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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佔用土地怎麼補償

發布時間: 2023-09-24 08:23:36

① 石油隊佔了農民土地也沒有說要賠償怎麼辦

通過法律手段索賠。石油隊佔了農民土地也沒有說要賠償,可通過法律手段索賠。法律規定
1、首先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其次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3、最後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石油管道佔用農田賠償

法律分析: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③ 如果自己家裡的土地下面發現了石油資源,自己能得到怎樣的補償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④ 油田佔用耕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征地補償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⑤ 石油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第一需要協商,第二國家有關於土地佔用賠償標准,這個標准往往脫離正常的經濟水平,可要求補償至比較貼近市場經濟的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⑥ 油田管線佔地如何賠償

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⑦ 土地上有石油國家開發如何賠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徵用土地補償的規定。
一、關於確定徵用土地補償的原則,在修改《土地管理法》過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補償的規定上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征地補償的標准過低,二是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因此,曾經建議征地補償的標准由國務院規定,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經過反復研究認為:一是征地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徵用土地再出讓時,決定不同地價的級差地租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當屬於國家。二是征地補償以使被徵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根據以上兩條,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了調整,而對補償的原則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和補償辦法不因徵用土地之後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准和補償數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准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原來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沒有收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地上物補償和拆遷也是一樣,徵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補償,徵用之後新增的地上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對人員安置也是如此,對徵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人員予以安置,而對徵用之後新增的人口或勞動力將不予以考慮。這是徵用土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三、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被徵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於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就目前來講;主要安置的應當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因征地使之終止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或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國家予以安置或發給安置補助費。其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產值的四至六倍。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計算上有所區別,原規定為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年平均畝產值的二至三倍,新法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與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關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徵用土地後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就應當歸農民個人所有。每公頃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

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於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徵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准,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徵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其具體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規定。一般也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乘倍數的辦法計算,有一些很難計算平均年產值的,則可以參照相似的土地確定具體的補償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作出具體的規定,或專門作出規定。

五、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這主要是為穩定城市郊區菜地面積,保證城市蔬菜供應,加強新菜地建設所採取的一項措施。關於徵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已作出規定,按城市規模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收取標准。每徵用1畝城市郊區菜地,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萬的市繳納5000—7000元,50萬人口以下的市繳納3000—5000元。新菜田建設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於本市城市郊區菜地的開發建設。

六、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准。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徵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徵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補償標准。兩項之和最高可以達到被徵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據測算,一般情況下如達到30倍,即相當於30年的產值,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如果不考慮物價上漲和增產因素。30年的產值也就相當於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產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還對征地補償作出了特別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這就意味著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國務院有權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不再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的立法。

八、根據調整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原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土地的買賣。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准范圍內制定更為具體的標准。在具體實施征地行為時,也應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具體的補償辦法,而不是由國家(政府)和農民協商或按「市價」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確定征地補償標准。第二,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用土地而降低。徵用土地後通過補償和採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這樣即使存入銀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證農民的收入高於被徵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補償的辦法沒有政變,應當按原辦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費。即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屬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於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活安置的,應當用於被徵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補償費屬於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⑧ 開採石油佔用土地該怎麼賠償

一、石油征地一畝多少錢
一、石油征地一畝多少錢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准,原則上按公布標准進行補償,但有時公布的標准極低甚至不公布塵殲沒補償標准。如不公布補償標准,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公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的補償加上安置補償費之和一般按前派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0倍到30倍來計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另外計算。有些地區可能更高,看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但通過按此標准計算出來的補償標准也不改沖能滿足當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認為補償標准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以通過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爭取提高補償,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