤如何分配?
Ⅱ 美國 日本 的石油是 國家的還是個人的
美國🇺🇸是,美國石油大亨個人的。日本🇯🇵是國家的。
Ⅲ 5年的石油開采權能賺多少錢
相當5年多獲利5億如果你現在開采10億5年獲利5億每年需要達到百分之十其他行業如春櫻連利潤只是百分之八到百渣叢分之十所以五年開採石油權利潤是幾百億森仔。
Ⅳ 礦產資源收益及其分配研究
在一些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絕大多數是由省(州)政府控制[36]。不管礦產資源賦存量有多少,從勘探證的申辦到礦山閉坑,基本上均由各省辦理,聯邦不幹預其具體過程,除非涉及省間關系的協調、公民意見較大的環境問題、復墾問題等。在利益分配上,各省(州)擁有獨立的稅收立法權。
加拿大的油氣稅制分為兩個層次:聯邦稅和省稅。聯邦稅又分為聯邦所得稅和聯邦礦區使用費,聯邦所得稅適用於各省,但聯邦礦區使用費僅用於直接由聯邦負責管理的油氣資源。各省基本上直接負責其管轄境內的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生產,並徵收省所得稅、省礦區使用費以及其他稅費[37]。美國各州則一直在收取自然資源的開采權使用費、跨州稅以及其他稅收。路易斯安那州率先對聯邦控制的外大陸架上的天然氣征稅,蒙大拿州也對煤徵收30%的跨州稅[38]。跨州稅的納稅人是在本州從事礦山開採的居民或企業,但負稅人卻是資源的需求者或消費者。由於自然資源在各州的分布極不均衡,因此,跨州稅的收取使某些州憑借自然資源的稟賦優勢,從其他州聚集了大量的稅收收入。此外,一些州掌握著埋藏有資源的土地,從聯邦政府獲得一份租賃收入,還有一些州對當地的資源儲藏徵收財產稅。
加拿大的稅收均等化方案根據各省的征稅能力來提供轉移支付。其做法是,1962年以前,以稅收收入最高的兩個省的人均稅收(含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遺產稅)為基礎,進行轉移支付。1962年後又加上資源稅。1967年該方案有了兩個轉變:一是將用來計算人均稅收的稅種由4種擴展為16種;二是不再根據收入最高的兩省的人均稅收對貧困省進行轉移支付,而代之以全國平均的人均稅收水平。在加拿大1972年確定的轉移支付公式中,對9種與資源有關的稅做了不同於其他稅收的處理,目的是降低因資源稟賦而導致的不平等程度[39]。如阿爾伯塔省因能源價格上漲而獲得了一筆飛來橫財,聯邦政府就從其一般性收入中增加用於平衡的支出,以支援那些貧窮或缺乏資源的省份。
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立法和政策,將利益分配下放。這些國家有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巴布亞紐幾內亞和委內瑞拉等。印度尼西亞將收益權下放,允許地方政府擁有區域內礦產稅收益的80%[40]。在巴西,除權利金歸土地所有者外,各種稅收、權利金和費用在聯邦、州和市三個層次上徵收。在迦納,主要稅收和權利金收入是由中央政府徵收的,但同時設立了兩種機制來確保一部分收入流入更低層次的政府。其具體做法有兩點:一是中央政府徵收的至少5%收入要轉給地方政府,不管這種收入來自哪個地方;二是設立采礦發展基金,權利金的20%要注入這一基金,這一基金的一半收入應給當地政府。
在單一制國家,礦產資源歸中央所有,礦租由中央財政統一支配。對於能源富集區的產業轉型,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來給予補償。德國的資源型區域轉型的籌資形式包括政府投資或政府貸款、向用戶徵收煤炭附加費和補貼稅、發行土地發展基金債券等[41]。例如,20世紀五六十年代,德國的魯爾礦區陷入了結構性危機之中,出現主導產業衰退、大量工人失業、生態環境惡化、人口外流等問題。政府及時採取了保護煤炭工業的政策,給煤炭工業提供價格補貼、礦工津貼和退休金補貼、關閉礦井補助和研究開發補助等,這才逐漸擺脫了困境,成為世界著名的煤炭綜合開發基地。
日本產煤地域地方財政支援對策包括產煤地域振興臨時支付金、產煤地域活性事業補助金和地方支付稅的特例等三種[42]。在礦井關閉前,給予發展多種經營補助和無息貸款,為關閉後的人員安置創造條件。政府規定,失業煤炭工人的培訓費用由煤炭企業或接收單位負擔,政府給予相應補貼。政府為下崗失業職工提供生活補貼和求職資助,並為接收下崗職工的企業按用人比例給予差別獎勵。
在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礦產資源收益主要來自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礦業權價款。其中資源稅屬於地方稅,近海石油資源稅歸中央政府,其他資源稅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成。礦產資源補償費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中央與省、直轄市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和自治區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采礦權價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政府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從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收益分配現狀來看,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以中央政府為主體,收益的絕大部分歸國家所有,資源開發企業在資源開發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資源所在地在利益分配上處於弱勢地位。
Ⅳ 調整礦產資源開發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製度
7.2.1 規范國家與礦權人利益關系調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既是礦業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又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代表者,同時也是礦產資源開發經營者。這造成了國家作為礦業行政管理者、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投資經營者與礦業經濟活動管理者多重主體矛盾以及利益關系調節的混亂。按稅、租、費分開的原則,國家作為礦業行政管理者及礦業公共服務者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經濟活動者之間利益關系的調節,應通過礦業管理部門向礦業勘探開發者收取特定服務性質的行政規費來調節。國家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管理者,應通過產業政策、稅收政策來調節與礦業投資經營者的利益關系,以確保礦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7.2.2 改革能源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構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核心是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建立包含資源稅費制度、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在內的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體系。
一是提高資源相關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在中央、自治區以及資源所在地的分成比例中,加大資源所在地的分配比例,以促進資源產地的資源優勢向財政優勢和經濟優勢轉化,讓有限的社會資源向弱勢群體傾斜。從國際上看,不少國家和地區在資源的收益分配上,將國家開發所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劃歸地方,而在地方收益分配中,又充分重視資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用於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通過建立和完善資源屬地的利益分享機制,有助於縮小區域之間、民族之間的收入差距,提高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是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能源礦產資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別是基層政府傾斜。通過收入的再分配,實現政府調控社會經濟的公平目標。留給地方的資金要用於能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和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充分考慮地方和群眾的利益,在配套產業、勞動用工、社會服務業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中央獲得的相應礦產資源收益,也要按照政策規定用於支持地方的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國家應明確規定中央油氣等開發企業上繳資源所在地的稅收比例,所有的油氣資源開采企業不論企業所在地在哪裡,都應在資源開采地登記注冊,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考慮將部分能源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適當下放給資源所在地,相應確立資源輸出地區對於屬地資源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權和分配權,使資源產地能夠從能源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獲取應得的利益。
三是理順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中應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既要保證資源開發企業能夠得到合理回報,又要兼顧中央財政和資源地財政的利益。目前,除海洋石油資源稅由中央支配外,其餘包括對陸上油氣在內的礦產資源徵收的資源稅完全由地方支配。從表面上看,資源稅屬於地方稅,但因為資源稅制設計不合理、單位稅額過低,在石油等礦產品價格快速上漲的情況下,資源開發企業獲取了超額收益,但資源地政府和居民卻沒有獲得應得的利益。為此要加大資源稅制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資源稅負水平,科學地構建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資源稅設置的標准應滿足對資源輸出地資源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補償,其次能夠保證資源所在地的合理利益。這對於改變我國資源富集地區經濟不發達的局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收入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資源地居民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注重資源地居民的優先受惠權和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級政府分成所得資源稅費收益,除了用於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之外,主要用於提高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項目建設上,如教育、公共設施建設、新能源技術開發、替代產業等發展項目。
7.2.3 調整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成比例
充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的規定,出台一些具體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議國家在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上要充分考慮新疆民族區域的特殊性,實行區別對待的差異化政策,在財政稅收等方面制定能體現國家對民族自治地區傾斜的扶持政策,以實現新疆與東部地區協調發展。建議國家重新調整地方和中央的稅收分配比例,適當增加地方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在國家稅費徵收中的分配份額。
7.2.3.1 中央和新疆共享稅分配比例的調整
(1)央企企業所得稅。按照我國有關稅收分配規定,企業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分60%,地方分40%,但由於在新疆從事油氣資源開採的主要為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業,因其財務總部不在資源所在地,其所屬油氣開采及加工企業的所得稅全部上繳了中央財政,2006年其數額約為88億,資源所在地的政府只能取得央企的流轉稅。因此建議:無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所屬地在哪裡,都應在礦產資源開采地登記注冊,就地繳納所得稅,再按比例上繳中央財政或允許資源所在地政府與中央共同分享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屬油氣開采及加工企業的所得稅,將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並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照6:4的比例分配。
(2)管道運輸業營業稅。中國「西氣東輸」工程由在上海注冊的石油天然氣公司承擔,由於該公司未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注冊而是在上海注冊,因此其生產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僅上繳上海市。「西氣東輸」天然氣管道1/4左右在新疆境內,理應分享自治區內經營而自治區外注冊的油氣運輸公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因此建議:國家修改營業稅法對管道運輸企業營業稅按營業地點徵收的規定,實行管道運輸業營業稅和所得稅就地繳納,由資源所在地政府與中央共同分享,按照資源地和企業所在地各50%的比例分配。
(3)增值稅。我國目前採用17%的生產型增值稅,這相當於23%消費性增值稅,而國外很多國家不徵收增值稅或徵收低於17%的消費性增值稅。建議:加快推動增值稅轉型,將新疆作為西部增值稅改革試點地區,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增值稅仍執行17%的稅率,允許抵扣固定資源所含的進項稅。提高地方在增值稅的分配比例,將增值稅分成比例由現在的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調整為中央50%,地方50%。對管道進口原油在新疆加工環節的增值稅全額留疆。
7.2.3.2 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他收益比例的調整
(1)礦產資源補償費。我國資源補償費率比國外低很多,平均補償費率為1.18%,國外一般在2%~8%。目前資源補償費在中央與自治區的分成比例為4:6。鑒於新疆經濟發展水平和特殊的民族結構,建議提高資源補償費地方的分成比例,將中央與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比例由現在的4:6提高到2:8或全額返還,以體現國家對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照顧。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根據《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建議:對於民族自治地區,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全部歸地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