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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怎麼批發

發布時間: 2024-07-03 13:56:40

Ⅰ LNG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大型批發銷售公司有哪些急需!!!

昆侖能源有限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前身是中國(香港)石油有限公司(股票代碼HK0315)。公司的主要業務方向是發展清潔能源、低兄局團碳經濟,國內主要業務是天然氣的綜合利用,特別是液化天然氣(LNG)的生產、運輸、存儲、銷售和綜合利用。幾年來,公司已在天然氣行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培養了一批高素質、專業化人才,液化天然氣(LNG)業務規劃布局已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展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保效羨橘益明顯。
河南豫北昆侖能源有限公司是由昆侖能源投資控股的子公司,是為了加速推進天然氣業務的綜合利用,按照昆侖能源公司天然氣業務整體規劃布局在中國豫北地區建立起來的重要投資、經營、管理平台。它依託青島LNG周轉庫、泰安LNG調峰儲備中心和東部沿海接收站的強大資源優勢,藉助河南省優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環境和經濟發展大省的優勢,以新鄉為基點拓展豫北及周邊區域LNG車、船「氣代油」業務、區域工業燃氣高端用戶業務及臘首城市調峰、管道業務。

Ⅱ 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的經營管理,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及其合成燃料。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對液化氣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液化氣經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液化氣中長期發展規劃,合理設置經營網點;
(二)審查經營者資格,核發《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
(三)指導和監督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四)負責經營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液化氣儲配站(場)的建設進行定點審查及竣工驗收;
(六)協助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液化氣銷售價格;
(七)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對液化氣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協助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液化氣事故。第五條區縣(自治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除第(二)項之外的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液化氣的經營管理工作。第六條有關部門應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對液化氣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液化氣批發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劃國家規范要求的液化氣儲配站(場);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氣氣源;
(三)有熟悉本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管理人員;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設施及其管理現任制;
(八)有符合消防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八條液化氣零售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網點規劃的液化氣供應站(點);
(二)有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儲存設施和營業場所;
(三)有液化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范的防火防爆設施及其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程序申辦《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
(一)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營申請,填報《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應會同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初審並填寫初審意見書,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符合條件的核發《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憑《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第十條禁止偽造、轉讓、出借、出租、買賣、塗改《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第十一條經營者運輸液化氣應憑《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向交通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分別申辦《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和《化學危險物品准運證》。第十二條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液化氣經營者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准予繼續經營。第十三條經營者歇業,應提前30日向當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手續。第十四條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從罐車直接充裝液化氣鋼瓶;
(二)禁止私自處理殘液和在液化氣鋼瓶之間翻倒液化氣,充裝液化氣和排除殘液必須在液化氣儲配站(場)內因定設施上進行;
(三)按期向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單位提出申請,對液化氣儲罐、壓力管道、壓力表、罐車及鋼瓶進行檢驗,建立完整的設備檔案;
(四)經營場所實行一點一證,禁止無證經營;
(五)批發經營者必須在查驗《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向零售經營者供氣;
(六)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為用戶代辦保險手續;
(七)液化氣必須儲存在專門的倉庫內,經營網點必須限量存放;
(八)充裝前鋼瓶內的殘液不得超過0.5公斤,充裝的液化氣質量和計量應符合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准;
(九)從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培訓考核;
(十)自覺接受商品流通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一)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液化氣價格。