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石油工業部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石油工業生產、經銷企業,個體石油工業產品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第三條產品質量是指與產品有關的國家法令、法規、產品技術標准、產品質量分等規定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經濟性等的要求。第四條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後,生產、經銷、儲運企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第五條企業的各級主管部門必須對企業進行嚴格管理,監督企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因管理不善和監督不力,而發生的產品質量問題,各級主管部門也應承擔責任。第六條產品檢驗合格證、優質產品證明書、產品質量分等標志、生產許可證、採用國際標准驗收合格證書、產品認證證書、產品認證標志等,都是說明產品質量的標志,必須與產品的實際質量水平相一致。
產品廣告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說明,必須符合產品的實際質量。第七條所有生產和經銷石油工業各項產品的企業(包括成套承包、單項承包、出口公司、石油工業產品銷售站、產品銷售門市部等)必須嚴格執行「五不準」的規定,即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沒有產品質量標准、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生產和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第八條評定產品質量的依據是產品技術標准和質量分等規定。質量分等的原則是:合格品要達到現行的國家標准、專業標准(部標准)、經過部主管部門批準的聯合企業標准以及經過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標准,一等品要達到國際通用標准,優等品要達到國外先進標准。
企業生產的產品要按石油工業部制訂的產品質量等級評定辦法進行等級評定,未經評定認可的不得使用優等品、一等品的等級標志。第九條產品的價格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國家優質產品、部優質產品享受優價時,要經石油工業部批准。第二章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第十條生產企業必須認真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廠長對產品質量負全面的質量責任。第十一條生產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十二條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達到產品技術標准及質量分等規定,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二)單件小批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樣品試制鑒定合格,批量生產的產品,除樣品試制鑒定合格外,還必須經過批量試制鑒定合格;一次性生產的非標准產品,其質量按供需雙方商定的協議,由用戶驗收。
(三)產品必須按技術標准,定期進行型式試驗(或全性能試驗、理化指標全分析)。
(四)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實行強迫認證制度的產品,必須經過認證。
(五)出廠產品應有銘牌。銘牌上要標明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或製造編號、製造日期、出廠編號、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等。質量分等產品要有等級標志;優質產品要有優質標志;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採用認證制度的產品要有認證標志;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要有驗收合格證編號,各類標志及證書均應標明有效期限。
(六)產品要有詳細的使用說明書。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適用范圍、技術經濟參數、質量分等主要指標、基本結構、原理介紹、安裝、使用及維修方法、產品保修期限等。電器產品要附有線路圖。
(七)提供隨機工具、備品備件以及必要的隨機文件。裝箱單要帳物相符。
(八)產品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需防潮、不準倒置、易燃易爆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都要有明顯的標志和儲運注意事項。產品的包裝必須註明實際重量(凈重和毛重),商標、分等分級標記、尺寸及起吊重心等。
(九)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的要求。
② 推薦下產品質量鑒定的機構
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只有省級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接受質量鑒定申請。質量鑒定由上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序號
省份
檢驗機構名稱
1. 1
北京
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2.
北京
國家太陽能熱水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
3.
北京
國家農機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
北京
國家家用電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5.
北京
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
7.
北京
國家人造板與木竹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質量監督檢驗站
9.
北京
國家肉類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
北京
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紡織纖維檢驗所
12.
天津
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技術研究院
13.
天津
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4.
天津
國家自行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6.
天津
國家海水及苦鹹水利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19.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纖維檢驗局
20.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21.
遼寧
大連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22.
遼寧
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23.
遼寧
沈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24.
吉林
吉林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25.
黑龍江
國家農業標准化監測與研究中心(黑龍江)
26.
黑龍江
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
27.
黑龍江
哈爾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28.
上海
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29.
上海
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30.
上海
國家眼鏡玻璃搪瓷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32.
上海
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
33.
上海
國家建築工程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紡織纖維質量監督檢驗站
35.
上海
國家電動工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6.
上海
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37.
江蘇
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8.
江蘇
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39.
江蘇
農業部南京農業機械化研究所
40.
江蘇
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1.
江蘇
泰州市纖維檢驗所
42.
江蘇
國家塗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3.
江蘇
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44.
江蘇
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45.
江蘇
江蘇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46.
浙江
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質量檢測科學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50.
浙江
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51.
浙江
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
53.
浙江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54.
浙江
國家電子計算機外部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55.
浙江
桐鄉市質量監督檢驗所
56.
浙江
浙江省機電產品質量檢測所
57.
安徽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機電產品檢測院
59.
安徽
馬鞍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60.
安徽
安徽國家農業標准化與監測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纖維檢驗局
63.
福建
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晉江)
66.
江西
國家陶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
68.
山東
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69.
山東
青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0.
山東
山東省基本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71.
河南
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72.
河南
國家建築裝修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73.
河南
國家磨料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75.
湖北
武漢港口機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76.
湖北
武漢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8.
湖南
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
81.
湖南
國家水田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82.
湖南
長沙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纖維檢驗局
84.
廣東
廣州市纖維產品檢測院
85.
廣東
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86.
廣東
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
87.
廣東
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88.
廣東
廣州市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
89.
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91.
重慶
重慶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慶
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94.
四川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纖維檢驗局
96.
四川
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97.
四川
樂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98.
四川
農業部農用動力機械及零配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
99.
貴州
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
100.
貴州
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101.
貴州
貴州省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102.
雲南
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103.
雲南
雲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104.
陝西
國家絕緣子避雷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5.
陝西
國家建築衛生陶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6.
陝西
陝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107.
甘肅
國家石油鑽采煉化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8.
甘肅
甘肅省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109.
甘肅
中國商業聯合會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蘭州)
110.
青海
青海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111.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112.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材非金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③ 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為保障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簡稱油(氣)生產設施)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和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以防止造成海域環境污染,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內建設或使用的油(氣)生產設施及設施所有者、作業者以及油(氣)生產設施檢驗機構。第三條在《海上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和油(氣)生產設施的設計、建設、安裝以及海上油(氣)田生產作業的全過程中,必須進行油(氣)生產設施檢驗和安全監督檢查。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主管油(氣)生產設施檢驗和海上油(氣)田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簡稱安全辦公室)是能源部實施油(氣)生產設施檢驗監督和安全監督檢查的執行機構。
根據需要,安全辦公室可設置地區監督機構。第五條油(氣)生產設施檢驗實行發證檢驗制度。發證檢驗依照本規定由作業者委託經能源部認可的發證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辦公室對發證檢驗實施監督。
海上油(氣)田的安全監督檢查依照國務院石油天然氣主管機關頒發的《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第二章檢驗機構第六條凡具備本規定第七條要求的檢驗機構均可向安全辦公室申請《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資格證》。經審查批准後,該機構即為能源部認可的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第七條發證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檢驗機構注冊證書;
2.具有本檢驗機構制訂的有關油(氣)生產設施設計、建造、安裝和檢驗的規范和標准;
3.擁有與承擔檢驗項目的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4.擁有與承擔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分析和計算手段;
5.有良好的服務信譽。第三章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第八條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包括:
1.建造檢驗;
2.作業中定期檢驗;
3.臨時檢驗,即當發生事故或遇自然災害對油(氣)生產設施原有技術條件造成損害和影響安全需進行恢復和修理時,或為改變原有技術條件進行改造時,以及安全辦公室認為必要時所進行的檢驗。第九條油(氣)生產設施的發證檢驗應在能源部批准《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和《油(氣)生產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後進行。第十條作業者應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發證檢驗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中國的發證檢驗機構。但第十一條中第4、6、7項由中國的發證檢驗機構檢驗。第十一條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的主要內容:
1.結構;
2.石油、天然氣專業設備;
3.消防設備;
4.救生設備;
5.起貨設備;
6.無線電通訊設備;
7.航行信號;
8.監測和報警系統;
9.機械、動力、電氣設備;
10.錨泊裝置和系泊系統;
11.直升機甲板及其設備;
12.居住艙室。第十二條發證檢驗機構應依照國家、能源部及有關部門頒布的法規和認可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實施檢驗。第十三條油(氣)生產設施按本規定檢驗合格後,由發證檢驗機構向作業者簽發最終檢驗報告和證書。第四章檢驗管理第十四條作業者應向安全辦公室提供與發證檢驗有關的下列資料:
1.油(氣)生產設施建造工程開始時,應提交工程建造進度表及作業者與發證檢驗機構簽定的檢驗協議書復印件;
2.油(氣)生產設施全部工程最後驗收階段檢驗發證情況的報告;
3.臨時檢驗情況的報告;
4.安全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五條發證檢驗機構應向安全辦公室提供下列資料:
1.中標後擬定的發證檢驗工作計劃;
2.油(氣)生產設施的設計審查結論;
3.油(氣)生產設施建造期間每工程階段結束時的檢驗報告;
4.安全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六條安全辦公室對發證檢驗機構保留有不定期抽查的權力。安全辦公室應作業者請求或為發證檢驗所必需時,可派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作業者應為監督檢查人員免費提供為檢查直接發生的食宿、交通和工作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