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石油開采要辦的各類證件及手續
一是礦產資源勘查區碰豎念塊管理條例規笑困定,只有國務院批準的石油公司才能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所以,首先要注冊公司,然後這個公司獲得國務院的批准。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長四家獲得批准。
二是獲得國務院批准以後,到國土資源部申請勘查許可證。或者國土資源部組織招標,你參與投標,獲得勘查許可證。
三是按照石油勘查規范,開展必要的地球物理等和鑽井,摸清地下有石油資源,然後按照儲量規范,提請儲量評審,獲得儲量備案後,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
四是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時候,還需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另外還需要做石油開采總體方案,報發改委批。
(1)國際石油開采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油氣聚集和驅動方式油氣在地殼中生成後,呈分散狀態存在於生油氣層中,經過運移進入儲集層,在具有良好保存條件的地質圈閉內聚集,形成油氣藏。在一個地質構造內可以有若干個油氣藏,組合成油氣田。
儲層貯存油氣並能允許油氣流在其中通過的有儲集空間的岩層纖遲。儲層中的空間,有岩石碎屑間的孔隙,岩石裂縫中的裂隙,溶蝕作用形成的洞隙。孔隙一般與沉積作用有關,裂隙多半與構造形變有關,洞隙往往與古岩溶有關。空隙的大小、分布和連通情況,影響油氣的流動,決定著油氣開采。
❷ 開采礦山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申請人提交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開採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外國籍船舶、貨物和外國來華工作人員行李物品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鼓勵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的船舶、平台、貨物和外國籍來華工作人員的行李物品,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從事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公司和有關服務公司(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所屬地區公司,中國海洋石油專業製造公司,中國海洋石油作業服務、供應公司,中外合營承包公司,外國石油公司,外國承包公司)應持下列證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者其他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2.有關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或者合同的批准證書)、分包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託機構簽發的營業執照。第二章對進、出口外國籍船舶的管理第四條從國外港口來我國沿海水域作業區(以下簡稱作業區)或港口,由作業區或港口開往國外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包括勘探、服務供應、交通船舶等)和平台(包括鑽井、生產及其他海上構築物等),以及隨船舶或平台運入或者運出的勘探、開采海上石油的專用儀器、設備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進、出我國港口的船舶,應按《船舶噸稅暫行辦法》交納船舶噸稅。第五條對在作業區工作期間,航行於我國港口間或者由作業區往返我國沿海港口的外國籍船舶,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第六條船舶和平台上的勘探、開采專用設備、儀器和船用燃料、物料(包括食品),只限於在船舶、 平台和作業區使用。 上述物資臨時卸地時,應存放在經海關核準的保稅倉庫,受海關監管;出售或者轉讓給國內船舶和其他單位、個人使用的,應向海關申報,並補辦納稅手續。第七條外國公司租用的中國籍船舶,海關按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行監管。第三章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第八條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進、出口貨物,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兩份,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交驗批准文件、以及貨運單、發票和裝箱單等,其中超出工程項目范圍或者有關公司經營范圍的貨物和屬於國家規定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還應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者其委託機構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經海關查驗後放行。
如果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在進、出口貨物到達地或者起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應報經海關同意,按「海關監管貨物」辦理手續。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對貨物或者運輸工具施加海關封志,承運人應保證海關封志的完整。第九條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貨主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負責開啟貨物包裝。對需在海關監管區域以外的地方進行查驗的,應事先報經海關同意,並按規定交納規費。第十條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口之日起,滿三個月尚未報關或納稅的,由海關按規定處理。第十一條進口貨物應在辦清海關手續或者經海關特准放行後,方得提運;出口貨物應在辦清海關手續後,在海關監管下裝運出口。第十二條為履行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合同進口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以下簡稱生產物資) , 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批準的進口物資清單,經海關審核,屬於工程項目范圍內所需的生產物資,可憑該總公司的批准文件予以進口。
因特殊情況或者緊急需要進口的生產物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所屬地區公司應出具證明,經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進口或在其他石油公司中調劑解決。但必須在海關規定的限期內補交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條進口第十二條所述的生產物資,屬於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國務院批准實施的《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 》及其附表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物資免稅清表》范圍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超出上述范圍的,海關按章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免稅進口的生產物資,不得擅自出售或者轉讓;如需出售或者轉讓,應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征、免稅手續。
❹ 石油開采提煉需要多少什麼資質
可以偷採石油順便提煉石油
❺ 石油開采需要什麼資質資質是哪裡頒發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關聯法規:
第四條 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是准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文件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范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采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復。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入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復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復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第十五條 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文件,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范圍,其區域范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范圍內開採的,必須無條件撤出。
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采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議和各自開採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范圍分別核(劃)定礦區范圍。
關聯法規:
第十九條 持有石油、天然氣開采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采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復核並簽署意見,合同簽訂並批准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單位或者企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采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范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制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