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石油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詳細點,謝謝!
優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適應稅種方面的優惠
經過1994年的稅制改革,目前對外國石油公司在我國從事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石油資源征的稅種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共計8種。此外,還有個人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資源稅暫不徵收。
繳納增值稅方面的優惠
從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增值稅實行17%、13%、零稅率三檔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6%的徵收率。在中國境內銷售原油,按照不含稅銷售價依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作為價外稅,買方可作為進項稅額扣除;銷售天然氣,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為了不使合作開採石油的中外企業因稅制改革而增加負擔,國務院專門作出規定,按5%的徵收率徵收合作油(氣)田原油、天然氣的增值稅,這在我國增值稅的改革中是一項特殊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優惠主要體現在:
繼續徵收實物稅。中外合作開採油(氣)田按原油實物征稅已實行多年,為所有中外石油公司了解和接受。實物稅是價內稅,和原工商統一稅相比,稅負相同。
實行5%的徵收率的原油、天然氣在國內銷售時,因客觀上減少了購買方的資金佔用(主要是購買方進項稅額的資金佔用),所以使中外合作油(氣)田原油、天然氣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國家實行原油、天然氣出口不退稅政策,因同樣的原油,中外合作油(氣)田出口原油時只負了5%的流轉稅,因國內其他(油)氣田出口原油時已負擔了17%的流轉稅,因此,中外合作油(氣)田原油出口具有競爭力。
除此之外,中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石油資源,為勘探、開發及生產作業而進口的機器、設備、物資免徵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也是一特殊的優惠政策。
資源稅方面的優惠
中外合作油(氣)田仍按現行規定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徵收礦區使用費符合國際通常做法。我國徵收礦區使用費實行超額累進費率,年度原油總產量不超過100萬噸和年度天然氣總產量不超過20億立方米的油上油(氣)田,免徵礦區使用費,這是鼓勵開發海上中小油(氣)田的一項優惠政策。陸是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徵收標准,去年8月作了大幅調整。新疆、西藏、青海及淺海灘塗地區合作油(氣)田執行同海洋石油相同的礦區使用徵收標准。陸上其他地區的合作油(氣)田年度原油總產量免徵額由5萬噸提到50萬噸。天然氣免徵額由1億立方米提高到10億立方米。
繳納了礦區使用費的中外合作油(氣)田,目前也暫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1.在經濟特區范圍內中外合作開採石油,適用15%的優惠稅率。
2.中外合作油(氣)田發生的勘探費用,可在該油(氣)田投產的月份起攤銷,攤銷期限也不得少於1年,也可在中、外石油公司本公司擁有的已投產的油(氣)田中攤銷,攤銷期限也不得少於1年。攤銷方法採用直線法。
中、外石油公司發生的合同前費用,允許作為勘探費用進行攤銷。
3.中外合作油(氣)田發生的開發費用,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投產月份次月起計算折舊,折舊的年限不得少於6年。油(氣)田投資後又發生的開發投資,可以逐年把當年的投資支出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計算折舊。中途廢棄的油(氣)田,其未折舊完的開發投資,可以從本公司擁有的其他已投產的油(氣)田中,依照尚未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開發投資的折舊應採用直線法。
4.外國石油公司因合同終止而沉澱的勘探費用(包括合同前費用),經稅務機關審計並出具證明後,該筆勘探費用可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年內公司又簽訂的新的石油合同的收入中回收。
5.允許中、外石油公司之間按照石油公司相關條款轉讓和受讓合同權益。溢價轉讓方有所得的,要征所得稅。受讓方石油合同權益所發生的受讓支出,允許作為其投入的勘探和開發費用按規定進行攤銷和折舊。無償受讓或取得石油合同權益的,不允許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列支受讓或取得合同權益之前該合同區發生的任何勘探和開發費用。
轉讓石油合同權益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印花稅,轉讓後沒有所得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以上信息由某稅務局提供,國家企業政策網整理
㈡ 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確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
(九)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
二、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或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但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為按實物徵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企業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㈢ 中石油如何納稅
全資、租賃的加油站都不用納稅的,只有控股的加油站在地方上才要納稅
㈣ 海洋原油增值稅稅率變化時間和文件以及計算方法
一、鑒於目前各油(氣)田發生的銷售費用項目標准不一致,個別油(氣)田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與按比例計算出的數額差異較大,尚難確定一個既符合各油(氣)田實際又能統一適用的費用比例,因此,對銷售的增值稅油(氣)實物所發生的銷售費用,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的規定,按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計算扣除額。
二、銷售增值稅油(氣)實物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是指增值稅油(氣)實物在銷售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商檢費(包括由賣方負擔的商檢人員的交通費)和銷售機構管理費。
三、允許扣除的銷售機構管理費,應是符合現行財務制度實際發生並與銷售增值稅油(氣)實際有關的機構管理費,如在實際操作中確實難以劃分,也可以按銷售收入比例扣除。計算公式如下:可扣除的銷售機構管理費=油(氣)銷售機構管理費×[應納增值稅油(氣)銷售收入÷總收入]×5%總收入指油(氣)銷售機構取得的全部油(氣)銷售收入及本機構取得的其他各種收入的總和。
四、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㈤ 開采企業增值稅怎麼計算
一、增值稅稅率13%。
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和煤炭。
二、資源稅
1、稅率
品 名 單位稅額
原油 8--30元/噸
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噸
其他非金屬礦源礦 0.5--20元/噸、克拉或立方米
黑色金屬礦源礦 2--30元/噸
有色金屬礦源礦 0.4--30元 /噸或立方米
2、資源稅的計算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銷售的,其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2)納稅人將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自用或捐贈的,其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自用數量或捐贈數量×單位稅額
(3)收購未完稅產品,於收購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其計算公式:
應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數量×單位稅額
三、資 源 稅-----免稅、減稅、稅額抵扣
(一)免稅
1.加熱修井原油免稅。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徵資源稅。(條例第7條)
2.災害事故減免。納稅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所在省級人民政府酌情免徵或減征資源稅。(條例第7條)
3.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國稅發[1999]55號)
4.青藏鐵路建設自用砂石免稅。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為建設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財稅[2003]128號)
(二)減稅
1.北方海鹽減稅。從1994年1月1日起,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5省、市所產的北方海鹽,由每噸25元,減按每噸20元徵收資源稅。([94]財稅字第96號)
2.江蘇海鹽減稅。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徵收資源稅。(財稅字[1996]24號)
3.鐵礦石和有色礦減稅。從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財稅字[1996]82號、財稅[2002]17號)
4.四川天然氣減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氣的資源稅,其適用稅額為每千立方米13元。(財稅字[1996]24號)
5.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准。(財稅[2003]119號)
6.石油稅額調整。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稅額減按每噸8元;勝利石油管理局的原油稅額調整為每噸14元;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會戰指揮部的原油稅額調整為每噸24元;西北石油管理局和吉林油田管理局的原油稅額調整為每噸12元。
7.天然氣稅額調整。重慶石油勘探局天然氣稅額每千立方米10元;四川德陽新場氣田開發公司、德陽聯益公司和成都龍星公司的天然氣稅額調整為每千立方米8元。
8.煤炭稅額調整。大同礦務局煤炭每噸1.6元;淄博礦務局所屬許廠煤礦、貸庄煤礦、葛亭煤礦每噸1.2元;內蒙古全區非統配煤礦和伊克昭盟境內的煤礦每噸1.5元;陝西榆林地區境內的煤礦每噸1.5元;黃陵市非統配煤礦每噸1元。
(三)稅額抵扣
液體鹽稅額扣除。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國稅發[1994]15號)
㈥ 石油類資源稅稅率多少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三、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實施
為便於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採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根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6%)÷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6%-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表》(以下簡稱附表)執行。今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狀況、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等情況對附表內容進行調整。附表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區域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比照附表中鄰近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執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惠規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據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四、關於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並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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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如何在海上開採石油
海上開採油氣的工程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人工島,多用於近岸淺水中,較經濟。
2、固定式採油氣平台,其形式有樁式平台(如導管架平台)、拉索塔式平台、重力式平台(鋼筋混凝土重力式平台、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的重力式平台)。
3、浮式採油氣平台,其形式又可分為可遷移式平台(又稱活動式平台),如自升式平台、半潛式平台和船式平台(即鑽井船);不遷移的浮式平台,如張力式平台、鉸接式平台。
4、海底採油裝置:採用鑽水下井口的辦法,將井口安裝在海底,開采出的油氣用管線直接送往陸上或輸入海底集油氣設施。
(7)海上開採的石油稅收怎麼算擴展閱讀:
海底石油的開采過程包括鑽生產井、採油氣、集中、處理、貯存及輸送等環節。海上石油生產與陸地上石油生產所不同的是要求海上油氣生產設備體積小、重量輕、高效可靠、自動化程度高、布置集中緊湊。
一個全海式的生產處理系統包括:油氣計量、油氣分離穩定、原油和天然氣凈化處理、輕質油回收、污水處理、注水和注氣系統、機械採油、天然氣壓縮、火炬系統、貯油及外輸系統等。
供開采生產的油氣集中、處理、轉輸、貯存和外運的工程設施:
1.裝有集油氣、處理、計量以及動力和壓縮設備的平台。
2.貯油設施,包括海上儲油池、儲油罐和儲油船。
3.海底輸油氣管線。
4.油氣外運碼頭,包括單點系泊裝置和常規的海上碼頭(有固定式和浮式兩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海底石油
㈧ 油氣田企業的稅率是怎麼規定的
財政部財政部財政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財稅[2009]。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石油天然氣企業增值稅政策,為加強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後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准適用5%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
存續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團和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後留存的企業。
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是指中石油集團和中石化集團以外的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
油氣田企業持續重組改制繼續提供生產性勞務的企業,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後新成立的油氣田企業參股、控股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具體見本辦法所附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
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於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屬於《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內的勞務。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非油氣田企業,其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分包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也不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7%。
第六條 油氣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辦法規定的應稅勞務,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生產性勞務(下同)。
第七條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 油氣田企業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本辦法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辦法規定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但不包括本辦法規定的生產性勞務。 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包括所屬的學校、醫院、賓館、飯店、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療養院、文化娛樂單位等部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 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 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九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第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石油、天然氣的油氣田企業,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並按照各油氣田(井口)石油、天然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石油、天然氣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辦法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部門商各油氣田所在地同級稅務部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稅務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按3%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可從其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第十二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勞務收入款的當天,是指油氣田企業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款項的當天;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十三條 油氣田企業所需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以採取納稅人統一集中領購、發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機構內部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分別領購。 第十四條 油氣田企業應統一申報貨物及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第十五條 現行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㈨ 石油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
三大石油公司所生產的原油、天然氣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自營油田和合作油田是一樣的稅率,按貨物類型,不按經濟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